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5日,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填了一首《沁园春·彭水》的词。内容为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但熟知彭水官场的人,却能从中解读到对县政府某些领导的隐喻。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时隔半月,当地警方突然找到他。搜查了他办公室的书籍、电脑等,并没收了秦的手机及QQ号,随后又将他带到了公安局国安大队。第二天晚上,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40多人。警方认为,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秦中飞说:“这仅仅是填写的一首词牌,不针对任何人,也没任何政治目的。”(“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9月30日,公安局预审科及国安大队谢队长再一次对秦中飞进行审问。接下来的几天内,警察又到教委人事科办公室查封了秦的电脑,并搬到了公安局。(据南方都市报)不由得想起了一个故事:陕北时代,一位农民在天响惊雷时,曾愤怒的怒吼:为何不劈死毛泽东!当地官员闻讯,大惊大怒之下,立即捕之入狱,欲问重罪。好在毛泽东就是毛泽东,问清系农民负担过重而出此奇语的缘由后,无罪开释,并据坊间传由此才有了减租减息并发出“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陕甘宁边区军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大生产运动,拯救了边区军民,拯救了中国革命。还想起了一条老人家的语录: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于是再看第二条消息:10月24日,“彭水诗案”有了新进展,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对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撤销案件。昨日下午,受害人秦中飞从检察院拿到2125.7元的国家赔偿金。24日,秦中飞的代理律师李纲告诉记者,他刚刚收到的彭水县公安局传真称:彭水县公安局以彭公字2006第4号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因发现不应对秦中飞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据成都晚报)一个典型的案例便是徐州作家袁成兰被她的顶头上司,徐州市文化局长吴敢起诉侵害名誉权案(1993年—1997年)。在一次全国性的戏剧评奖活动中,吴敢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法拉拢评审委员进行舞弊,使徐州的一位女演员获得了大奖。事发,有关评委受到处分,而吴敢安然无事。袁写文章予以抨击,内有指责吴敢“钻窟隆打洞弄到公款数十万元巨款完成因公行贿”等语。吴诉至法院。法院两审均判决袁的文章“没有证据证实”,侵权成立。而吴敢则以此向新闻媒介宣称自己的“清白”。袁仍不服,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诉。高级经提审认为,袁文虽然个别提法欠准确,但文章针对吴敢在评奖活动中种种不正之风进行抨击,基本内容属实,出发点是善意的、积极的,不构成侵权,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吴敢的诉求。而吴敢不过易地为官。袁说:“我为了一篇933字的杂文,打了1154天的官司,受了27,796小时的煎熬,今天赢了官司,只能算是惨胜。”撰回忆录《我当被告》,详述其事(1997)。袁历经曲折,仅获保首领以归,而写文章的初衷并未达到,故有“胜者犹败,败者犹胜”之说。“黑客”缘何辱人名誉——袁成兰等作家记者诉吴敢案一审胜诉摆放在记者案头的是厚厚的两本以纪实手法创作出版的著作,一本名曰《我当被告》,作者为袁成兰;一本书名为《世纪末的黑客》,作者为“康凯”。《黑客》一书是对《我当被告》一书的回应之作,书中采用了侮辱和诽谤性的言辞,来抨击袁成兰等作家记者,于是再度引发名誉权官司,使当初在全国掀起官司风暴、原本已平息的全国第九届戏剧“梅花奖”舞弊官司,再演续集,掀起新一轮诉讼烽火,袁成兰等5名作家记者,将“老冤家”吴敢及《黑客》一书的作者、出版社等,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5月8日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5名原告胜诉。那么《黑客》一书是如何出版并构成侵权的?吴敢又与此书有何瓜葛呢?袁成兰胜诉《我当被告》面世说起这场官司,还要回到9年前的全国第九届戏剧“梅花奖”评选,当时隶属于徐州市文化局的江苏梆子剧团有幸晋京参赛,就在这场世人瞩目的评选中,该团一名年轻女演员捧得了来之不易的“梅花奖”杯。还未来得及召开庆功大会,很快就传出了该届“梅花奖”存在行贿评委的行为,而且予头直指时任徐州市文化局局长的吴敢。随后有关媒体就大篇幅地发表了相关披露性新闻报道,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以至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时任徐州市文化艺术研究所编剧、同时又是作家的袁成兰,依据有关媒体的报道,撰写了一篇《“梅花奖”舞弊案随想》的杂文,用“朱元正”的笔名发表在当时的《上海法制报》上,文章单刀直入地抨击评选中的舞弊行为,真名真姓地提及吴敢行贿评委的情节。不久吴敢查知上述那篇杂文的作者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下属袁成兰。随后不久,吴敢以袁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属下袁成兰告上徐州市一家基层法院。上级告下属,且引发官司的又是一篇933字的杂文,再次引起全国众多媒体的关注。袁成兰一审败诉后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维持原判。面对终审判决,袁成兰依旧不服,于是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1997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终审判决吴敢败诉。在袁成兰一审、二审败诉直到最终胜诉的漫长过程中,许多媒体记者尤其是一些杂文作家,纷纷站在袁成兰一边,发表了大量支持袁的报道和文章。袁成兰的官司历经1154天,最终胜诉,她用纪实的手法很快写出了《我当被告》一书,在这本书中袁成兰以犀利的笔锋,记录下打官司的前后过程,其间不乏大篇幅地对两级法院判决不公、对吴敢的一系列表现等,进行抨击评判,对省高院及一些主持正义的媒体大加赞赏。对这本书的面世以及书中涉及的内容,吴敢并未立马作出反击,更没采用法律手段来对付这本对他指名道姓进行尖锐评判的书。吴敢反戈一击《黑客》重燃战火2000年初,一本《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的书面世,也很快传到袁成兰手中,该书一看就知是对《我当被告》一书的回击之作。该书洋洋洒洒近20万言,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作者署名为“康凯”。该书除序一、序二及最后的跋一、跋二外,正文部分共分八个章节,分别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江苏梆子剧团在北京打响了”、“匿名信怪圈结出两粒酸果”、“舆论怪圈的虚妄大循环”、“九里山前古战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官司打进北京城”、“世纪末的黑客”。