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桂林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组织编写《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试行),本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试行。桂林市市容管理局二ОО六年七月十二日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试行)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的景观容貌,维护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法规、规章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本市其他区域的广告设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的基本要求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注重与周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2、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色调、图案、形式、材质、大小、高度、位置、朝向、布局应当与建筑物风格、周围环境相协调。3、户外广告处于城市中心区域、商业繁华街道、重要路段和区域的,必须安装照明设施,宜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光导纤维或其他新型耐用材料。要求色彩绚丽、亮度适宜,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力求达到动感效果。4、设置户外广告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充分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5、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原则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经批准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具有美化功能的墙面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6、户外广告的支架必须进行装饰、美化、隐蔽处理。7、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要求。8、设置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损害园林绿化的;3、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安全运行范围的;4、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范围内;5、影响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6、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7、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8、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人行天桥除外);9、在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的;10、在宽度不足3米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11、其他法律法规不得设置的规定。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第六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1、突出屋顶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本区域建筑物高度的规划控制要求,并应采用通透式霓虹灯形式。建筑层数3层以下(10米,含3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米;建筑层数3层以上(10米,不含3层),8层以下(24米,含8层),最高不得超过6米;建筑层数8层以上,最高不得超过8米。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2、必须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3、广告牌牌面底部与建筑物顶部或女儿墙之间,钢结构外露不得大于0.5米。4、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第七条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1、在不影响建筑物风貌的基础上酌情设置,严格控制。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广告结构与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3米。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3、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可局部设置幕墙广告,宜采用投影造型、激束追光等新技术。5、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户外广告。6、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一般不宜提倡,部分道路可以结合周边环境精心设计,少量设置。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1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围墙的外沿。第八条在地面上设置广告的一般规定1、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道路上不得设置立柱和其他落地式广告。2、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米,其他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3、原则上立柱式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牌面外沿距人行道路压石不得小于0.2米,底部净空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底部有车辆通行的,底部净空不得小于5米。4、底座式广告牌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地段,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带设置,高度最高不能超过9米且不得超出最近的建筑物的高度。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其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1米,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单面牌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5、依附于电杆设置的广告,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须具备亮化效果。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米,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做到内容、高度、规模、形状统一,与景观协调。6、利用候车亭、邮政报刊(公用电话)亭、售货亭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构筑物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7、重要地区和路段(建筑工地围墙内除外)沿街一般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牌。其他路段可以结合市容景观设计,少量设置。牌面高度不大于8米,宽度不大于16米。广告牌下允许行人通行的,其下沿距地不小于3.5米,不允许行人通行的,下沿距地不大于1米。建筑工地围墙内设置的落地式型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得大于8米,下沿紧贴围墙顶部,钢结构不得外露,宽度不超出围墙的外沿,工地围墙拆除或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8、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广告牌投影不得进入规划道路红线,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离道路或建(构)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单幅牌面高度不大于6米、宽度不大于18米,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相邻大型立柱式广告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大型立柱式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0米。9、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米2,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10、利用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市政设施一并设计。其他形式独立式广告设施的设置,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临时性、活动性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规定1、喷绘布广告的设置(1)市区内禁止张挂布幅广告;(2)喷绘布广告采用的颜色不少于3种,画面除文字之外,至少配有一个图案;(3)喷绘布广告张挂必须平整,不缠绕,不下坠,保持外观整洁完好。2、空飘气球的设置(1)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2)不允许在室内、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上悬挂;(3)气球充气足,不倒伏;(4)悬挂广告的宽度不得超过1.5米,下沿距地不低于5米,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3、充气拱门、充气物的设置(1)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5米;(2)在店铺门前设置充气拱门、充气柱等模型时,要求紧靠店铺放置,不影响交通。(3)充气足,有固定绳。4、宣传品张贴、张挂(1)在店面张贴招聘(工)、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的,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只能在室内张贴。(2)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5、活动广告牌(灯箱)(1)形式美观,用材讲究,制作精美。(2)摆放在室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6、车身广告公共汽车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驾驶员和乘客的视线,不得遮挡车辆的号牌、灯光、前后风挡玻璃、两侧车窗及公交线路标志,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户外招牌类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第十条招牌类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等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依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宽度小于3.5米的店(招)牌、广告店(招)牌、灯箱、单位名称(字号)牌、标志牌、指示牌、产品(服务)介绍牌、小型广告牌和霓虹灯等,其中仅以单位或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是纯店招牌。第十一条临街店面(单位)店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单位)一牌,一般设置在门面门楣处。第十二条临街店牌的版面色彩、形式、风格等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并结合步行街、商业街、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等街道的特色景观容貌,统一设计,按下列标准规范设置:1、在临街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物上的相同外立面、相同楼层设置的店牌,其形式、大小、高度、厚度、外挑距离、朝向和设置位置必须统一,要求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店统一式样的店牌应当与相邻店牌的形式、规格大小相统一。3、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1)店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一般不大于1米,但设置在外挑墙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大于0.2米,下沿距地面不小于2.8米,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的外沿。仿古屋檐或其他类似广告设施按此款标准执行。(2)在一层建筑物(平房)上设置的店牌,高度一般不大于1.2米。(3)多层建筑物相同朝向外立面为同一平面时,或一楼门面层高小于3.5米时,一楼的店牌统一设置在门楣与二楼窗口之间,顶端低于二楼窗口底线0.5米。(4)临街多层建筑物的相同朝向外立面不为同一平面时,且一楼门面层高不小于3.5米时,一楼的店牌一般设置在本楼层范围内,突出墙面不超过最内侧外挑墙面的垂直线,二楼及以上楼层的店牌一般设置在本楼层窗口以下,底部不超过本楼层楼板中心线。4、在建筑物橱窗或门柱上设置的(1)在建筑物橱窗或类似位置设置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大于0.1米,不得妨碍行人通行。(2)设置在建筑物门柱上的广告设施,不得突出墙面,不得妨碍行人通行。5、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牌的下沿。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占压道路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1.8米。沿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2)垂直于建筑物的户外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6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9米;(3)市区商业街沿线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允许设置的垂直灯箱,形式以霓虹灯为主。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第十三条道路路名牌应设置在人行道路压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第十四条单位专用指路牌,原则上由几个单位联合使用经批准的统一设计规范的专用指路牌。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在本单位建筑控制区域外设置落地指路牌。第四章户外广告照明景观容貌标准第十五条广告照明光源规定1、广告光源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3、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提倡采用霓虹灯广告。4、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5、照明灯光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当广告画面颜色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则用偏冷色光照明。第十六条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1、灯箱广告照明(1)广告画面亮度均匀,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