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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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进入2010年不足半载,富士康集团位于深圳的工业园区已发生9起员工跳楼事件,7死2伤。都正在20岁左右的青春年华,对生命和未来充满无限憧憬的年纪,一瞬间消失不在,难免会让人心生疑惑,是什么导致了他们纵身一跳那一刻的果绝。跳楼事件密集于一家企业,企业的管理模式、工作强度、人际关系、职工权利保障等问题,首当其冲会受到追问,这是最直接也最容易的思考方式。关于富士康企业内部的状况,一直以来多有传闻。接连的跳楼事件,舆论对企业亦颇多指责,最严厉的批评,是将其与“血汗工厂”等而视之,我看到网络上已有人表态,无论如何不敢再去这样的企业打工。不知道富士康在职员工如今是情绪稳定还是人心浮动,潜在劳动力的畏之如虎,对企业未来发展肯定不是福音。新华社和《南方周末》的实地调查报道,展示了关于企业的诸多细节,比如“人几乎被机器劫持”,“每天去加班”,“同寝室员工互不相识”,“工作纪律很严格,随便与同事说话就会被上司批评”,不容易找到放松和娱乐的场所,没有正式的工会组织等。由此可以看出富士康员工在身体上的疲累和精神上逼仄。或许还有权利保障上的缺失,说或许,是因为我看不出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又能对职工的权利保障有什么实质性的作为。深圳市总工会一位副主席表态,认为连续跳楼事件暴露出富士康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我不知道这是个调查结论,还是一般性说辞。但依总工会的职责,无论事前还是事后,都不应以坐而论道为满足。富士康集团则极力避免将员工跳楼轻生仅仅视为内部问题,而是强调它的社会性。我看到一些媒体也是从更为宏大的社会范围来进行讨论,比如第二代农民工的心理焦虑,学校阶段的情商教育等。放大范围来思考,不失为一种方式。富士康的深圳园区,40万员工,人口规模上比一般的县城都要大,那么它的自杀率是不是超出了一般城市?青年人整体上的精神状况是怎么样的,富士康青年员工的问题,是不是整体在局部的一个投射?若仅以企业来看,富士康的问题,是不是比同类企业更加严重?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社会问题,我都没有调查研究,不能得出仓促的结论。但问题目前依然在可以充分讨论的层面上,我认为至少这是值得欣慰的一点。我不知道以富士康的影响力,能不能够足以让讨论中断,以一个大而化之的结论将更深入更细致的思考回避。或许富士康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也或许根本不会去做。但我们都知道,哪怕是一个企业的问题,很多时候讨论甚至是提及都是不被允许的,至于更为敏感更为宏大的一些话题,则根本不在可以言说的范围。关注越多,调查越多,讨论越多,才越有可能接近真相和真知,富士康员工连续跳楼事件,需要有各方面的调查、研究、讨论和辩诘,这样对一个企业对整个社会才是公平的、负责的。在其他问题上,我们也当坚持同样的道理,最恶劣的就是禁人之口,只有一种声音,那是赤裸裸的恐惧。“富士康事件”充分反映出我国现行劳动法主要以“劳动行政监察+劳动者个体维权”模式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有很大的缺陷,因该模式中的两种机制实质上并未能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或者达不到倾斜性保护的效果。一方面,我国劳动行政监察机构及人员可能疏于更惰于执法,而且又无法介入涉及集体劳动关系的大部分领域;另一方面,劳动者自我依靠式的个体维权无法真正强制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必导致劳动者的一些法定权益形同虚设。与此同时,工会集体协商维权这一可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机制在我国没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国劳动法应强化与完善工会集体协商维权机制,而其中的当务之急是推进企业工会的组建与运行,对此,不仅需要上级工会的扶助和广大劳动者的参与,而且需要更广泛社会力量的支持。一、“富士康事件”说明了什么?(一)“富士康事件”的缘起与记者的被动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以《员工揭富士康血汗工厂黑幕: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为题,报道了台资企业富士康在大陆爆出的“劳工门”事件。[1]7月10日,台湾首富郭台铭属下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因不满这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起诉两名记者,通过法院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的索赔;随后,法院对《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报社记者王佑两人的财产分别查封、冻结。据《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8月28日的报道,法院采取上述行动的依据据称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完全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境地,被视为了“滥用和践踏新闻自由的肇事者”,将被推上被告席,接受判决。据悉,因新闻侵权官司以3000万元的索赔案件,这是第二宗。但作为向记者个人以3000万元的巨额索赔,这是我国新闻官司的首例。(二)新闻法制的现状与缺失查看目前我国有关的新闻法规,呈现出这样一种态势:1对此,首先得从我国的法律框架说起。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分为三类:(1)禁止性规范,即规定人们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义务性规范,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3)授权性规范,即规定公民或国家机关有权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而有关新闻传播业的法制存在的局限是:对(1)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禁止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比较完备,而(3)授权性规范相对薄弱,现有“新闻法制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比较详尽,而对保障新闻自由的法规相对不足。”[2](P4)活动相应的得不到有关法律保护,活动主体安全性较差的一个主要原因,由此使记者职业成为一种“高危”职业。众所周知,这些年来,记者被打骂后以赔礼道歉、双方言和了之,司法纠纷往往记者败诉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富士康事件”中,当事人翁宝感慨地说:“媒体在中国越来越被证明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实包括财经媒体。”阅读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有关书籍不难看到,从宪法到基本法、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部门规章制度等,对新闻事业有一整套的管理体系,从业人员如果不注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悟,就要犯错误。但新闻工作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时得不到保障。