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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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内容摘要】新闻自由负载和体现了表达自由并构成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隐私权作为民事权利已获得普遍认同并在国际社会已经或正在成为宪法权利。然而,两者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天然地存在冲突关系并日益紧张。论文分析两者冲突的原因和表现,提出从利益、价值和规范三个层面协调和平衡两者关系的原则和规则。【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冲突平衡新闻自由作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与此同时其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关系也日趋紧张,如何在法治的框架下协调与平衡两者的冲突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新闻自由之界定与功能1、新闻自由之界定“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1]它既是信息自由和知情权的基础,又是信息自由和知情权的保障。“尽管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不像民事权利那样具有明确的确定性和在侵权行为法上的可补救性,但是它作为被宪法确认与保护的自由,无疑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以及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只有有了这一自由,才有可能造就一个真正的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人民才有可能发表自己的各种主张,政府及其官员才有可能受到舆论监督,同时人们的知情权也有可能得到满足。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在一个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尤其在政治生活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首先,从新闻自由的内容看,它包括创办新闻媒体的自由(即开业自由)、采访自由、写作自由、传递自由、发表自由、报道或评论自由、印制自由、发行和销售自由、获知自由、使用计算机互联网自由等。国际新闻学会提出的新闻自由包括:自由接近新闻和自由传播新闻、自由发行报纸和自由表达意见。[3]我国台湾学者认为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并从外延和内涵角度对新闻自由作了界定,其内涵包括:(1)出版前不须领执照或特许,也不须缴纳保证金;(2)出版前免于检查,出版后除了负担法律责任外,不受干扰;(3)有权报道、讨论及批评公共事务的自由;(4)政府不得以重税或其他经济手段迫害新闻事业;(5)政府不得以财力津贴或贿赂新闻工作者;(6)政府不得参与新闻事业的经营;(7)自由接近新闻来源,加强新闻发布,保障采访自由;(8)自由使用意见传递工具,免于检查,保障传递自由;(9)阅读及收听自由。其外延包括:(1)采访自由;(2)传递自由;(3)发表自由;(4)阅读和收听自由。[4]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没有直接使用新闻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概念,但学界比较认同这一宪法规定中实际包含着新闻自由的内容。新闻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等大众传播工具对最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具有几个要素:(1)新闻是通过大众传播工具报道的信息;(2)新闻凝结在一定的新闻作品上,新闻作品包括消息、通讯稿、专稿、评论文章、报告文学、纪实小说、电影以及广播中的新闻节目等。(3)新闻反映的是客观事实。[5]其次,从新闻自由的法律属性看,它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表达自由是指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利用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表现思想的自由。广义的表达自由则包括了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在内,因为它们是言论自由的实现形式和延伸自由。[6]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构成了表达自由的基本类型和典型形态,言论是口头语言的表达,出版则是书面语言的表达,两者统一于表达自由的综合概念。[7]各国宪法大都对表达自由作出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5条规定:“人人有以口头、书面和图画自由表达和散播自己的观点,以及自由地从一般可允许的来源获得消息的权利。出版自由和通过广播和电影进行报道的自由受到保障。不建立检查制度。”[8]日本国宪法第21条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9]泰王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个人享有言论、著作、出版、宣传和进行其他舆论活动方式发表意见的自由……在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表消息或文展之前,要求将稿子报送主管官员检查的做法是不允许的。”[10]据荷兰宪法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等人统计,在不完全统计的世界142部宪法中,有124部宪法规定了表达意见的自由。[11]表达自由作为民主的基本要素和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其法律保障已呈普遍化和国际化态势。《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2]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1.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2.人人有自由发表主张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13]由于早期的媒体局限于报刊等印刷媒介,其时之新闻自由与出版自由同义,当今某些国家的出版自由亦与新闻自由相同,新闻自由内涵于表达自由范畴中。我国也有学者认为新闻自由就是出版自由,属公民民主权利的一种,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14]笔者以为,新闻自由构成了出版自由的主体内容但不限于新闻自由,尚有不属于新闻领域的出版,新闻自由之表述有其特有的视角和强调。不过,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新闻自由的表达渠道和范围伴随着媒体范围的扩展而急剧扩大,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之间的距离和差别亦在缩短,因此可以在大体一致的基础上使用这两个概念。再次,从新闻自由的主体看,它与表达自由存在相互关联和区别。