《黑客》一书公开出版发行后,在一定范围内、尤其是在杂文界及涉及到的相关当事人中乃至在事件发生地徐州,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著名杂文家冯英子等杂文界名流相继在《杂文报》等媒体上发表文章,对《黑客》一书进行鞭挞。去年6月初,著名杂文家乐秀良、姚北桦、著名作家凤章、南京日报社记者丁邦杰以及袁成兰5人,以《黑客》一书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参与该书创作出版的吴敢及该书作者张文艺、王作雨(化名康凯),为该书写跋的原吴敢律师朱心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一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收回《世纪末的黑客》,在全国性和江苏省的报刊上登启事,承认非法侵权行为,向原告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6万元;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5名原告诉称:吴敢诉袁成兰名誉侵权案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终审判决吴敢败诉,但吴敢仍组织属下张文艺、王作雨等共同编撰《世纪末的黑客》一书,化名“康凯”,在2000年年初出版,四处散发、出售。该书杜撰“袁成兰们”、“袁成兰现象”、“社会黑客”,用“袁成兰们”囊括原告,诽谤原告“是一个有组织有计划有首领的集团”、“黑社会”、“制造谣言”、“袁成兰现象实质是一种社会破坏力粘连和集结”、“搅得徐州不得安宁”……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吴敢的行为侵犯了5名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非法出售书号,支持该书出版,不尽审查核实义务,对数原告的名誉也构成了侵权。被告朱心田作为一名律师,无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书中明显违背事实的行为熟视无睹,公然为该书作跋,给此书披上合法的外衣,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袁成兰的名誉权。法院查明事实被告侵权成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成兰因撰写《梅花奖舞弊案随想》一文,涉及到被告吴敢而引发吴敢诉袁成兰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该案于1997年3月,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再审认定:袁成兰撰写的《随想》一文针对吴敢在“梅花奖”评比活动中请客送礼、拉关系等不正之风进行抨击,基本内容属实,尚不能构成侵权,驳回了吴敢的诉讼请求。此后,被告张文艺与被告王作雨根据吴敢提供的材料以“康凯”之笔名,合著《世纪末的黑客——梅花奖奇案写真》一书,并于1999年12月20日与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2000年1月该书由被告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发行,发行量3000册。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在《世纪末的黑客》一书中,写道:“……再进一步讲,按照省高院法官的逻辑,袁成兰曾因生活作风问题受过处分,审判长能忍心将其定性为娼送去劳教吗”;“袁成兰是不是要把整个社会都涂黑了,才显得她自己是‘月亮’,是‘太阳’?”;“袁成兰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小民’,她是‘泼妇刁民’,是比官还‘官’的‘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文艺、王作雨、吴敢、朱心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行为共同侵犯了袁成兰的名誉权,应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张文艺、王作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的行为亦构成对原告乐秀良、姚北桦、滕凤章、丁邦杰名誉的共同侵犯,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被告之间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于5月8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原告胜诉的判决:责令被告赔偿袁成兰抚慰金10000元,并公开致歉。大理晓柳《江南时报》(2002年05月14日第三版)徐良诉《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徐良,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法定代表人:朱士信,《上海文化艺术报》总编辑。委托代理人:郑传本、曹海燕,上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昌,男,29岁,上海《团的生活》记者。委托代理人:鲍培伦,陈敏涛,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良以被告《上海文化艺术报》、赵伟昌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上海文化艺术报》于1987年12月18日刊登赵伟昌写的《索价3000元带来的震荡》(以下简称“索价”)的文章,虽没有点我的名,但显然指的是我。因为老山英模中只有我一个人参加了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演出。“索价”一文事实严重失实,许多报刊转载、评论,广大读者信以为真,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给我工作和精神造成极大压力和痛苦。请求《上海文化艺术报》和赵伟昌立即停止侵害,公开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因名誉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要求两被告赔偿。但是,因诉讼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聘请律师等费用计人民币3700元应予赔偿。被告辩称:《上海文化艺术报》是在对社会上文化现象作透视分析的前提下发表“索价”一文的,文章的事实应由作者负责。即使“索价”一文的报道有失实之处,也属工作失误。“失实”与“侵权”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害徐良名誉权。被告赵伟昌辩称:“索价”一文的内容是在青少年研讨会上听到的,是对不同意见的如实记叙。作者对该“新闻”的事实不需调查核实。因为作者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故不构成对徐良名誉权的侵害。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87年10月下旬,《上海青年报》社举办“上海青年金秋文艺晚会”,邀请原告徐良参加演出。因该文艺晚会系营利性质,派人与徐良商谈演出事宜时,说明可给演员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