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第三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第五条公司证券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报证券部登记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1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对外披露。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六)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十)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十一)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六)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十七)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3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十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十三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第十四条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第十六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4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八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十九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应予以拒绝。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第二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格式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姓名、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方式以及知悉的时间等。第二十二条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子公司、机构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5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第二十三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证券部。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应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6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补充。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78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附件: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四月一日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附件: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时代出版证券代码:600551内幕信息流转责任人(签字):内幕信息事项[1]:报备时间:年月日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自然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码(自然人身份证件号码)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3]内幕信息所处环节[4]内幕信息获取渠道[5]信息公开披露情况123456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3]知悉内幕信息时间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环节,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5]填写如何获得内幕信息,或根据何种规定获得。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