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安全生产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项目区域内从事基建工程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基建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四条项目安全部门主管本项目区域内的基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对该工作的督促和检查。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项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一)《建筑业企业安全资质证书》;(二)施工合同书;(三)施工现场安全具体措施;(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和施工现场围挡方案;(五)拟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六)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手续;(七)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六条项目安全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提报的有关资料及安全具体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半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施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基建组有权对其停工,直至解除施工合同。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建筑施工规模相适应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文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线、高压线路、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时,应当根据项目部提供的有关资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济源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必要的医疗急救设施,并具有相应的急救人员。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第十一条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项目基建组,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进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工程竣工之前,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和安全综合分析报告送项目综合办公室考核评价。第十六条项目指挥部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项目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施工。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大门上方应当悬挂企业标志,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标牌;临时设施、机具、物料堆放等应与施工标牌图示相一致,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等生产生活设施;(二)施工现场排水畅通,不得有积水。施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放;(三)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应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四)施工现场不得融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五)施工现场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遮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定点堆放,及时清理。清理建筑物内散料、垃圾时要集装处置,不得凌空抛扬。第二十一条制作混凝土所用的水泥、砂、石子应计划采购、有序堆放,散装水泥应有储存容器,尽量减少施工现场环境污染。第二十二条项目指挥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办公室应当采取措施,宣传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综合办公室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处以罚款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基建组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非监督检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建组和监理单位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报建手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止施工合同;(三)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情况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止施工合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济源市玉川绿城置业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