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新闻法R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七讲:新闻法一、区分“法制”与“法治”法制:Rulebylaw即通过法律进行统治,主体是统治者。这意味着这个概念的内涵是统治者用法来为政治服务,法是被动的,带有制定者任性的性质。法治:Ruleoflaw法是主格,即用法来治理政治,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以法管理。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1、海洋法系(英美法系、英吉利法系)起源于英国,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接受了经过这种法律体系。特征:尊重不成文的习惯法、案例法,在广义上使用“新闻法”的概念。英美法系国家有新闻法,这些新闻法有时候体现在习惯法上,有时候体现在案例法中。就新闻法而言,主要体现在案例法中。在这个意义上,所有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新闻法,它的表现形式不一样。2、大陆法系(法兰西法系、拉丁法系)大陆法系是从古罗马(核心部分是意大利)开始的,它形成了这样一种理念:出现一个事情,就一定要用法律来规定它。后来,这个法系的中心慢慢从意大利转移到了法国,到了拿破仑时代,这个法系亦被称为法兰西法系。欧洲大陆各国的法系,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最典型的是拿破仑法典。特征:出现了什么事情,就要立法来解决。大陆法系必然要使用成文法,法律尽可能涵盖所有问题,其新闻法也必须是具体和成文的法律。按照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要保护新闻自由,应该有新闻法。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3、凡是法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是法的表现形式有所差异:英美法系:主要表现为案例法和习惯法(也有一些成文法)大陆法系:应该表现为具体的新闻法,而且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新闻法,只有少数国家目前还没有,包括中国。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5、海洋法系的代表性国家是经济发达的法治国家,除了法系的差异外,它们对于新闻法不是很看重,原因是:传媒在英国不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编辑和记者只是从事非政府活动的个体公民,因而可以适用于一般公民的法律来规范新闻活动的权利,没有必要使传媒界成为专门法律的对象。在这样的国家,新闻传播业就是一种普遍的行业,没有必要给这个行业专门立定一个法,你的行为方式就是以公民的方式来对你进行考察。二、世界上的两大法系6、为什么在中国要有新闻法?在中国的体制下,所有的媒体都是由党和政府直接领导的,传媒从业人员的自由权利,按照大陆法系的理念,应该由法律来保护。(晚报)传媒在中国具有特殊的地位,它不是一般的行业,由各级党的宣传部直接管理。我们中国又是单一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是公民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延伸。如果有一个单独的法律来重申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新闻工作者工作起来的意识就比较强烈。中国的情况和英国的情况不一样,相比之下,中国的新闻工作者有其需要有一部新闻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三、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新闻传播法的渊源,即新闻传播内容的法律依据。按照国际社会的要求,新闻法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条约和公约中国的宪法。国家的基本法、法律。基本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级通过的法律,包括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许可法、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等。法规。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则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门,例如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等发布的规章四、中国新闻法的历史中国现代新闻法立法开始于1898年7月26日,光绪皇帝发布了一个“上谕”:宣布中国以后要实行开放报禁的做法,皇帝发布的东西相当于禁令,这是最早的与新闻出版相关的法令。1898年8月9日,光绪皇帝发布了制定报率(新闻法)的上谕,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由国家最高领导人下达的指示。1908年3月,经慈禧太后同意颁布了《大清报律》,这是中国历史上最开放的一部新闻法。1910年颁布了《著作权章程》,这是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蒋介石上台后,1932年7月颁布国民政府《新闻记者法》,对记者的自治和职责提出要求,这是中国历史上唯一关于记者的法律。五、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1、新闻法的“四权”理念“知晓权”也叫“知情权”。指的是公众通过传媒享有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属于新闻自由范畴。维护公民的“隐私权”为新闻来源保密的“隐匿权”“更正与答辩权”。这是指新闻内容出现差错,当事人有权提出要求更正或答辩。传媒也有责任主动更正错误,或允许当事人在报道的同一版面和事件发表更正或答辩的生命。五、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2、区别“诽谤”与“侮辱”(1)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所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诽谤的要件有三个: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而且这样的事实社会评价为绝对否定性的,包括无意的图片传播。虚假的事实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事实虚假的程度判断方面,严重失实或基本失实而穗海当事人的名誉,属于诽谤。(2)侮辱:是指通过信息传播,泛泛地詈骂比人的行为(暴力侮辱属于另外的刑事犯罪)。侮辱的结果中药师贬损他人的人格和人格尊严。采用粗鄙,下流的词句或图像加于特定的人,通常没有特定的事实,表现为不讲理。五、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3、新闻法应包含的大体内容:(1)总则。对于一些关于新闻传播的基本概念的所指,进行定义;阐述新闻自由的定义;阐述新闻传播业的职责;本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等等(2)新闻传播媒体的创办。关于新闻传播媒体船板的法律规定一般有四种:注册登记制。即只要向有关部门注册即可出版或播放,无须经过批准。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这种创办规则。无须登记的追惩制。即不需登记注册就可以出版或播放,但需要按规定印出标记和出版人姓名、地址或报出台的名称和波段或频道。这是一种更开放的媒体创办规则,有一些发达国家实行这种规则,如法国。批准制,又称许可制。创办前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过批准以后才能够出版。我国目前实行着这种规则。保证金制。是指在申请的同时要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以备违法时支付罚款。