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媒体在冲突性报道中的正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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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法规研究论文08359035公共关系学卢喜兰-1-浅议媒体在冲突性报道中的正义选择——从媒体对体现贫富阶层冲突的“撞人案件”报道的“偏见”说起【摘要】法理与人情的较量,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宣扬人文关怀的今天,坚持道德至上还是维护法律尊严,不仅是法律伦理学所探讨的,也是新闻传播领域广受关注的议题。在众多的具有贫富分层色彩的案件报道中,媒体的推波助澜为弱者赢得生存的希望,肇事者罪责难绕,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媒体报道在舆论阵地上的一边倒,甚至进行“有罪推定”,是否损害了“富人”的作为生命具有的平等的尊严呢,无论是对“为富不仁”还是“为富不恶”的人而言?本文将从备受关注的“宝马车撞人”系列案的报道切入,阐述自己的观点。【关键词】媒体新闻自由新闻道德伦理【正文】一、引言2010年9月7日,一起“江苏新沂市良辰小区一名3岁男童遭一辆宝马车反复4次碾压致死”的案件被媒体报道之后,迅速引起社会的强烈探讨。媒体和公众(很大程度上是网民)直接参与到案情的推断中,各种声音通过新旧媒体平台发布,展开道义裁决与理性判断之间的角逐。这起对于无辜弱小生命的“碾压”案,将公众对富贵车的愤怒情绪推向高峰。在法制尚未完善的中国,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张金柱案”、“邓玉娇案”、“孙志刚案”、宝马车撞人系列案件等,媒体的大量报道引起公众极大关注。舆论压力有效地减少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促使案件得到较为公正的审判。这类案件的发展似乎都遵循着极为近似的轨迹。媒体法规研究论文08359035公共关系学卢喜兰-2-首先是当事人双方必定是涉及权贵和贫弱其次,案件在媒体曝光后引发舆论热潮;再次,行政部门和公共意见对司法机关施压;最后,案件获得较为合理的符合公众意愿的判决。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的跟踪报道,促进了司法的透明化,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促进公民参与和公众意见的形成。但媒介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种让各界质疑和争执不休的关于道德、法律和伦理的问题。“媒介审判”和“媒介暴力”成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矛盾冲突的焦点。从2009年以来,以“七十码”案件为开端的一系列名贵车撞人纷纷成为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这些报道备受公众的关注,为弱者提供强大的话语空间,掀起了对为富不仁和为官不义的口诛笔伐。舆论攻势使得“富”和“官”成为极为敏感的词汇,一旦与“撞人”事件关联起来,必然抽动公众的神经。本文以“宝马车撞人案”为例,分析媒体在此类报道中的特点,提出疑问并试图做出个人的解答。二、提出问题根据百度高级搜索,设定包含全部关键词为“宝马”,包含“撞人、车祸、醉驾、酒后”任一关键词,不包含关键词“价格、价位、产品、排名、销售”,搜索从2009年1月到2010年12月新闻标题符合以上要求的所有报道。除去16篇标题相同的和转载的报道,共搜索到关于“宝马车撞人”的报道365篇。总体看来,这些报道有以下特点。一、标题出现“宝马”二字,作为肇事者拥有社会财富的象征。二、标题中与“宝马”捆绑的措辞都是表达事故后违反道德或法律的行为,如“逃逸”、“顶包”、“躲避”和口出狂言等。三、标题中“被撞”的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如“学生”、“妇女”、“老汉”、“儿童”等。在关注并逐步形成舆论时,通过敏感性的字眼和煽动性的表达,媒体便成为公众向“恶势力”声讨的阵地。在大量的“富贵车”嚣张撞“弱者”的案件发生后,以“宝马”为代表的名贵车成为许多公众眼中钉,激起“民愤”。在众多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宝马车”成为曝光率最高的车牌,而“宝马车主”也在被强大的关联后演变成一种“为富不仁”的代表,被赋予“嚣张跋扈”、“不负责任”、“暴发户”、“低素质”等评价,备受舆论的谴责。