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大众传媒的宪政地位——新闻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年代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这个自由第一的看法可算是关于美国新闻界的第一个神话。一、新闻自由理论美国社会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学术与法理认识的改变而很不相同。最具代表性的五种理论看法是:绝对主义理论认为言论和出版绝对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这种看法现在已经差不多绝对绝迹了。特殊平衡理论言论和出版自由只是美国人民享有的众多项有价值的人权中的两个。这种理论其实是一种策略,法庭基本上是在一个个的单个案例中,考虑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的斗争,以进行取舍。言论和出版自由在这里是由一个个的案例在一种种特殊的情况下来定义的。优先平衡理论即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和其他的权利进行权衡时,处于更加要保护的地位。这种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所有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运用。米克尔约翰理论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是美国人走向成功的自我统治的一个手段。提出这种理论的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还把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所谓公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私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与自治过程无关的言论。前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后者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护。。接近理论大众传媒是公众的园地,每个人都应有权在日报,周报,电台,或电视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看法,由于大众媒体资源的十分有限等原因,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随着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这种理想却很有可能以先前的理论家思想家们所没有预想到的方式实现。二、“新闻自由”辨析问题:大家对新闻自由是怎么看的?是无限的自由,还是相对的自由,新闻自由要受到哪些方面的影响。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吕光认为,新闻自由的内涵应包括:⑴出版前不须领执照或特许,也不须缴纳保证金;⑵出版前免于检查,出版后除了负担法律责任外,不受干扰;⑶有权报道、讨论及批评公共事务的自由;⑷政府不得以重税或其他经济手段迫害新闻事业,也不得以财礼津贴或者贿赂新闻记者;⑸政府不得参与新闻事业的经营;⑹自由接近新闻来源,加强新闻发布,保障采记自由;⑺自由使用意见传递工具,免于检查,保障传递自由;⑻阅读及收听自由。归结起来,新闻自由权利其实包括:(一)新闻媒介创办权我国新闻出版署1990年颁布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凡属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就可从事报道和发行工作。这就将新闻媒介创办权规范在了合乎法律的框架之内。私人不可以办电台、(二)新闻素材采访权新闻工作者可以自主地决定获取新闻素材的时间、选择获取新闻素材的地点以及自主决定获取新闻素材的方式。但是这种采访权往往在采访过程中受到阻碍,因为这种采访权是“权利”而非“权力”。这种权利特别是在采访一些政府、行政机关中往往被权力所拒绝。案例:(三)新闻评论报道权案例分析:(四)新闻侵权救济权和其他很多事务一样,新闻自由也会产生消极的一面,其集中表现便是新闻侵权。从表面上看,给新闻侵权提供救济权利是对新闻自由的一种限制和约束,但是,如果我们将研究的触角延伸到更深的层次,便会发现,新闻侵权救济权其实质是给新闻自由提供一种保护。中国青年报1月7日报道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说:“如果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认为赵俊苹编发的短信或朱文娜的报道对他造成了诽谤,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明显违法。一条短信引发两起诽谤案,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三、新闻自由比较西方新闻自由VS中国新闻自由年的5月1日,奥巴马就5月3日的“世界新闻自由日”发表声明,涉华部分指责中国监禁、骚扰记者。外交部发言人: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新闻事业蓬勃发展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犯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新闻事业蓬勃发展,新闻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并依法享有充分的新闻报道自由,其各项权益得到依法保护。2010年5月3日,奥巴马就“世界新闻自由日”发表书面声明,批评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限制新闻和言论自由。立即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驳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新闻事业蓬勃发展,新闻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并依法享有充分的新闻报道自由,其各项权益得到依法保护。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民的舆论监督作用。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犯罪。我们敦促美方尊重事实,正确看待中国的新闻自由状况,停止对中国的无端指责。”其实美国抨击中国没有新闻自由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还有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谷歌退出中国事件与新闻自由联系在一起。