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机上网带来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最终上报稿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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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视机上网”带来的问题及对策建议2006年以来,TCL、长虹、创维、康佳、海信、海尔、厦华等国内知名彩电巨头先后开发推出具有上网功能、并运行在虚拟专网上的电视机(本报告简称“上网电视机”,业界也叫互联网电视机,TCL称之为数字网络电视机),并自己开办平台或者与商业网站合作提供特定的“电视机上网”服务。这一新功能、新服务的开发给电视机生产企业带来不少附加值,也为满足电视用户需求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但这种电视机直接上网的服务方式却给舆论安全和内容产业发展带来严重隐患。为此,广电总局于今年8月11日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电视机企业开展这类服务必须符合广电总局相关规定。8月19日,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视协)向广电总局提交《关于推进网络电视产业健康发展的报告(草案)》,希望总局“鼓励和扶持国内骨干彩电企业发展网络电视(即“电视机上网”服务),给“骨干彩电企业或者企业联盟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9月22日,中视协会长、TCL集团董事长李东生直接向长2春同志提交《关于TCL数字网络电视经营发展的报告》,希望广电总局“建立和完善相关数字网络电视技术标准和监管制度而不要简单的发文禁止”。长春同志10月13日就此专门批示,要求广电总局“研究数字网络电视带来的新情况”。根据总局有关领导10月27日在此批件上的指示,发展研究中心立即成立专门课题组,对此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现形成以下初步研究报告,供领导参阅。一、“电视机上网”的实现方式和发展态势(一)“电视机上网”的主要实现方式从技术角度讲,电视机上网方式可分为虚拟专网上网和公共互联网上网两大类;从结构形式看,又可分为外置式和内置式上网两大类。电视机虚拟专网上网方式是指将一种专门针对互联网媒体应用设计的运算芯片内置于电视机,或者安装在与电视连接的上网机顶盒中,只需插上网线,电视机便可直接上网或者通过机顶盒上网下载、在线播放内容。由于这种运算芯片功能有限,这种“电视机上网”方式并不能直接浏览互联网,只能登录电视机企业预定的平台,间接、有限度地访问互联网站提供的部分内容。因此,它是一种涉及到终端控制、渠道运营以及内容发布等各个环节在内的完整系统,是一种架构在互联网上、并可实行可控管理的电视运营专网服务系统。近年来,国内家电骨干企业生产的“上网电视机”主要是这种方式的电视机,提供的上网服务也是这种方式的服务。这是目前业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报告要3讨论的核心问题。电视机公共互联网上网方式事实上是把电视机当成电脑显示屏用,或者是把电脑显示屏尺寸做大当成电视机用,其上网功能通过普通电脑服务器实现。前者只要求电视机和电脑支持同样的视频传输协议如VGA、HDMI即可,二者信号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连接。后者包括服务器内置于电脑显示屏(业界也叫电脑电视机)和服务器与显示屏分置(即普通电脑)两类。电脑电视机一般由计算机厂商主导生产,国内联想集团就在大量生产和销售这种电视机。与电视机虚拟专网上网方式不同的是,公共互联网上网方式不限制用户访问,理论上该类用户可以自由浏览、观看互联网上的所有内容。这种上网方式对传统电视业带来的影响同样不可小视,限于篇幅,本报告暂不做重点讨论。(二)“电视机上网”的发展历程及最新进展虚拟专网方式的“电视机上网”服务已有十年发展历程。1999年微软推出维纳斯计划,拟为当时的中国家用电视机提供上网功能(支持虚拟专网和公共互联网上网),推动中国家庭信息化,因当时带宽不够和网络视频技术不成熟,该计划流产。2005年,盛大推出“盛大魔盒”,试图将网络视频等内容通过虚拟专网引入电视机,后被广电总局叫停。