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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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一、新闻侵权及其特点(1)侵权行为及其特点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伤害他人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包括物权和人身权等在内的绝对权利。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因为过错实施的行为。侵权行为是需要作出赔偿的行为。涉嫌盗窃的女子被挂上“小偷”的牌子示众。手绘衫盖上“中国印”第一节新闻传播活动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新闻侵权是和新闻活动相关的行为,这种相关性主要表现为侵权者为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侵权行为是在开展新闻活动时发生的,离开新闻活动的侵权行为只能构成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2)新闻侵权行为及其特点新闻侵权从形式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其中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新闻侵权从传播方式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新闻侵权从后果看,会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由于新闻侵权侵害最多的是公民的人格权,而人格权受侵害的大小是与传播面有着直接关系的,传播面越广,受侵害的程度就越深。时间主要地点原告被告原因第一次1988年上海普通公民新闻媒体及记者《民法通则》颁布后公民可以依法维权第二次1992年北京文化名人新闻媒体及记者文化名人开始介入文化市场,十分在乎自身名誉第三次1993年起全国企业法人新闻媒体及记者市场经济体制开始确立,企业十分重视商誉第四次2000年起全国政府机关及公务员新闻媒体及记者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开始重视政府形象,舆论监督力度加大建国以后新闻侵权的四次高峰1、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2、行为的违法性。3、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4、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二、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案例:1999年4月,《衡阳日报》记者甘建华在《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发表了他撰写的新闻调查报告《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文中报道的一个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涤(因涉及隐私权故化名)”,与生活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涤巧合同名。衡南县车江镇徐涤把自己与文中化名对号入座,将甘建华告上法庭。第二节新闻侵害公民权利的常见形式一、新闻侵害名誉权1、名誉和名誉权(1)名誉: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名誉有社会评价的特征。名誉具有客观的特征。名誉具有人格价值评价的特征。(2)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法定性人身专有性财产关联性(3)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从目前新闻侵权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看,新闻侵害名誉权案是最为多发的一种新闻侵权类型。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事实的存在(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侮辱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语言或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名誉、毁损他人人格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事实以毁损他人的名誉。(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失实。)非贬义的语言,“不真实的好话”也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诽谤特点:第一,陈述虚假事实。陈述是否虚假应该以多数人对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在于陈述人是否真的要表达有关意思。第二,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第三,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不是主要看失实内容的篇幅、文字比例,而主要是指新闻报道中失实的内容足以使人对有关方面的性质产生不正确的贬损性认识。下面不会构成诽谤的新闻传播行为是:1、王记者通过某个线人得知当地房管局长贪污,于是报道了相关事实,后经查,这些“事实”乃线人伪造。2、王编辑收到记者发来的新闻照片,一群少先队员正在认真打扫卫生,而老师却在一旁观看。于是配上文字“如此学雷锋”,对老师加以批评。校方指出实情,教师只是暂时休息。3、葛小姐在某酒店就餐。警察正好来扫黄,电视台记者随行采访,将葛摄入镜头,配以“查获卖淫女4名”的解说词,次日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引发人们误解。4、1989年四川《家庭与生活报》发表新闻《大明星偷漏税百万元》,虽不指名,但影射刘晓庆明显,经查,刘的确偷漏税,总额约1万元。5、刘某患有麻风病,不想为人们所知,当地一报社得知消息,发表一篇文章《麻风病人在我市出现》,报道了刘某患病在医院治疗的情况。侮辱侮辱与诽谤不同,诽谤以虚假陈述为最主要特征,侮辱以辱骂和丑化为主要特征,同事实是否存在无关。过失可构成诽谤,而侮辱则是故意的。辱骂一般表现为用“非人”的言辞;丑化就是通过夸张和歪曲的文字或图像等,把特定人的形象描写得使人可憎、可恶、可鄙。(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因为名誉权具有特定性,即只能由特定的人所享有,所有只有这个特定的名誉主体可以被指认,才能对其名誉造成直接的伤害。指名道姓地贬损他人名誉通过特定的新闻要素可以指认被侵害者一般包含下列几种情况:(1)以真实姓名所写事实和虚构类作品(2)没有真实姓名,但情节、地点等相关信息可以确定为特定人(3)影射,采用谐音、类比等暗示手法进行丑化。(3)损害事实的存在新闻作品发表后是否对相关当事人造成名誉权的伤害,不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依据的,而是以客观的标准来衡量的,也即以社会主流评价标准来衡量的。名誉贬损精神损害财产损失(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新闻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其前提条件是新闻作者或新闻媒体的审核人明知新闻作品中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但是,却依然希望作品发表或放任作品的发表,使新闻侵权有可能变为现实。