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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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动漫学院•武夷学院第八章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1.1基本权利•1.2政治权利和自由•1.3人身自由•1.4社会经济权利•1.5获得救济的权利•1.6社会生活权利•1.7公民的平等权利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民法通则》•我们《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权。侵权法的渊源•一、我国新闻侵权法的渊源•1、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此外,《宪法》还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2、基本法律、法律•(1)民法•《民法通则》: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作了规定,并特别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以上《民法通则》规定作出的司法解释,主要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刑法•侮辱罪和诽谤罪•关于侵犯公民住宅、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犯罪等•(3)行政法•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侮辱、诽谤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等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4)其他•《广告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监狱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3、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侵犯私权类别•传媒侵犯名誉权•传媒侵犯隐私权、个人信息•传媒侵犯肖像权•传媒侵权原因与特点•侮辱罪与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一名誉权•名誉,即名声,社会上人们对公民的品德、情操、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具有社会性、客观性、特定性、观念性、时间性。•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定义•对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诽谤: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侮辱: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一般表现为用“非人”的言辞辱骂、丑化、嘲讽、诬蔑、猥亵等。非贬义的语言,“不真实的好话”也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的权利主体:•1、自然人•自然人在我国,不论性别财产地位,皆享有平等人格权。其本质是一种精神权利和与此相关的经济权利•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团、机关、个体户•法人是拟制人格,因此其名誉权主要是财产权利。•3、死者•“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不同法律部门对近亲属的界定是不一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列在我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名誉权主体有:•1、小兰出生在中缅边境出生,父母早亡,无法考证,主要居住在我国境内,国籍不明,是个无国籍人。经常被人谩骂为杂种。•2、乡村梦想是几个大学生组织的NGO,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发表言论,认为这一组织侵吞捐款。•3、清末太监小德张的养孙诉电视剧《宦官小章子》侵害死者名誉权。•4、据称是秦始皇嫡系后代的嬴姓人士状告某期刊侵犯秦始皇名誉权。•5、某局长被下属乱传贪污,将下属告上法庭。新闻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要素•一是捏造、伪造或失实•二是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指向特定受害人•三是传播并造成影响注意•新闻侵权的构成的要件中,必须新闻作品发表了,才能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案,否则,就只能是一般民事案件中的侵害名誉权案,这个是需要注意的。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A作品已经发表、传播。即侵权行为至少需要有受害者之外的第三人知晓。•B引发损害事实:•a社会对受害人评价降低,引发家庭不和、朋友误解等•b受害人精神痛苦,如悲伤、忧郁、绝望、羞辱等。如果没有进一步引发身体损害,这类损害比较难以取证。我国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也相当保守。•c造成受害者的财产损失思考•下面造成名誉权侵害的行为有•1、记者张某在采访笔记中对采访领导肆意谩骂,该笔记被小偷窃得,小偷敲诈不成,将笔记公布。•2、王女士与邻居争吵,该邻居是骂架高手,尽辱骂之能事在众人围观下骂得王女士无还口能力,王女士从此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郁郁寡欢。