2006年,日本松下、索尼、索尼通讯网络、东芝、夏普和日立等大公司合资组建“电视门户服务公司”(TVPortalService),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日本acTVila联盟,负责“电视机上网”服务的标准化、技术开发及产业化。42006年10月,创维集团创办酷开网(),配合其“上网电视机”开展高清影视资源下载等服务。2008年,雅虎开办专门针对电视机的网络电视服务(Yahoo!Widget);长虹推出“电视机上网”服务平台TV2.0;海尔推出可以直接上网的“模卡”电视。2009年,海信、TCL、康佳、厦华、清华同方、韩国三星、飞利浦等彩电企业纷纷推出“上网电视机”;英国公共广播BBC、商业电视台ITV和网络供应商BT等机构组成联盟,推出“画布”计划,为电视机提供互联网内容服务;苹果公司推出AppleTV,拟把iTunes生态系统引入起居室。目前,我国虚拟专网方式的“电视机上网”用户可以接受资讯服务、数字音像下载服务和视频点播服务等。二、电视机企业开发“上网电视机”的动因(一)开发“上网电视机”的技术条件基本成熟首先是宽带网络环境大为改善。目前我国家庭接入带宽已经达到2M-4M,与维纳斯计划推出时期相比,带宽环境已发生重大改变,上网看电视在质量上基本可以得到保证。其次是电视机正在向数字化、平板化、高清化方向发展。我国CRT(阴极射像管)彩色电视正在加速退出市场,2008年其生产份额为50.8%,今年上半年降为31%,升级替代产品为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等平板电视。平板电视大多都兼容模拟、数字信号和标清、高清信号。这为电视机增加上网功能提供了现实基础。最后是芯片技术逐步成熟。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多款针对“电视机上网”开发的芯片,5如英特尔的E3110、C2公司的C110、C1210芯片等,将其置入电视机或者安装在电视机顶盒中,电视机就可以方便地实现与互联网的连接。(二)开发“上网电视机”是做强电视机产业的一种途径我国已经是电视机生产大国,2008年彩电生产量达9023万台,受金融危机影响,今年生产量有所减少,上半年仍生产4174万台。但由于彩电、特别是平板电视的核心技术掌握在国外厂商的手中,我国彩电企业的利润率普遍不高。据中视协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前三季度,国内13家主要彩电企业主营收入880亿元,利润率仅为1.7%;2008年第一季度,TCL、长虹、创维、康佳、海信、海尔、厦华等7家上市公司彩电主营收入246.4亿元,利润率只有3.2%;今年前三季度,TCL多媒体(TCL集团中主营彩电的企业)实现销售收入85.54亿港元,利润率只有2.7%。为此,彩电企业纷纷希望通过增加功能来提高电视机的附加值,增强电视机的市场竞争力。一般情况下,平板电视机内置上网功能后可提价20%以上,附加值非常可观。如C2公司的C110芯片价格仅20美元,装入平板电视机后,电视机可涨价1200元至2000元人民币。TCL今年第三季报显示,因为具有上网功能的MiTV电视机的市场投放,TCL电视的销售毛利率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5%。(三)家庭信息化及娱乐交互化存在很大市场家庭是我国信息化和娱乐化的主要场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6中心(CNNIC)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显示,家庭上网在整个上网场所中所占的比例为80.2%,但我国宽带的家庭入户率目前只有25%,大多数家庭还不能享受到家庭信息化带来的好处。电视机虽然是我国最为普及的家庭信息接收载体,有线数字电视用户也达到6000多万户规模,但由于网络双向化程度低,绝大多数有线数字电视家庭只能单向消费电视服务和简单的信息服务,不能满足家庭信息化和娱乐交互化的需求。因此,家庭用户存在通过“电视机上网”获取丰富内容的潜在需求。TCL的MiTV电视机于今年7月开始销售,至9月就已经销售了10万台,接近同期TCL平板电视销售量的10%,即可说明这一需求的客观存在。用户需求是激发电视机企业生产“上网电视机”的最大动力。三、“电视机上网”带来的问题分析(一)对舆论安全形成新的隐患确保舆论安全是媒体的根本使命。开放性的互联网已经给我国舆论安全带来很大冲击,“电视机上网”将会带来新的安全隐患。“上网电视机”本身并无大的安全问题,关键在于这种“电视机上网”服务模式以及提供这类服务的运营主体。如前所述,TCL等国内彩电企业开发的“电视机上网”服务系统是一个封闭的虚拟专网系统,用户通过“上网电视机”上网时,只能进入电视机企业预置的内容发布平台,内容发布平台与用户消费行为存在一种事实上的绑定关系。