过失新闻过失侵害名誉权发生的原因大多是因为采访不深入,文风欠踏实或听信一面之词等原因所致,新闻作者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案例:陕西省的《渭南日报》2001年在一起新闻官司中败诉。涉讼新闻是报道澄城县法院接受县人大监督、纠正一件错案,文稿上盖有县人大办公室审定事实属实的公章。但是县法院的一位法官认为文中有关内容失实,起诉《渭南日报》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报社认为此稿由澄城县人大提供,盖有公章,事实部分应由他们负责。终审法院认为“此稿虽盖有澄城县人大办公室的印鉴,但仍不能免除新闻媒体的审核责任”,判决《渭南日报》承担侵权责任。3、侵害名誉权的抗辩批评性、曝光性报道必然会引起名誉权的受损,但不意味着就不能进行相关报道。法律必须进行适当调配,使得言论自由在某些方面可以对名誉权构成抗辩。(1)真实真实是对新闻诽谤最有效的抗辩。传媒在面临侵害名誉权诉讼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整理足以证明新闻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所谓真实,就是新闻或其他文章的内容同实际情况相符合。2002年《东方体育日报》发表《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转述了另一家报纸关于范涉嫌赌球的消息,又报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见和足协的反应,并注明此事并未明朗,事实需要进一步探究。此后该报又连续四次报道。最后一篇文章是《真相大白:范志毅并没有涉嫌赌球》。范半个月后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案例:法院指出,原告涉嫌赌球在被告未作报道前已在社会中流传,被告正是为了求证这一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才作出了包括争议报道在内的一系列调查性报道。这组系列报道是有机的、连续的,它客观地反映了事件的全部情况,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不应当割裂开来阅读。判决驳回范志毅的诉求。(2)公正评论“公正评论”又称“诚实评论”,其条件是:一、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二、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三、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四、没有恶意。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1991年,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惠康超市非法搜查两位女青年,并说了些侮辱性的话。著名作家吴组光写文章批评,用了“恬不知耻”“流露出扎根深远的洋奴意识”,国贸中心在向女青年道歉后,将吴祖光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吴的行为是正当的批评监督。案例一:2003年,《探索与争鸣》发表《关于方舟子现象的反思与断想》一组文章,对方舟子现象进行争论,文章使用了“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这些言辞。二审认为这些文章虽然是正常的学术争鸣,但这些言辞并不是学术讨论所必须的,超出了学术范围而是对人格的侮辱,因此判定侵权成立。案例二:(3)特许权特许权指的是为公众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侮辱性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西方议员会议发言,诉讼当事人法庭陈述等皆享有特许权。我国人民代表在人大会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也是特许权。新闻单位的特许权,一般是指报道党政机关或其它权威部门正式提供的材料,如法院判决、权威机构鉴定、公安部门的案件通告等,如果这些材料本身发生差错,新闻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1990年,《北京法制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提供的材料,报道农民宋某非法行医,并“用鸦片开设熏吸门诊”,后公安部门侦查,并未认定宋某使用鸦片。宋某将报社告上法庭,认为报社侵害其名誉权。法庭审理认为报社根据相关材料报道,不应认为是侵权。案例一:案例二:1997年,新华社青海分社根据检查部门正式提供材料,报道省民政厅长救济处处长非法挪用扶贫、救济款被批捕。后检察院调查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李某遂将新华社青海分社告上法庭,法庭认为报道源于正式文件,发表前又经过检查部门核实,不是侵权。1999年,《四川经济日报》收到匿名信,信中有该省药品检验所检查报告复印件,这些报告显示恩威公司的洁尔阴十六个批号产品不合格。记者向该机构核实,该机构表示,这不是最终结论,先不要报道。但该报还是发表了报道,并配发评论员文章。后卫生部门正式同意洁尔阴按新修改标准执行,这十六个批号产品均符合标准。恩威公司遂对该报社提起诉讼。案例三:(4)其他此外,对于侵害名誉权指控的常用抗辩理由还有主观无过错、没有特定指向、没有损害事实(适用法人名誉权纠纷)、平衡报道等。4、新闻活动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道歉、承担经济和精神损失的赔偿(2)刑事责任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解析:1、公然、捏造: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2、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3、告诉的才处理杜融案是新中国第一起新闻记者被控诽谤罪的案件。1983年《民主与法制》发表新闻通讯《二十年“疯女”之谜》,作者沈涯夫、牟春霖。通讯称妇女狄某诉说,其丈夫杜融为了调回上海,强逼她装疯,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杜某回上海后,怕她揭露,再次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杂志此后又发表系列文章,指责杜为“暴戾之徒”“新型流氓”“刑事犯罪分子”。杜融在1985年提起刑事自诉。经审理,狄某为精神病患者,杂志所称情节没有依据。判决沈剥夺政治权利1年半,牟1年,赔偿经济损失100元和50元。案例侵害法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可构成221条之侵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1年陈某购买双菱空调84台,因质量问题与双菱公司发生纠纷。钱在上海等地在南京、上海等地当众砸毁空调三台。南京某报记者钱某先后发表《噪音超标被处罚,客户索赔200万》等报道。陈某送给钱某4000元。双菱公司向公安局报案,陈、钱等四人被逮捕。后4人损害商品声誉罪成立,陈被判有期徒刑1年,钱被处罚金3万元。案例所谓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二、新闻侵害隐私权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在我国,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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