谷歌在北京时间3月23日凌晨3点零三分,正式宣布退出中国,谷歌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官大卫·德拉蒙德公开发表声明,再次借黑客攻击问题指责中国,宣布停止对谷歌中国搜索服务的“过滤审查”,并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香港。如何看待西方某些媒体的新闻自由=VIDE1208407671436531面对美国政府的频繁指责,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是不是就能完全地实现新闻自由呢?新闻自由本身在美国也存在争议。视频:白宫发言人与记者激辩新闻自由问题首先美国是一个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其新闻法制的发展和成熟在资产阶级各国中算最稳定和完善的。对于新闻,美国也经历了从管制到确立言论、到保护新闻自由、再到建立完善知情权体系的阶段。一、殖民地时期的新闻出版管制北美殖民地时期的新闻法制主要秉承宗主国英国,但又带有殖民地环境的特殊性,在争取言论自由的斗争中谱写了许多伟大的篇章,同时促成了美利坚民族的初步形成和觉醒。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印刷自由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采用了特许制、事先限制、保证金、征税以及煽动性诽谤等诸多手段,但对报刊的控制也受到一些挑战,代表性的事件是曾格案和反印花税法等。美洲的第一份正规报纸《新闻通讯》于1705年4月24日在波士顿出版时,它还印有在英国早已废除了的“准许出版”的审查标志。1723年,殖民地政府不再采用付印前审查原稿的控制办法,但威胁根据诽谤法提出起诉。在1734至1735年发生在纽约的曾格案件是美国新闻法制发展史一个里程碑。1733年11月,约翰?彼得?曾格开始出版《纽约周报》,时常刊有纸批评有争议的纽约总督考斯比和地方议会的内容。虽然大多数批评总督的文章都是报纸的总编辑撰写的,但被控犯有煽动叛乱罪的却是印刷者曾格。考斯比命令首席法官以“对政府进行无耻的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的罪名,对曾格提起诉讼。当时费城最有名气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以60岁的高龄为曾格出庭辩护,他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曾格在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不可能是诽谤性的,因为文章里说的都是真的。他还进一步坚持辩护,根据已确定的先例,应当由陪审团而不是由法官来决定印刷文字的真实性。曾格被判无罪是一个伟大的政治胜利,但即使此次事件后半个多世纪,陪审团的裁决丝毫没有撼动煽动性诽谤法。二、建国历程中确立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美国独立战争是一场争取民族独立的战争,北美人民为争取自由、建立独立的合众国而战斗。独立战争爆发后,1776年7月4日,美利坚合众国十三州议会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特别宣称:“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所授予的。”独立战争胜利后,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美国联邦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国宪法,虽然确立了共和政体,但并没有保障新闻出版自由等公民权利的条款。宪法草案有待各州批准,全国各地立即针对宪法的欠缺展开激烈斗争,宪法中不包括权利法案这一点是成为反对新宪法的一个强烈原因。其实,在权利法案通过之前,北美已有类似的先例。1789年9月,美国议会对原宪法增加了十条修正案,此法案于1791年12月经多数州议会批准而生效。直到1941年,康涅狄格州、佐治亚州和马萨诸塞州才批准权利法案,但那只是一个象征性姿态,权利法案具备法律效力早已不必获得这些州的批准了。其中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建立尊奉某一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剥夺言论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愿之自由。”其实,“国会”包括联邦和州的各级政府,“不得制定法律”通常不仅包括法规、还包括按照法规、地方性法令、行政命令和法院指令等公布的行政性规章条例。美国宪法是全国的最高法,宪法修正案是宪法的一部分,所有法律都不得违反美国宪法,一旦某项法律或者判例被判定违反了宪法原则,就可以被推翻,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为美国新闻事业大厦的基石。言论出版自由位列权利法案的第一款,号称为“第一自由”,实际上也是其他各项自由的基础;但当时在修正案的草案中它仅居于第三,只是由于草案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未获通过,所以言论出版自由一跃而成为第一条款。[3]三、民主化进程中保护新闻自由的摇摆在美国建国方针形成过程中,1798年总统约翰亚当斯以捍卫联邦制为由,要求国会通过《归化法》和《煽动法》。《归化法》把规化所需年限从5年延长到14年,而且授权总统把他认为有颠覆行为的外国人驱逐出境。《煽动法》并没有禁止对政府的批评,似乎只是约束为了败坏政府官员名誉而发表的蓄意捏造的恶意言论,但实际上规定批评总统和两院都有可能被判罪,而且执政党出于私利考虑滥用了此类控制权力。当局据此逮捕25名报纸编辑,其中18人是共和党人,包括富兰克林的孙子。1801年,众议院以多数票挫败联邦党人想将《煽动法》有效期延长两年的企图,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宣布《煽动法》违宪而废除,赦免所有因此被捕的记者,退回所有罚款和利息,并取消余下的审判。1861年美国的南北冲突激化,导致了内战的爆发。战争期间,最主要的北方报纸分成两派,即支持林肯的和反对林肯的。由于军事安全的原因,北方当局要求新闻界必须谅解政府对新闻传播机构的控制。对于反对政府的报纸官方一般采取查禁、勒令停刊等办法,限制颠覆性言论的传播;对无明显反政府倾向的报纸采取进行新闻检查的方法。1914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1917年美国国会对德国宣战。在宣战后一周,威尔逊总统下令成立公共资讯委员会,主要负责发布关于战争的实况,协调政府的宣传工作,充当政府与报纸之间的联络员。该委员会制定了一套自我新闻检查制度,报纸的主编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不登有利于敌人的消息。1917年6月15日颁布了《间谍法》,此法案第三条规定凡故意制造或传播虚假报道或错误言论企图破坏陆海军的军事行动,或旨在助长敌人的胜利,企图引起武装部队的不忠诚或妨碍征兵的,均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款或20年以下监禁,或两刑并罚。该法案授权邮政总局局长宣布违反该法案规定的所有信件、通知、报纸、小册子、书籍和其他材料一律不得邮寄。该法案沉重打击了社会党机关报和德裔美国人的报纸,其他几个反战的或反协约国的刊物都被取消了邮寄权。在实行《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