五、新闻法的基本理念和应有的内容(3)新闻工作者得义务和权力。权力:一般包括采访和报道的权利、批评权、人身权。义务:一般包括真实报道、不得诽谤、不侵犯个人隐私、保护新闻来源和保守国家机密、不妨碍司法审判等。(4)法律范围内的对传媒的管理。一般包括政府的管理、社会管理、新闻机构内部的管理。(5)更正与答辩。(6)新闻侵权与诉讼的程序和惩罚条款。(7)外国新闻机构驻在人员的管理。(8)附则。对各章节没有涉及的问题加以提及、补充、说明。六、我国新闻法难以出台的原因法的刚性与意识形态弹性的矛盾。法的权利的普遍性与传媒权利实际上的等级性的矛盾。法的稳定性与舆论导向随机性的矛盾法的普遍性与纪律的有限性的矛盾对传媒的随即控制和依法行政的矛盾七、我国与媒体有关的法律规定及媒体最易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本部分将介绍与我国大众媒体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就媒体当前最容易涉及的主要法律纠纷作一简要的分析(一)我国与报业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与报业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含义,是指各种法律的集合。报业作为独立法人,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与民法、商法上的法律主体相同,拥有财产,与其他主体缔结契约,进行经济活动。当报业与其他主体发生合同纠纷时,适用民法中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当报业雇佣劳动者时,劳动者和报业的关系,受到劳动法的规范;同时作为一个独立法人,它要纳税,因此涉及税法的规定;它要接受政府的管理,故要受行政法的规范;此外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等规范,这些法律都与报业相关。狭义的有关报业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对由报业的固有特征而产生的法律问题的规范,诸如以言论自由及知情权为中心,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规范,也就是有关报业的单行法典。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或称报业法),我们在此所谈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广义的与报业有关的法律规定。首先,在我国的宪法中作了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问题,并且还为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新闻事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是新闻法规的主要渊源和新闻立法的根本依据。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中,与报业相关的规定涉及新闻自由,在宪法中被表述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主要集中在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目前国际通行的观点认为,新闻自由包括了表达权和知情权两大权利,在我国已加入的国际人权法中,新闻自由,不仅包括表示意见的自由,也包括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尚无直接涉及宪法的诉讼,换言之,宪法规定的权利,还不是一种可以在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其次,在我国的各项法律中作了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凡具有规范性者,也属于法律之列。这一类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涉及新闻侵权行为,如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侮辱和诽谤等民事关系的纠纷,适用民法的规则;涉及犯罪的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宣扬迷信、暴力、淫秽内容的行为,适用刑法的规范;涉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广告的行为,适用广告法。第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与批准的、进行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大部分称为“条例”,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等;也有的称“规定”、“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第四,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与法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称为规定、命令、指示、规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制定与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与颁布的《有线电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与颁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第五,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立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解释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作出。第六,国际条约和协定。国际条约和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关于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法律等方面规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对签约国具有约束力。凡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其中有关报业与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定,也属于我国有关报业的具体规范之列。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道并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3月批准加入了该公约;1998年10月,中国政府又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公约都提出了对表达自由的保障。第七,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则是由上述各类行政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当前最容易涉及的主要法律纠纷当前最容易涉及的主要法律纠纷包括:隐性采访问题;姓名权及肖像权;公民名誉权问题;隐私权问题;著作权问题;对未成年人的报道;犯罪报道等问题。1、隐性采访问题隐性采访,即秘密采访或暗访,指记者在未被采访对象感知的前提下,秘密获取新闻事实的方法。报业采用的暗访手法,使记者在不公开身份的前提下,介入新闻事件,成为新闻事件的亲身经历者。注意:隐藏记者身份与采访目的的采访方式。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的题材或特殊的场合、特殊采访对象,如在对敌方或犯罪分子中的采访。运用这种方式,目的在于减

1 / 74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