新广告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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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要点•广告•新增广告主体-广告代言人•广告文字、形式、内容•虚假广告•真实广告不一定合法•互联网广告•特殊商品、行业广告•工商责任•处罚力度•工商监管•需要整改的广告目录•广告•新增广告主体-广告代言人•广告文字、形式、内容•虚假广告•真实广告不一定合法•互联网广告•特殊商品、行业广告•工商责任•处罚力度•工商监管•需要整改的广告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广告定义更加明确!!新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不再强调付费属性!照样罚!旧法: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新增广告主体-广告代言人•广告文字、形式、内容•虚假广告•真实广告不一定合法•互联网广告•特殊商品、行业广告•工商责任•处罚力度•工商监管•需要整改的广告在新广告法中,广告主体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部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部分—广告代言人广告主体的新消息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完善了广告代言及其法律责任制度1、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A、以下行业不得代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和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B、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2、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3、代言人将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广告•新增广告主体-广告代言人•广告文字、形式、内容•虚假广告•真实广告不一定合法•互联网广告•特殊商品、行业广告•工商责任•处罚力度•工商监管•需要整改的广告•《广告审查标准》广告中使用的画面、形象应当优美、高雅、文明,不得有下列问题:(一)使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效果等宣传要点产生误解;(二)使人产生厌恶、恐怖、痛苦等不良感觉;(三)过分感官剌激;(四)有性挑逗或性诱惑;(五)可能导致危险或不良行为发生。广告文字、形式、内容广告语言文字——《广告语言文字规定》第五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六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第八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第十一条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广告•新增广告主体-广告代言人•广告文字、形式、内容•虚假广告•真实广告不一定合法•互联网广告•特殊商品、行业广告•工商责任•处罚力度•工商监管•需要整改的广告明确定义了虚假广告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广告•新增广告主体-广告代言人•广告文字、形式、内容•虚假广告•真实广告不一定合法•互联网广告•特殊商品、行业广告•工商责任•处罚力度•工商监管•需要整改的广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虚假广告一定不合法,真实的广告不一定合法•广告•新增广告主体-广告代言人•广告文字、形式、内容•虚假广告•真实广告不一定合法•互联网广告•特殊商品、行业广告•工商责任•处罚力度•工商监管•需要整改的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在互联网发布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除依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惯例要求该类商品或服务应当标注的商品的实物图形、送达方式、包装性质的文字说明、图片等标识信息以外,其它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为互联网广告。药品、医疗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专门规定。•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互联网广告。——无处不是广告互联网广告互联网广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同时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一)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二)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三)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五)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广告主也可能是广告发布者,媒体不一定是广告发布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致,确保一键关闭•广告•新增广告主体-广告代言人•广告文字、形式、内容•虚假广告•真实广告不一定合法•互联网广告•特殊商品、行业广告•工商责任•处罚力度•工商监管•需要整改的广告特殊商品、服务和行业广告的限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商品广告作出严格限制,涉及行业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酒类、教育和培训、招商、房地产、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1、不可投放广告的:烟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2、限制投放广告的:处方药3、需要提供广审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4、不得出现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5、其他需要注意的:化妆品、食品、房地产、金融、培训教育、酒类6、不得代言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和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等;7、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它食品广告特殊商品、服务和行业广告的限制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审查标准》;——《合同法》。——等等工商总局出台的细分行业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它相关的广告条例《食品广告征求意见稿》规定第六条禁止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七)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九)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十)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保健食品广告(必须与广审一致)——•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保健食品广告(必须与广审一致)——药品广告(必须与广审一致)——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六)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七)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八)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九)通过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扩大宣传药品说明书之外的功效,误导消费者的;(十)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宣传药理作用。•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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