于是,有人开始质疑:“是否是媒体的过度渲染和煽情性报道,加剧了社会贫富对立,助长公众的仇富心理?”媒体法规研究论文08359035公共关系学卢喜兰-3-对于该问题,本文将通过对四个问题的解答来表达自己的一些想法。中国社会是否存在严重的仇富心理?“媒体为什么要在‘撞人’报道中突出双方的‘特殊身份’?媒体的报道为什么引起强烈的关注?媒体如此报道的弊端是什么?”三、解答问题2.1、中国社会是否存在严重的仇富心理?在中国社会转型期,体制不健全,行政和司法的不透明,缺乏监督与权力间的制衡,导致较为严重腐败问题。由于长期以来片面的追求GDP增长而忽视的社会公平,在贫富两极分化逐步扩大的今天,社会矛盾渐渐依托一些群体性事件显露出来。加上近年来,大量的关于权贵和贫弱双方对峙的案件充斥着社会传播的版面。在一系列的冲突性事件中,无疑将讨伐的枪口直接指向权贵的拥有者:嚣张傲慢、不负责任、轻视生命、旁门左道、官官相护、暗箱操作等。这些使得公众对于富者产生强烈的不满。因此,向来就有伸张正义的文化传统加上现实中的黑暗,容易激发起人们对于“恶势力”的指责,甚至有某种程度上仇视,产生对富者的报复心理及行为。在同类案件发生时,舆论总是导向弱势群体的阵营。而在“民愤”的激动情绪下往往是缺乏理性判断,在信息不明确的情况下就下定论,诊断案件,言过其实,对其中较为强势的一方先判处道德上的“死刑”。因而,以“富二代”为代表的富人们开始鸣冤:社会对有钱人一棍子打死,只看到“为富不仁”的小群体,忽略了主流的贡献。于是,有人便借此批判中国国民性中的“仇富心理”。百度百科里将“仇富心理”定义为:多指对于富人阶层或富人个体的致富手段的合法性、依法纳税等操守所持有的怀疑和否定倾向的社会心态,认为贫富差距逐渐加大这一现实,极易使社会成员因利益格局反差明显而产生严重的相对剥夺感或社会不公平感。【1】但这种情绪不能简单理解为是对于拥有权贵者的妒忌,它是有深层的社会根源。“贫富分化越来越悬殊,仇富和仇官心理越来越强烈”是个深层次原因,但是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则是直接原因。从“七十码”到“胡斌案”,从“彭宇案”到“拾钻案”,从“跨省”到“进京抓人”、从“诽谤”到媒体法规研究论文08359035公共关系学卢喜兰-4-“非法经营”,粗暴的执法、荒唐的判决,不断毁坏着司法的公信力。【2】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社会中存在的更多的是仇腐心理,而不是仇富心理。国人关心的并不是他们有多少金钱,而是他们是如何通过各种手段聚敛这些财富的。国人仇视的不是金钱,国人仇视的是腐败的权钱交换和不公平的游戏淮则。【3】透过表面的情绪化,更深刻的本质是社会运行机制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公众的非理性表达。这直射了中国当下体制的漏洞和腐败现象的严重程度,反映公民维护权利和监督权力的要求。我认为,众人所争议的“仇富心理”的表现,情况并不是这么悲观。第一,“站出来为弱者说话”,既是对行政和司法不公强力的一鞭,也是公民意识的觉醒。假如对于权贵的压榨而沉默,听之任之,那缺乏保障的公民利益交由谁来维护?公民社会也就没有希望了。这表现了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对权力监督的诉求,对于长期失声的被统治的国民,是巨大的进步;第二,从这些系列案件涌起到近期,可以看出舆论在最初的一种声音到多种声音,出现了辩论和理性的推断,在热潮中产生几分冷静。公众在不断地参与中,逐步形成自己的判断,并有了对理性的呼吁,这一定程度表明了中国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能力的提升。2.2、媒体为什么要在“撞人”报道中突出双方的“特殊身份”?纵观“宝马撞人”系列报道,只要其中涉及的双方是权贵与弱势群体,新闻的标题中必然会有其中一方,并以其身份或地位出现。(1)从新闻价值的角度而言,具有异常性和冲突性的事件易引起关注,而具有文化接近性和关联性的新闻较能引发公众的共鸣。此类案件具有典型的冲突性,代表了社会两种阶级力量的对比以及背后的社会资产的运作。无论是基于关心、好奇、认知亦或者八卦的心理,公众对这种报道会极为关注。其次,媒体抓住了社会公众在互动中产生的内在摩擦和“劫富济贫”、“伸张正义”的历史文化背景,将案件的双方力量悬殊进行对比,引起公众对于弱者命运的同情和关注,激发内心正义捍卫者的英雄观。同时,对于同样处于弱势的群体,也能在受众中产生共鸣。这种报道一方面提高公众的关注度,提升新闻的价值,另一方面,也树立了媒体社会责任感和伸张正义的形象。(2)从经济利益和影响力的角度而言,能增加媒体的报纸发行量和点击率。在媒体商业化运作下,经济效用成为媒体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的筹码。