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讲 传媒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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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传媒侵权法本讲通过对传媒侵权法的简要介绍,使学生了解传媒侵权的构成、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对传媒侵权主要涉及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的概念、特征及法律规定等进行阐释,使学生掌握各种侵权行为的抗辩和排除。在总结近年来传媒侵权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尊重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观念,希望从理论和实践上寻求大众传播活动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最佳平衡。本章纲要第一节传媒侵权法概述第二节传媒侵犯名誉权第三节传媒侵犯隐私权第四节传媒侵犯肖像权第五节传媒侵权原因与特点第一节传媒侵权法概述传媒侵权的含义、表现形式和特点传媒侵权的构成要件传媒侵权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传媒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一节传媒侵权法概述传媒侵权的含义、表现形式与特点含义:是指大众传播媒介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等)的人格权的行为。(定义有待完善)表现形式:广义的包括传媒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等.狭义的仅仅指传媒侵犯名誉权,并将隐私权纳入其中。特点:从侵权内容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从侵权的后果看,具有广泛性与迅速性等特点;传媒侵权的构成要件传播活动已经发生(如作品已经发表)(即有损害事实)传播活动具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致害行为的违法性)具有特定的指向(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大众传媒及其从业者)主观上有过错(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传媒侵权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给付行为之责任。所谓过错责任,即根据加害行为人主观心理上的故意和过失之有无决定责任是否成立。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又称过失推定责任原则“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传媒侵权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第二节传媒侵犯名誉权名誉权的概念传媒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诽谤与侮辱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诽谤罪和侮辱罪名誉权的概念名誉,即名声,社会上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情操、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具有社会性、客观性、特定性、观念性、时间性。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传媒侵犯名誉权的主要方式诽谤: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侮辱: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一般表现为用“非人”的言辞辱骂、丑化、嘲讽、诬蔑、猥亵等。非贬义的语言,“不真实的好话”也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侮辱罪与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要素一是捏造、伪造或失实二是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三是传播并造成影响新闻照片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表现形式一、文字说明不当(事实错误或使用污辱性语言)。二、配文照片不当。三、摄入无关人员。四、镜头产生的变形。五、涉及特殊群体。案例(文字说明不当)1994年2月8日,《陕西工人报》刊登的通讯《中国国宝恐龙蛋化石大劫难—震惊世界的南阳恐龙蛋化石文物被盗掘走私始末》,文中有一幅配图文字说明为:“走私犯在洞内进行罪恶交易。”而事实是:照片上是文化局长带领部下在调查盗挖恐龙蛋情况。这理所当然地引发了一场名誉权官司。引发思考的案例几年前曾在网络上流行这样一张图片。引发思考的案例中日两国外交进行外交会晤。也许是会晤已毕,双方准备起身握手。图片恰恰定格在日方外交官已经挺身站立,而中方外交官还未完全站立,正在处于一种俯首曲膝的状态。此时,正值小泉政府大肆进行“拜鬼”,引得国内民间反日情绪高涨,个别地方出现了示威游行。这张图片被一些网民热炒:中国外交官就此事,向日方倒歉,而且还引申为“卑躬屈膝”。案例三的思考:以人为本谨慎猎奇2005年,发自福建某报的一组雨天骑车人摔跤引发一场大讨论。焦点就在于当时的记者是应该先提醒骑车人还是先拍照。谈到冲击力时,正如该报编辑说,比起只拍路边一个大坑的照片,这种人仰车翻,而且是一组的照片无疑是更具冲击力的。然而,如果止于此,难免就会流于猎奇,或者说是把自己的乐趣建立在骑车人的痛苦尴尬之上。这时,图片编辑撰写的图片说明便成为一道分水岭。新华社在引用此图的处理“2005年5月9日下午,一名骑车人冒雨经过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与凤屿路交叉路段时,因自行车前轮突然陷入一水坑,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当天下午,一场暴风雨袭击厦门,市区道路上的多处水坑让不少骑车人栽了跟头。”思考:这段文字虽然不长,但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新闻以事实说话的特色,所有用词都突出了客观,准确,没有使用戏谑性的、带有更多感情色彩的词语。