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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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闻与司法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布莱克(HugoL.Black)2什么是法治?1、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2、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斯多德论法治3法治有以下五层含义法治是一种宏观治国方略;是指国家在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其他;法治是一种理性办事原则;依法办事意味着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法治是一种民主模式;法治是在推翻专制政体之后建立的以民主制度为前提的法律制度;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这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体系;法治是一种理想社会状态,是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4法治对于新闻传播的意义只有在法治条件下,传媒才能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传媒才不会成为任何一个政治组织或利益的附庸和工具;只有在法治条件下传媒传播信息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只有在法治的条件下,传媒的职业伦理才会真正建立起来,传媒的专业精神才能得到真正培育。只有在法治条件下,传媒才有了真正为社会服务的有效途径,传媒才成为社会的第四种权力。一言以蔽之:只有在法治条件下,传媒才可以有独立地进行表达的自由。新闻传播法才有其存在的价值。5新闻传播对于司法的意义司法是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具体行使司法权的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在目前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阶段,加强对司法机关的传媒监督尤为重要。6新闻传播对法治的消极影响妨害司法独立,可能导致传媒审判,侵犯公民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媒介及其工作人员因一己之私,缺乏职业操守、专业精神、自律意识,会影响司法公正;传媒若不能保持独立性,将会沦为工具,反而成为法治进程的阻碍。78孙志刚案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在广州因为没有暂住证被收容期间遭毒打致死。孙志刚惨死的事实被《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披露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并最终导致自1982年开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新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孙志刚自画像孙志刚案一审宣判9夹江打假案1995年,四川夹江县彩印厂印刷假冒商标,省技监局得知后,查封了该厂的假冒商标和厂房、设备,并予以罚款处理。夹江彩印厂不服,认为技监局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因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由国家行政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于是以其越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舆论哗然,新闻媒体上一片原告无理的声音。有人说“打假者反被造假者告上法庭了”。结果法院判决“维持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的封存通知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后,法律界认为新闻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知识浅薄,对法院正在进行的行政审判提出指责,显然不妥当,是典型的舆论干预法律行为。10刘涌案刘涌刚刚被警察拘押的时候,媒体用了大量倾向性报道,向公众宣布刘勇的罪行十分严重。一审判死刑,二审因无法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死缓。之后媒体评论铺天盖地。“刘涌不死,谁人当诛?”的怒嚎震耳欲聋。互联网上的相关评论达到了几十万条之多。有人说,刘涌不死,也许是律师的胜利。刘涌死了,一定是民意的胜利。于是出现了对律师的人身攻击。后最高法院改判死刑。刘涌在审判现场法院宣读死刑执行书有关法制新闻的报道《黑老大咆哮公堂拒不认罪》《“冷面”被告狡辩开脱罪责》一些报纸关于张二江审判报道的标题:《“五毒书记”拒不认罪》、《张二江的歪理邪说》、《过堂竟像做报告》将现代的法庭审理称为“过堂”1112其他案例黄静裸死案邱兴华连杀十人案辛普森杀妻案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影响积极:使公开审判的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媒体的报道扩大了法院案件审判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媒体报道有利于扩大办案效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媒体通过对具体生动的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在向公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媒体监督能促使法官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案件审判经媒体关注报道,将促使法官仔细阅卷,深入了解案情,以便在开庭时从容不迫,有条不紊;将促使法官认真学习相关的程序法和实体法,严格依法审判案件,不致于出错而贻笑大方。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影响积极:媒体监督有利于促使法官改进工作作风廉洁文明办案。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执法,文明办案。媒体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媒体监督下法官开庭审案会更加注意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媒体监督之下更便于法官排除各种不良因素的干扰,认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同时媒体监督之下法官会更加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另外媒体监督可使法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影响消极:媒体对案件的不适当报道冲击审判独立,影响审判公正。媒体通过在判决之前对案件进行不适当地煊染和煽情造成社会舆论影响,进而形成媒体引导和强迫审判的局面,使法院面临来自社会公众及各方的影响和压力而不能自主公正判案。最常见的例子便是对容易引起公愤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事发之后媒体便迅速介入,步步跟踪,以“为民请命”的姿态和“公道与正义守护神”的角色,以及不引起较大反响决不罢休的劲头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连续报道,也许有的媒体主观上并无煽情之故意,但对案件的报道客观上确实造成了鼓动民众情绪,激发过量情感的结果。有的报道虽然没有明显的站在一方立场上的言词用语,但其行文的语气,给人的感觉明显带有倾向性。媒体监督对法院审判影响消极:媒体的不当行为干扰审判工作,有损法律权威。媒体记者良莠不齐,其中有搞有偿新闻的,有受一方当事人请托为其代言说话的,也有不了解审判活动规律,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而做出不恰当报道的。有的媒体记者未全面查阅相关规定,便对法院的判决或法官在庭上的言行说长道短,品头评足。有的摄影摄像记者进法庭如入无人之境完全无所顾忌,使法庭庄重有失,威严大减。有的媒体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毫无谦敬矜持之态,进到法院趾高气扬,指手划脚,不问青红皂白这案件不合法那做法不合适一通指责。有的案件媒体的报道前热后冷甚至有头有尾,在侦查、起诉、庭审时一阵猛吵,判决之后不合其意便缄口不提了,某些媒体这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报道无疑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172006年9月12日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1998年4月15日,新上任的肖扬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提出:“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现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肖扬明确了司法个案信息发布纪律:司法个案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发布,重大的、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立新闻发言人,加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2位新闻发言人,两级法院现共有新闻发言人65位。同日,副院长曹建明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他还表示,对案件的报道,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18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肖扬特别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1920人民法院新闻发布机构提出要求涉及国家安全、民族宗教、重大突发和敏感事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并经本院领导审定后,严格按照口径进行发布;同时应严格遵守关于新闻宣传工作和法院工作的其他纪律要求,对因向媒体提供不适当新闻源,并同此引发负面报道或者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严肃处理。曹建明还表示,对于处理突发涉法新闻事件不及时、不妥当,造成工作被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上级法院要追究有关法院和人员的责任。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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