从积极角度看,这一模式能够让运营商有效控制用户的选择与消费,因而比完全开放的互联网好管7理。但正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也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内容发布平台拥有者可以有选择地发布特定内容,主导用户的喜好,很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来看,无论是电视机生产厂商,还是获得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资质的商业网站经营者,都缺乏针对电视终端的内容进行安全控制的手段、能力和经验,均无法承担安全运营该类平台的责任。然而,目前运营该类平台的都是电视机生产企业和商业网站。另外,各电视机企业都是独立开发“电视机上网”服务平台,协议标准不统一,政府部门也很难从技术上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监管。因此,目前电视机企业开发的“电视机上网”服务存在严重的内容安全隐患,对我国舆论安全形成威胁。(二)对内容产业形成新的冲击互联网上盗版横行,著作权人利益屡屡遭受侵犯,这是长久以来制约我国内容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而一旦将互联网上版权不规范的内容引入电视终端,内容产业无疑将遭受更为沉重的打击。目前生产“上网电视机”的各大骨干彩电企业均声称自己为“电视机上网”提供的内容是正版、合法内容,合作网站是管理部门许可经营的网站,但这两点说法事实上均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方面,互联网内容版权不等同于电视内容版权。目前国内电视剧在传统电视播放的版权费用可达每集数十万元以至上百万元,而网络播放版权的价格通常每集仅有一、二万元。将获得互联网播放授权的节目传输至电视机上进行播放,由于不同载体8之间存在节目授权的显著差价,造成的是一种事实侵权行为,此举无异于购买廉价音像资料为电视机终端提供节目播放服务。另一方面,盗版现象根本无法避免。目前与电视机企业合作的一些商业网站即使已获得视听节目许可,但由于监管制度和手段的不配套,同样存在突出的盗版现象,如目前与厂商达成合作事实或合作意向的迅雷、PPS等网站,均大量充斥着各种盗版视听节目。更意味深长的是,电视机企业及其合作伙伴都试图通过“免责声明”来逃避版权纠纷,如创维旗下酷开网就公开声明:“酷开网极力反对非法转载,盗版行为,但本身对此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充分的监控能力;酷开网节目内容均来自各合作伙伴的技术支持,节目版权归合作伙伴所有,酷开网不对内容的版权承担法律责任。”迅雷、PPS也都有类似的免责声明。从中不难看出,电视机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对内容版权真正负起责任。显然,如果这种不规范的服务模式得以合法运行,必然严重侵害著作权人利益,并与传统电视产业形成不公平竞争,极大影响电视台的正常运营和有线电视网络各项业务的有序推进,影响内容生产商面向电视渠道的版权销售行为和盈利能力,最终严重破坏整个内容产业链的良性生态。(三)给消费者利益带来伤害用户以超过同类电视20%以上的价格购置“上网电视机”,目的在于主动观看到更多的内容、享受到更好的服务,但由于电视机企业提供的“电视机上网”服务不规范,消费者的利益无法9得到保障。据估计,国内已经销售的“上网电视机”中,只有20%-30%的上网功能被激活,70%以上“上网电视机”的上网功能处于闲置状态。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在于:电视机企业没有运营内容的能力,没有找到好的盈利模式,买不起正版内容产品,无法为消费者提供满意服务。如,长虹集团专为“电视机上网”服务打造“TV2.0”平台,共购置了上万小时的影视内容,但仍然满足不了消费者需求,已经激活的“上网电视机”用户只有5万余户,而且“TV2.0”平台运营长期亏损,要靠销售电视机的费用补贴。显然,长此以往,不仅影响到消费者利益,还会影响到“上网电视机”的进一步销售。四、应对“电视机上网”的对策建议(一)坚持内容安全,通过规范服务引导“电视机上网”产业发展3C(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融合是家庭消费电子发展的必然趋势,今年国务院颁布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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