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浪网广告发布内容查验表序号广告种类应提交查验文件审查机关禁止含有内容备注1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药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进行药品使用前后的比较。不得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绝对化的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使用儿童的名义和形象,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证状、病理和医疗诊断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不得声称或者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需要,标明或者暗示能增强性功能。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需使用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外地企业生产的药品发布广告应按照规定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与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不得使用过期审批证明文件。国家规定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的广告,必须标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药品生产、销售企业不得以宣传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形式变相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四)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六)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七)除中药饮片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有效期满后继续发布的,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审查机关重新提出申请2兽药广告《兽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盖章的复印件)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广告);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审查批准文号后可发布(其他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不得含有利用兽医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兽医、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证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不得出现违反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和画面。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二)所含成份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的兽药;(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未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兽药-2-3农药广告《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盖章的复印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可发布(重点媒介发布、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其他农药)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农业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效率及获奖的内容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征明的内容不得使用直接或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内容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异地发布,须向广告发布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4医疗广告《医疗广告证明》(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贬低他人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四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对美容项目的方法表述方面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用语进行宣传《医疗广告证明》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按《医疗广告证明》中医疗广告格式化内容发布,发布时应刊登广告审批号,不得进行任何改动。不得利用药品审批文号,医疗器械审批文号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在有效期内变更广告内容或者期满后继续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重新办理《医疗广告证明》未经卫生部门审批的美容院和医疗机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服务。各媒介单位不得发布其提供的含有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内容的广告。不得使用过期广告证明文号发布广告。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医疗广告证明不跨年度。5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原审查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境外生产的,以及利用重点媒介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保证治愈”等。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医疗器械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先进科学”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不得含有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不得发布广告的医疗器械:未经国家医疗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未经生产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医疗器械-3-门备案后可发布;其它的,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发布地的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发布。医生、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证状和病理的画面,不得令人感到已患某种疾病,不得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以专业术语或者无法证实的演示误导消费者扩大临床试用。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治疗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医疗器械对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收取相关证明时,应收取原件或与原件进行核对,以确保广告批准(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对于超出批准(备案)内容的广告、没有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广告、批准(备案)号过期的广告不得发布。6专利广告(一)提供专利出证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2、《专利广告证明》《专利广告证明》应由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出具(境外专利或外国人持有中国专利,由中国专利局出具)涉及专利推广、专利转让交易活动的,如专利展览会,专利信息发布会等,应具中国专利局或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其举办该活动的证明文件。7食品广告《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新资源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特殊营养食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进口食品-输出国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4-8保健品广告《保健食品证书》卫生部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某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应当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发布广告时应同时刊登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有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应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其为保健食品。在可视广告(如影视等)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影视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地出现。9化妆品广告《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用语的;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的,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批件;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出口国(地区)批准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工商机关可责令停止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11烟草广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严格按核准的媒介、范围、数量发布。吸烟形象;未成年人形象;鼓励、怂恿吸烟的;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场所和媒体:(一)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二)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论,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关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商品、服务广告是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答复》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