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广播电视报社联营纠纷一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广播电视报社联营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法定代表人:范国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景宗,星韵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伟军,该村村委委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47号省广电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王建人,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冯开红,浙江开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光荣,该社印刷厂厂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保亭村委会)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广播电视报社(以下简称浙江广电报社)联营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浙经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1993年4月15日,浙江广电报社(甲方)与保亭村经济委员会(乙方)签订一份共同出资创办“浙江广播电视报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的《联营协议书》,约定:投资规模约为600万元,甲方以原购印刷设备折价450万元作投资,乙方以村属一幢办公楼(1993年12月逐步腾出交付使用)、村属美艺印刷厂房产(1993年10月腾出交付使用)、村属租出仓库房产(1993年4月底腾出交付使用),总计建筑物约4000平方米(房产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最高折价不超过200元)另加乙方所属美艺印刷厂设备净值款、库存材料等折价150万元作为投资。企业性质属合资联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风险,分享利益。1993年为筹备试生产阶段,不提利润,共担筹建费用;1994年至1996年三年中产生的利润,可自愿留厂用作扩大和发展生产。甲方负责办理新建项目的设备及配套技术引进、营业执照的变更以及书、报、刊及商标印刷许可证的变更等;乙方在1993年4月将已投资归厂使用的房产、土地等合法使用手续文件交付工厂存档。上述不动产权使用期为30年。若乙方土地、房产、配电房使用手续不完善,今后由此发生的一切纠纷、变故、造成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双方合作期限为30年。如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该联营协议上加盖有浙江广播电视报社、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经济合作社的公章。同日,双方又订立了印刷厂董事会章程,对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等作了约定。1993年7月23日,杭州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浙江广播电视报印刷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双方本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但保亭村委会未按协议约定投入保亭村委会办公楼。在联营期间,印刷厂对原有的厂房进行了改建、扩建,共投资1325734元,新增设备1840372?62元。1994年至1996年产生的利润双方已按约自愿留厂作为扩大再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产的资金。1996年6月22日,保亭村委会为建造村综合大楼而向印刷厂发出拆迁通知,要求拆除部分厂房及职工宿舍、食堂等设施。同年7月10日,印刷厂向保亭村委会递交报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拆迁,并多次与保亭村委会协商要求保持印刷厂正常生产。同年8月6日,保亭村委会再次致函印刷厂要求按拆迁通知落实好拆迁工作。之后,保亭村委会强行拆房,造成印刷厂无法正常生产。1996年9月,浙江广电报社以保亭村委会违反联营协议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终止联营协议;分割联营出资和增资后的资产880万元;并由保亭村委会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00万元。一审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保亭村委会申请,于1996年10月委托浙江省钱江会计所对印刷厂的增资情况及现有资产进行审计,浙江省钱江会计所出具了浙钱所(1997)审字第212号审计报告,该报告以印刷厂“财务管理不严,会计工作不规范、联营双方投入的财产均无验收凭证和认可证件”等为由,对联营增资情况及现有资产情况未作出结论。1998年1月24日,浙江广电报社提出调解方案。同年2月5日,保亭村委会对调解方案中的部分条款提出异议,并要求浙江广电报社向其支付印刷厂使用厂房的房租373万元。同年4月22日,保亭村委会与浙江广电报社双方达成“关于终止联营及固定资产分配的协议”:一、终止履行联营协议;二、浙江广电报社投入的设备及联营期间所增设备由其接收;三、村委会所属美艺印刷厂所投设备、房产及联营体所建造房产暂由其接收;四、将“广电报印刷厂”厂名变更为杭州美艺印刷厂,法定代理人变更为韩文华。五、从1998年4月30日开始搬迁,于1998年5月30日止。该终止协议签订后,浙江广电报社陆续将设备迁移新址,村委会也接收了印刷厂腾出的厂房并申领了“杭州华艺印刷厂”营业执照。截止1997年12月,村委会应分得联营体利益计1332540?33元,已实际得款556938元,其接收的联营体新增房产计1325734元,扣除提取1993年、1994年的折旧费计265146?80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净值为1060587?20元。由于村委会的违约,导致联营体的解散,造成浙江广电报社厂房搬迁装修、设备安装、电力设施安排等损失计1130406?85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浙江广电报社和保亭村委会双方订立的联合创办印刷厂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保亭村委会虽在协议上加盖了村经济合作社印章,但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由村委会实际承受,故确认保亭村委会系本案联营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该联营协议应依法确认有效。本案审理期间,双方于1998年4月22日订立的“关于终止联营及固定资产分配的协议”是双方自行处理联营体的行为,且已实际履行,也应认定有效。双方对对方的投资额未提出异议,应按联营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分享联营体资产。保亭村委会在联营体正常运行时违反联营协议规定擅自拆毁厂房,应对本案纠纷负民事责任,并赔偿浙江广电报社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浙江广电报社提出要求保亭村委会赔偿因联营体解散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求有理,依法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双方联营协议终止履行。二、印刷厂在联营期间新建、扩建的厂房归保亭村委会所有。三、浙江广电报社投入的设备及联营期间印刷厂新增设备归浙江广电报社所有。四、联营期间被印刷厂处理的原美艺印刷厂设备款9?3万元由浙江广电报社返还保亭村委会。五、由保亭村委会赔偿浙江广电报社经济损失1415391?72元。以上四、五两项相抵,保亭村委会应支付浙江广电报社1322391?72元。案件受理费69010元由浙江广电报社负担13802元,保亭村委会负担55208元。审计费30000元有保亭村委会负担。保亭村委会和浙江广电报社均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保亭村委会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联营合同双方主体是浙江广电报社和保亭村经济合作社,而非保亭村委会,保亭村经济合作社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且该联营合同没有古荡镇的同意文件,也无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州市西湖区计划委员会的同意开办文件,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无效合同。浙江广电报社根本不存在有1415391?72元的经济损失,原审对浙江广电报社的损失额的认定,不具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请求撤销原判;认定联营合同无效,并对联营体资产重新进行评估、清理;判决浙江广电报社承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浙江广电报社上诉称:对保亭村委会单方违反联营协议拆房毁约的行为,原审判决分清了是非,明确了责任,但其第四、五两项未采纳浙江广电报社证据确凿的赔偿请求,属认定有误,请求对该部分予以认定。后因浙江广电报社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造,需及时清理资产和财务,遂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并及早结案。本院认为:浙江广电报社和保亭村委会签订的联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虽然签订联营协议的主体是古荡镇保亭村经济委员会,加盖的是保亭村经济合作社的公章,但该村经济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与保亭村委会是一套人马,而且联营协议签订后,保亭村委会一直在行使行为联营乙方的权利和履行联营乙方的义务,其作为联营协议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保亭村委会关于联营合同双方主体是浙江广电报社和保亭村经济合作社,而非保亭村委会,保停村经济合作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1998年4月2日,双方签订的终止联营的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并已履行,应为有效协议。保亭村委会不仅未依联营协议的约定投入其应投入的房产,而且擅自两次违约拆毁印刷厂的部分厂房及其他设施,致使联营体无法正常生产,导致联营企业最终解体,保亭村委会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按联营协议约定赔偿由此给浙江广电报社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保亭村委会赔偿浙江广电报社损失数额中的284984?87元,系浙江广电报社应分得的联营体的财产,其余1130406?85元系浙江广电报社因搬迁所发生的、且已扣除不合理因素后的实际费用。保亭村委会关于原审认定浙江广电报社损失为1415391?72元根本不存在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9010元,由浙江省杭州市古荡镇保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天顺审判员刘贵祥审判员贾纬二000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刘静

1 / 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