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阳广播电视大学高职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引导、服务和团结学生。第五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接受管理部门的审查。第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部门是共青团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查批准,报校学生社团指导委员会备案。各社团要严格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在校学生。2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八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必须按照类别进行登记,学生社团共分为教育实践、学术科技、文体艺术等三类,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九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十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四)有至少一名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在职的教师或干部作为社团指导老师;(五)有至少一个沈阳广播电视大学的部处、院系作为社团指导单位;(六)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十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筹备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等身份证明;(四)指导老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指导单位意见。3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活动场所;(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三)学生社团类别;(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七)章程的修改程序;(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条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30天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十四条所列情形且完成各项筹备工作、章程内容完备的学生社团,准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原因通知申请人。学生社团登记成立后,应当每学期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注册。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4(三)发起人受过校纪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第三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第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书。核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核查以外的活动。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核查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学生社团挂靠单位负责处理。5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二十一条全校学生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组成采取社团会员代表制。第二十二条全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职责:(一)制定并修改《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管理办法;(二)决定全校学生社团发展的重大事务;(三)审议社团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四)选举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五)其它应由社团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第二十三条在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社团联合会行使其权利。第二十四条社团联合会成员单位由全校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联合会由数名学生社团单位组成,每届任期一年。第二十五条社团联合会设立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担任,指导社团工作。第二十六条社团联合会职责:(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职责,执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最后审核新成立社团的资格,并报校团委批准;(三)代表各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为各社团争取支持;6(四)监督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提交奖惩建议;(五)其它应由社团联合会行使的权利。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与任务第二十七条高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二十八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第三十一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三十二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第六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7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款、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需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出版刊物必须向管理机关申请内部刊号,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拒不整改而继续出版刊物的,管理登记机关将对其予以注销。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实行学期述职制度,每学期末向管理机关进行述职,汇报工作情况。学生社团的述职情况将作为社团奖惩的重要参考标准。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四十条设立奖励基金,对“明星社团”及其指导教师进行一定数额8的物质奖励。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不接受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三)财务制度混乱;(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解散。(-)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共青团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制定。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共青团沈阳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