其一,表达自由的主体是所有的公民,公民之表达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和依据,新闻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形式和体现。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公民表达自由的通道和载体,是国家通过制度和机构向公民提供的表达自由和探求真理的阵地,透过新闻自由,公民表达的传播和影响更为久远。其二,新闻工作者本身具有表达自由之权利,是新闻自由的主体,这不仅是个人自由问题,而且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表达自由的保障机制问题。“虽然在法律上,freedomofthepress的主体是‘人人’、‘每一个人’,但是实际上说得更多的是针对新闻媒介和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一般宪法仅仅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新闻记者也是公民,不言而喻地享有这些权利,无须另行规定”。[15]其三,除新闻工作者外,普通公民亦可向新闻媒体投稿而成为业余通讯员,故新闻自由之主体并不局限于新闻工作者。2、新闻自由之功能新闻自由和新闻界在一个民主与法治社会负载着特殊的功能,一方面构成国家与公民之间联系的通道和纽带,另一方面构成了制度设计中国家监控权力与社会的重要渠道。夏勇教授认为新闻关系主要由新闻界、公民、政府三方组成,他们是由各自社会地位决定的不同利益主体。就新闻活动而言,新闻界履行从事新闻活动的社会职能,并通过自由的新闻活动实现其道德愿望和商业利益;公民有着不受新闻活动的个人隐私、名誉等利益;政府担负着维护公共秩序、组织社会生产、保护国家安全等社会职能,这些职能的履行不应受新闻获得的妨害。这三者的利益均受宪法保护,分别构成三个法律权利的主体,同时这三者也是三个义务主体,即不得侵害其他方的合法利益或权利。新闻关系的义务层面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对公民和政府的义务,即自由的新闻活动不得侵害公民和政府的合法权益,否则就是滥用新闻自由;二是公民,特别是政府对新闻界的义务,即不得干涉或取消新闻自由。……一个明智的政府在许多场合还往往借助新闻自由作为民众愤激情绪的宣泄口。民众表达意见、了解政情以及从事日常的经济、文化活动,也需要一个自由自在和消息灵通的新闻出版业。在这种意义上,新闻自由毋宁说是新闻关系三方共同享有的社会权利。新闻不自由实际上构成了对近代社会整体利益的妨害,因此新闻界在负有不得滥用新闻自由的同时,也负有不得抛弃新闻自由的义务。[16]新闻自由的主要功能有:(1)舆论监督功能。新闻自由既是一项基本人权又是一种实现表达自由的制度。“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实质是,限制和约束国家任意使用权力压制人民意见的表达,同时保障人民可以以表达意见的方式来影响国家权力的实施。”[17]新闻自由属于一种体制层面的权利,目的在于维持特定国家的特定体制。[18]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19]布莱克斯通大法官将出版自由概括归纳为:①出版自由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性质而言是基本的;②出版自由存在于对出版没有任何事先的限制规定,并且在刑事事项上当出版之后不是不受审查;③每个自由人都拥有不可置疑的权利,将其意愿的情感(sentiment)放在大众面前,禁止这样做就是在破坏出版自由;④如果一个人发表了不恰当的、有害的或是非法的东西就必须承担自己鲁莽行为的后果。[20]布伦南大法官敏锐地意识到新闻自由所负载的特殊体制功能并深刻指出:新闻界作为公众喉舌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它绝对禁止政府干涉新闻界的表达自由,但新闻界并不局限于言论角色,因为第一修正案不仅保护个人自我表达,更重要的是能促进民主价值,这意味着第一修正案也禁止政府干涉人民行使和准备行使民主的传播过程。新闻界与美国民主制度所必须的传播职能密切联系,不但在表达自己意见时应受第一修正案保护,而且在采集和传播信息时也应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21]新闻的最高价值为制衡政府公务人员本能的滥用职权,新闻出版自由乃自由国家的重要本质,新闻自由与民主制度二者成正比。”[22]由此而言,新闻界兼具言论与结构的双重角色。透过新闻自由,公民和新闻界对包括对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以及具有公权力性质的组织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成为民主法治社会一种独立的力量和组织。“出版自由这一宪法保障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政府之外创设一个第四个制度,以作为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额外制衡。”[23]美国贤哲们把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同时列入宪法,而出版自由则把美国联邦宪法的保护扩大到一个组织机构——新闻机构,这种被誉为“第四种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监督政府中发挥了独特功能。马克思一针见血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唤的喉舌。”[24]美国新闻界在美国民权运动和越南战争中对政府的揭露和批评,最终发展到以《华盛顿邮报》为首的美国新闻界促成了尼克松在1974年的黯然辞职。[25]我国频频发生的各级领导干部违法腐败案件受到追查和制裁在很大程度上亦得益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和监督。(2)信息传通功能。即新闻自由和媒体为公众关心和讨论社会问题提供和传播必要的信息,公众言论通过新闻媒体得以会聚和讨论,各种信息得到交汇和比较,形成公共舆论和政策环境。在一个民主与法治国家,只有透过承载自由新闻和言论多元的媒体,有关公众政策的公意才能顺利形成,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构成了民主政治运行的重要因素和机制。自由的新闻报道同时还负载着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使得社会公众能够知晓政府的决策、政策、措施和执行情况、社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以及必要资讯和信息,表达自己对各种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观点和意见,从而形成对政府的监督和鞭策的力量和社会氛围,避免政府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专断与独裁,防止因决策、政策和执行的失侵害到人民的合法权益。(3)权利保障功能。从隐私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一个饶有趣味的事实就是对人类隐私的最大威胁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新闻媒体和新闻自由的发展[26];而对人类隐私的认识和保护要求的提出同样得益于新闻媒体的呼吁和推动,没有新闻自由和新闻媒体功能的有效发挥,人们对隐私的认识不会有今天这样广泛和深刻。布兰迪斯和沃伦正是痛感于新闻媒体滥用新闻自由对个人隐私的极度侵犯才发表了那篇奠定隐私权基础的论文《论隐私权》。由此而言,新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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