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五章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案例1王某自1982年以来,以“觉醒的×族人”、“×族独立委员会”等名义书写信件180余封,向20多个单位和地区投寄。信中大肆诋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宣称×族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只有赶走外族人争取民族独立才是唯一出路,号召建立所谓的共和国,并煽动×族人民走上街头,罢工、罢课、罢市、游行示威、进行恐怖活动,把矛头对准政府。相关的主要法规《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国家安全法》(1993)《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军事情报条例》(1995)《国防法》(1997)《刑法》(199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电信条例》(2000)《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2)《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危害国家安全是一种犯罪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性质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客体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客观方面必须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新闻传播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登载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泄漏、非法获取、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第一节禁止煽动危害国家的言论一、何为煽动煽动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犯罪目的,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实施的宣传鼓动行为,使其产生犯罪决意,或者刺激、主张其已经产生的犯罪决意。煽动的特点表述方式的非理性:浮夸、情绪化、蛊惑性内容的非事实性:虚张声势、夸大其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甚至造谣诽谤行为的公开性:直接面对公众,公开散布目的的反常性:不同于“书生空论”,希望激起他人的反常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二、《刑法》关于煽动犯罪的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一)煽动分裂国家罪1、构成要件客观要件:具体的煽动行为可以是书面的或口头的;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成立本罪;使用互联网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成立本罪;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本罪。(注意:本罪为行为罪,而且煽动行为不以公然实施为必要)客体: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主观要件:主观故意故意:明知自己的煽动行为会导致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发生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或外国人、无国籍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刑事责任《刑法》第103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注意:严格区分煽动分裂国家罪与所谓的“思想犯罪”(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1、本罪的客观要件造谣、诽谤是指编造、捏造歪曲、损害、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其他方式是指除造谣、诽谤以外的方式,如散发标语、口号等。2、本罪是行为罪,而且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或者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论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本罪。3、刑事责任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1、本罪客观要件以语言、文字等方式挑拨离间我国不同民族间的关系。2、本罪的客体我国各个民族之间的团结友好关系。3、刑事责任刑法第249条: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四)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本罪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方式煽动群众采取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的行为。刑事责任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注意:一般地指责或批评某些法律,发表对某些法律不满的言论,即使是错误的,也不构成犯罪。(五)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鼓动、唆使、怂恿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应是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唆使、怂恿不特定军人擅自离开部队的行为。唆使特定的军人逃离部队的,应属于刑法第435条的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军人实际上是否逃离部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这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煽动军队指挥人员逃离部队,导致军人已经逃离部队,多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等等。犯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或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节保守国家秘密相关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国家安全法》(1993)《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新闻出版保密规定》(199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一、国家秘密(一)概念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二)构成要件1.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2.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确定,而不是有任何人或组织任意确定;3.在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知道。(三)保密范围《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4条:某一事项泄漏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列入保密范围:1.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防御能力;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3.损害国家在对外活动中的政治、经济利益;4.影响国家领导人、外国要员的安全;5.妨害国家中药安全保卫工作;6.是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失效;7.削弱国家的经济、科技实力;8.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保密法》第8条: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保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列入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范围的有:1.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2.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3.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4.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5.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军事设施保护法》对军事设施和军事禁区的保密规定:1.禁止军事禁区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2.禁止未经军区级以上的军事机关批准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和记述资料;3.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应当经军区级以上军事机关的审查同意。(四)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确定1.国家秘密及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局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确定。2.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委确定。3.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密级。绝密:国家保密局确定机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上级保密局确定秘密:由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局或上级保密局确定。(五)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是由国家保密局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起止时间。保密期满,自行解密。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机关、单位或上级决定。如在保密期限内发现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或无损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及时解密。《档案法》第19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行惩治日期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达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执行。二、泄露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指的是由于违反了保密法规的规定造成的两种情况: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人知悉;二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制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的人知悉。按照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新闻单位的保密制度(一)新闻单位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情形新闻报道与保密的矛盾;非法获取国家机密予以报道;明知国家机密而予以报道;在新闻报道中由于审核不慎而予以报道。案例21981年9月20日,我国首次运用一枚运载火箭发射了三颗人造地球卫星,引起国际关注,但新华社制作了简短的报道。正当各国情报部门千方百计探求卫星发射内幕而一无所获时,9月22日,北京一家电台就拨出了一篇《太空奥秘多桂冠》。9月23日,北京某晚报又刊登了题为《我国第九颗人造卫星》的文章,并配发了3颗卫星的图样、在车间实施组装的照片等。这两篇文章都披露了这三颗人造卫星的运行轨迹、无线电遥测频率等,致使外国可以据此推测我国的空间技术。经查,原来是某部一工程师未经请示,就写了稿件擅自投送电台报社,并谎称已经送审。结果受到严厉处分。(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确定的新闻单位保密制度1、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第6条: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自审: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到的信息,根据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行审查。送审:对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送交有关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2、通过秘密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内部参考”制度。新闻单位和采编人员必须向有关部门反映和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通过编制“内部参考”的秘密途径进行。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被采访单位或个人必须向采编人员申明为国家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报道的信息,新闻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单位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区和活动进行采访,应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要验明记者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报道,并对新闻进行审定。4、新闻发布制度第11条:为防止泄露国家秘密而又有利于新闻活动的正常进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一)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渎职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四、法律责任案例31995年8月22日,山东出版的《信息快报》在第一版上刊登《国家“九五”计划框架已定》一文,抢先披露了国家“九五”计划有关数据,造成泄露秘密、新闻出版署

1 / 3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