比如,这次“富士康事件”,后来幸好调解成功,如果双方不握手言和,法院真的判翁宝、王佑败诉,3000万元的巨额赔款会使这两位记者要连累自己的家庭和子孙后代了。2(1)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的保障缺陷目前,中国记者采访报道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的。这是记者采访报道权最基本的法律渊源。其他方面,我们现在的报道权、采访权靠新闻管理的一些条规来保证。这种保证必然有其缺陷。第一,宪法的有关条款是针对国家公民而言的,不是专门为新闻工作者而说话的。第二,行业政策和新闻部门的社会影响,对一些人来说不起作用。在社会现实中,有些人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本就无所谓,你记者敢曝我的光,我就要骂你、打你,只要不负法律责任,骂了你最多道个歉,伤了你按普通公民该关就关嘛,但是,记者受到的伤害有的要痛苦一辈子。这些年的新闻官司中,大部分也是媒体及记者败诉。(2)舆论监督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新闻活动中,“舆论监督一直难在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许多新闻单位因开展舆论监督而陷于官司之中,甚至新闻从业人员因此而受到打击迫害的恶性案件也屡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3]近年,记者正常采访报道挨打事件屡屡发生,当某些人直接越过媒体,向记者开刀时,记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显得有些无可奈何。面对当前的新闻报道环境,处于风口浪尖的新闻记者,应以较高的素质去进行从业活动,在做好新闻事业的同时,要注意自我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一个记者的社会作用。二、记者应怎样保护自己?“富士康事件”不管以什么结果告终,它给新闻媒介,特别是新闻记者的教训和启迪都是多方面的。古人云:“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新闻事业是处在社会最前沿、与社会联系最紧密的公共事业,社会在发展,记者的每次采访报道实际都是一次学习,自己在无数次“学习”中发现不足和困惑,从而逐渐地去完善自我,做好自我保护。正如恩格斯所言:“新闻事业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学校,通过这个工作,你会在各方面变得更加机智,会更好地了解和估计自己的力量,更重要地是会习惯于在一定期限内做一定的工作。”(一)强化法制意识,依法从事采访报道活动在新闻事件纠纷中,媒体或记者吃亏后,人们往往慨叹现在没有“新闻法”,记者的报道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呼吁加快新闻立法,完善新闻法制。这种看法和呼声的确有其道理,但是,这种意识是被动的,如果记者坐等“新闻法”,那么在从业活动中还要吃很多亏,受很多气。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如前所述,我们有很多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来规范记者的行为,采访报道活动只要在有关规定中进行,即使遇上新闻官司,也不致处于太被动的局面,以致让媒体或媒介人士十次官司九次输。可见,记者的采访报道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活动,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因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应该对我国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定有所了解,尤其应该对名誉权和隐私权有深入的认识,以防止新闻纠纷的发生。”[2](P28)我们抛开这次《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的具体纠纷不论,从笔者当记者十几年的感受而言,反观我们的新闻从业队伍,法制意识相对淡薄的记者大有人在。尤其是都市类报纸的兴起,很多记者抢新闻的意识,写新闻的水平都是很不错的,但是,有些编辑、记者为了提高媒体的看点和卖点,往往行走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条规的边沿。有时,为追求轰动效应,干脆“闯过红线”,报道后出了问题再说。记者不依法采访报道,这些年各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经常通报批评,甚至给予处分,媒介研究人士和媒介管理者也屡屡撰文指责和呼吁。这次“富士康事件”从正面再次告诫记者,采访报道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依法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只要自己的报道合法、合情、合理,真实可信,就不怕别人打官司。比如在此次事件中,原告方开始气势汹汹,满有把握赢官司,但结果以言和告终。(二)记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新闻报道中,虽然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一旦涉及到舆论监督的报道,最容易惹出麻烦,这时如果自己的报道有违职业道德,那么这种“言论自由”会遭致严重的后果。作为新闻记者,掌握着社会强势话语权,党和政府赋予了我们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它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人民群众寄予了我们应有的希望,因此,记者应随时掂量话语权的分量,考虑怎样让它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三个文明”建设,而不是滥用这种权力。记者在新闻报道这种特殊的环境中,言论自由不能违背马列主义新闻观,具体说来就是要按照中宣部等部门在新闻战线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JP3〗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地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三)坚持正面报道为主,适当实施舆论监督正面报道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这是我们新闻报道的基本方向。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应有的权力,理所当然应积极正确发挥其作用,但必须适度,而且应做到准确无误,不可刻意炒作或以偏激的意识去进行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表达公民对国家事务及公共利益有关的社会事务的监督”,决不是媒体或记者个人的意志和行为,新闻事业是党和人们的“喉舌”,监督必须客观公正,记者不可自我意识膨胀,否则就会形成“媒体霸权”和“话语霸权”。(四)注意材料的全面收集和保存,做好自我保护事宜真实是新闻的生命,尤其是在批评、揭露性新闻报道中,真实、准确是记者的“护身符”。然而,“采写新闻报道的记者,是一个感情丰富的个体,他们在看待问题的角度、分析问题的方法上面不尽相同,他们采写的新闻或多或少加入了自己的主观成分,于是就造成了新闻的复杂性。”[4]现在有些年轻记者很有正义感,对社会中的消极腐败现象总想揭露批评,以正社会风气,这种思想意识值得赞扬,但在报道时缺乏经验,采访不全面,造成报道不同程度的失真。特别是涉及到纠纷方面的新闻,有的记者带着感情色彩,同情弱者,偏向弱者,而忽略了对其他方面材料的详细收集,新闻见诸媒体后,给别人留下找麻烦的把柄,甚至司法诉讼的证据,最终让自己吞食苦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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