•3、王记者与面包店店主争吵,说店主卖假货,但当时正好无人,没人知晓此事,王记者威胁要通过自己的媒体曝光。•从侵权内容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从侵权的后果看,具有广泛性与迅速性等特点;•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具有特定指向•一般包含下列几种情况:•A以真实姓名所写事实和虚构类作品•B没有真实姓名,但情节、地点等相关信息可以确定为特定人•C影射,采用谐音、类比等暗示手法进行丑化。•诽谤(defamtion)•陈述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a、陈述:包括故意的捏造和传播,也包括过失的传播•b、虚假:严重失实,基本失实•c、涉及他人社会评价思考•下面不会构成诽谤的新闻传播行为是:•1、王记者通过某个线人得知当地房管局长贪污,于是报道了相关事实,后经查,这些“事实”乃线人伪造。•2、王编辑收到记者发来的新闻照片,一群少先队员正在认真打扫卫生,而老师却在一旁观看。于是配上文字“如此学雷锋”,对老师加以批评。校方指出实情,教师只是暂时休息。•3、葛小姐在某酒店就餐。警察正好来扫黄,电视台记者随行采访,将葛摄入镜头,配以“查获卖淫女4名”的解说词,次日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引发人们误解。•4、1989年四川《家庭与生活报》发表新闻《大明星偷漏税百万元》,随不指名,但影射刘晓庆明显,经查,刘的确偷漏税,总额约1万元。•5、刘某患有麻风病,不想为人们所知,当地一报社得知消息,发表一篇文章《麻风病人在我市出现》,报道了刘某患病在医院治疗的情况。•侮辱(insult)•即以暴力、口头、书面方式使人蒙受耻辱。•按惯例,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的内容都为书面,所以我们只探讨书面侮辱。侮辱与诽谤不同•诽谤以虚假陈述为最主要特征,•侮辱以辱骂和丑化为主要特征。•过失可构成诽谤,而侮辱则是故意的。下面造成名誉权侵害的行为有•1、某著名音乐人醉驾,某网站上网友大量围观,众多网友发表评论,称其为畜生、混账、王八、SB、应该千刀万剐等语言颇多。•2、某教授性侵犯女学生案发,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二审审理过程中,一家报纸发表某大学老师评论称其为强奸犯,戏称是叫兽。•3、1998年,重庆某报社发表了题为《这家伙,我认识》的文章,对多次制造假新闻的孙某进行批评,文章这样描绘孙某:“油腻腻的领带脏黑得酷似海带,更令人恶心的是粉刺丛生的脸上时有点点的脓血渗出,一张嘴,焦黄的牙齿缝里露残存的菜渣”•4、某电视台偷拍不排队现象,镜头只拍下半身,王先生在镜头出现时间很长,于是其裤头长时间在镜头出现,连裤链都清清楚楚,朋友们都认出是王先生,使得他颇受尴尬。•5、娱乐记者小牛最擅长抓拍明星尴尬时刻,某明星到当地演出,小牛抓拍了一批该明星打哈欠、斜眼、摔倒、走光、化妆一半、光线只照半边脸等照片,卖给某报社,报社将其刊出,引来众多市民的眼球。下列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有•1、某新闻评论报道了该市贪污窝案,最后悲愤地说“无官不贪”,与社会主义中国的情况极不相符。•2、2001年,重庆某报发表题为《狗比女人好的15条理由》,引起妇女公愤,被重庆市委宣传部通报批评,该地妇女组织想要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小结•1、新闻报道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不应认为侵害他人名誉权。•2、新闻报道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3、新闻报道基本失实,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思考•2002年《东方体育日报》发表《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一文,转述了另一家报纸关于范涉嫌赌球的消息,又报道了范本人的否定意见和足协的反应,并注明此事并未明朗,事实需要进一步探究。此后该报又连续四次报道。最后一篇文章是《真相大白:范志毅并没有涉嫌赌球》。范半个月后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真实是对新闻诽谤最有效的抗辩。•事实不能成为侮辱的抗辩。对事实进行评论,如果使用了明显的超过了限度的侮辱和丑化的言语,则应认定为侵权。关于评论•如果基于事实(基本属实),发表符合公共利益,立场公正(不一定客观),没有恶意的言论,不应认为是侵权。案例•1991年,北京国际贸易中心惠康超市非法搜查两位女青年,并说了些侮辱性的话。著名作家吴组光写文章批评,用了“恬不知耻”“流露出扎根深远的洋奴意识”,国贸中心在向女青年道歉后,将吴祖光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定,吴的行为是正当的批评监督。新闻单位的特许权•新闻单位的特许权,一般是指报道党政机关或其它权威部门正式提供的材料,如法院判决、权威机构鉴定、公安部门的案件通告等,如果这些材料本身发生差错,新闻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案例•1990年,《北京法制报》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提供的材料,报道农民宋某非法行医,并“用鸦片开设熏吸门诊”,后公安部门侦查,并未认定宋某使用鸦片。•宋某将报社告上法庭,认为报社侵害其名誉权。法庭审理认为报社根据相关材料报道,不应认为是侵权。案例•1997年,新华社青海分社根据检查部门正式提供材料,报道省民政厅长救济处处长非法挪用扶贫、救济款被批捕。后检察院调查认定李某不构成犯罪。李某遂将新华社青海分社告上法庭,法庭认为报道源于正式文件,发表前又经过检查部门核实,不是侵权。案例•1999年,《四川经济日报》收到匿名信,信中有该省药品检验所检查报告复印件,这些报告显示恩威公司的洁尔阴十六个批号产品不合格。记者向该机构核实,该机构表示,这不是最终结论,先不要报道。但该报还是发表了报道,并配发评论员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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