为了增加媒体法规研究论文08359035公共关系学卢喜兰-5-发行量,媒体不但挖掘有价值和社会意义的新闻,也千方百计地增加受众抵达率。因此,采用有噱头的或争议性的标题,用黑体加粗的大标题等形式使得报道从海量的信息中脱颖而出,吸引公众的眼球。在当前,贫富矛盾较为紧张的社会背景下,将两者的身份凸现出来,无疑能触动公众的神经,获得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如果“撞人”的只是一辆普通的私家车或者的士,可能媒体的关注度就会很低。媒体一定程度上为了迎合公众,对“宝马主”加以讨伐,进行倾向化报道。因此,媒体在报道此类“撞人”案件中,总是突出“宝马”这一财富象征的元素,并附上一个描述其中一方身份的词汇,显示力量的对比。2.3、媒体的报道为什么引起强烈的关注?基于上述的社会背景和媒体新闻运作的原因,此类“撞人”报道总能引起社会强烈的关注。此外,这类媒体报道具有重大的社会新闻价值,是对于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的满足。由于行政和司法体系的不透明和公众的不信任感,使得公众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得不到发泄。“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等,导致人们形成一种思维定式:官员和富人都有特权思想,总会凭借权力和金钱获得某种‘关照’。在贫富差距拉大的今天,审判的缺乏公开使公众对司法者已经失去信任,不相信会对双方一视同仁。”【4】而媒体的报道恰恰满足了公众的这种需求,因此,报道后的论战成为公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出气阀和发声渠道。“哈尔滨、领导亲属和宝马的关键词,暗示者穷人和富人的对立、金钱和权力的纠葛以及失去制约的司法腐败,构成了有钱者为富不仁、欺压百姓的传统戏文,为公众提供集体宣泄的机会。”【5】近年来在平民对抗权贵的一系列案件中,媒体的跟踪报道和公众的舆论为司法部门和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使得案件中无辜的弱者冤情得以昭雪或者伤害得到弥补。这种节节胜利,既让公众更加依赖于并且信任媒体的监督功能,也增强打压恶势力的信心,同时,满足了公众作为正义捍卫者和权力维护者的骄傲。这种心理让公众更愿意在此类报道中关注并发表言论,宣泄情绪。加上群体环境和匿名性的特点,使得公众更敢于表达,敢于为一个陌生人说话。并且,这种在转型期的社会矛盾的处理结果,会直接影响到今后的司法、行政体制的改革决策,对公众未来的政治生活和公民权利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公众在关注弱势群体命运的媒体法规研究论文08359035公共关系学卢喜兰-6-同时,也是对自己前途命运的关心。2.4、媒体如此报道的弊端是什么?”任何事物都是一体两面的。水满则溢,月满则亏。凡事过犹不及。在肯定媒体在此类报道中发挥的重要意义时,也同时要看到它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引发的隐患。媒体往往打着顺应民意的旗号,标榜的公正的社会立场,与公众站在共同的战场上。在报道中,有意无意地夸大了其中的冲突,甚至对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案件加以评判,妨碍司法公正。有学者认为:“媒介审判”,除了媒介的角色错位、过分的追求传播效果的因素外,还与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新闻媒介的官方背景、媒介自律机制的缺少、社会的人治思想传统等诸多因素有关。【7】无论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司法独立的层面,媒体过度的介入和煽情性、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对于司法和事故双方,都是一种伤害。而“媒介审判”不仅是对司法独立和法律尊严的亵渎,也是对媒体自身公信力以媒体自律的否定。且不论这种行为违法,仅从道义上讨论,当媒体自认为以正义的形象去给“罪有因得”的“不仁之人”私自判刑时,也同样在制造不公平,是为了惩罚一种“恶”而制造更大的“恶”,是对法律尊和新闻专业主义的践踏。在被普遍认为公信力较高的传统媒体上,新闻工作者无疑扮演着社会的意见领袖角色,掌握话语权,对公众生存的拟态环境进行议题设置。新闻从业人员承担着传递信息、环境监测、教育和娱乐等社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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