更加关键的是,这段说明点出了记者这次拍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善意提示行人,并敦促有关部门这里有个水坑,需早日解决,以免再给人下一个行人带来伤害。这种目的无疑是具有合公共利益的特点。把握这一点,一方面是体现媒体的职责,同时也能更好地在法律与道义上保护媒体,最大程度地避免当事人法律起诉的可能。关于配文照片不当美国新闻界有一句警句:“不使用与文章无关的照片来配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的报道。”防止策略:1.在一些批评性、揭露性的报道中,运用配文照片尤其要小心,切忌随意地把与文章的负面内容无关的照片拿来,这样极易给读者造成歧义,从而给照片画面中的人物造成名誉损害。慎重的图片编辑是不会随意、滥用配文照片的.关于配文照片不当防止策略:2.小心的摄影记者,在编辑向你要配文照片时,一定要问清楚照片用于什么内容的文章。3.聪明的现代报纸编辑,已经知道在与文字并非同一新闻事实的配文照片旁,加注“此照片与文章内容无关”,这不失为一种保护报纸、保护记者和编辑的好办法。关于摄入无关人员(一)现状:照相机会不加分辨地把它所“看见”的一切,忠实而完整地记录下来。在拍摄一些揭露性题材时(如凶杀、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摄影记者可能会无意中拍进路过的、或看热闹的无关人员。而这样的照片传播以后,很可能会给画面中无关人员的名誉带来损害。这一概念,美国纽约的新闻摄影学专家斯科特·马丁表述比较清楚:“新闻摄影还必须注意,照片常常将与事件无关的人拉入画面中……报道可能会无意中侵犯了这些人的名誉权。”关于摄入无关人员(二)预防策略为避免“伤及无辜”,惹上这样的官司,摄影记者首先要在照相机的取景框中尽量避开无关人员,或者通过后期裁剪加以去除。如果实在避不开、裁不掉,就要在仔细核对身份后,告诉图片编辑,或对照片画面上每个可以辨认的无关人员作出注解“此人与本事无关”,这才是万无一失的做法。关于镜头产生的变形(一)运用广角镜头过于靠近拍摄、或把被摄人物置于画面边缘,都会造成人物形象的夸张失真、严重变形。《每日商报》2004年6月17日的一组照片《玩具“谋杀”眼球》,主照画面中男女的形象因为广角镜的缘故而严重变形。被摄者有理由因在镜头下变得畸形、丑陋而对媒体提出侵犯名誉权。关于镜头产生的变形(二)摄影者在被摄者的一系列动态中抓取不适当的动作、表情,使被摄者看起来愚蠢、可笑、卑鄙,有明显的丑化情形,也可能遭到侵犯名誉权的指控。其实早在1906年,美国大法官温斯罗就作出过这样的裁定:“配有文字和不配文字的漫画、照片和肖像,使被摄(画)者看起来被丑化了是卑鄙的或滑稽可笑的,都是诽谤。”关于涉及特殊群体对犯罪嫌疑人的名誉保护。很多报纸时常会刊登一些“严打”“专治”告捷的照片:警务人员雄纠纠地押着犯罪嫌疑人(以前甚至直接叫“罪犯”)在记者面前亮相,摄影记者一片快门声,然后第二天堂而皇之地把嫌疑人的“尊容”上了报。试想:根据“无罪推定”,在法院判决之前,他们是无罪公民,这样不光彩地被曝光,可能会给他们的名誉带来损害。关于涉及特殊群体注意点:摄影记者应该出于人道主义保护的考虑,不拍摄、不传播罪犯形象,或在传播中采取隐去其面部特征等措施,是比较好的处理方法。《中国农民调查》案《中国农民调查》作者陈桂棣、春桃伉俪原告张西德,现任安徽省阜阳市政协副主席。由于《中国农民调查》中讲述了临泉县某村村民因负担过重多次集体上访,与地方政府发生激烈冲突的“四·二事件”来龙去脉。而时任临泉县县委书记的张被认为在该起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张认为,被告陈桂棣和春桃夫妇撰写的相关内容“不仅严重失实、胡编捏造,而且指名道姓地对原告的人格、形象进行丑化,对原告的名誉进行百般损害”,所以“决心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为临泉县委、县政府及相关机关讨回公道”。余秋雨诉肖夏林案诉讼双方及涉诉作品所刊载之出版物2002年12月24日,著名作家余秋雨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北京文学》的编辑肖夏林告上法庭。余称在肖所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关于“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的说法,歪曲了自己多年对深圳和香港文化的研究,被告行为严重侵害其名誉权,诋毁其人格。而被告却认为,自己文章属于正当的文化批评,并非对余的恶意之作,其名誉并未因此文而受损害。后该案经东城区人民法院初审和市二中院的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原告余秋雨的诉讼请求。第三节传媒侵犯隐私权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侵害隐私权的方式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与规避隐私的概念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这个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事,即所谓“私”;二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包括被他人打听、收集、传播等)或者受他人干扰(包括侵入、窥探、摄录等),即所谓“隐”。它主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的三层面私人信息是指个人的一切情报和资料,如身高、体重、生活经历、电话号码、患病经历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生活、婚外行为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居所、隐秘部位等等。侵犯隐私的方式公开传播不愿公开或令人难堪的私人信息侵入私生活区域(住宅、信件等)侵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隐私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纳入名誉权保护隐私权的有限性情况公共利益公开场合公众人物本人同意不可辨认讨论:公众人物隐私受限制越界,极易造成侵犯隐私越界,是指摄影记者在拍摄照片时,所处位置不是公共场所,或者身处公共场所却使用了不当的拍摄手法。摄影记者在“越界”情况下拍摄公民私生活照片并加以传播,将会被认定侵犯公民隐私权。摄影记者可能出现的“越界”,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经主人允许,进入私人场所进行拍摄。摄影记者无权擅自闯入私人场所并进行强行拍摄和传播,否则可能面临双重指控:侵犯隐私和私闯民宅。2.隐瞒身份进入私人场所进行偷拍,可能会侵犯隐私权。新闻界有一种时常采用的采访方法——隐性采访,在新闻摄影领域表现为偷拍。记者往往以假身份或其他方法获取主人许可进入,以期达到曝光、揭露或其他报道目的。但如果偷拍的内容是无报道价值、且与公众利益无关的私生活,传播了就会有麻烦。3.身处公共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