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传媒产业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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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传媒产业法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主要介绍传媒产业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传媒产业相关概念、我国传媒产业的发展脉络,文化体制改革对传媒产业改革的影响。同时对相关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传媒产业与竞争秩序也要有初步的了解,并且结合课程内容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第十章传媒产业法教学重点:传媒产业和事业的概念,文化体制改革对传媒业的影响,相关经营业务的法律规定。教学难点: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对传媒业的影响,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传媒经营活动中的运用。本章纲要第一节传媒产业法概述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第三节传媒产业的秩序规范第一节传媒产业法概述基本概念产业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通常指具有类似的生产技术结构、生产或提供在技术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或服务并有同样收入来源的一群生产或盈利性的企业机构,是企业集合概念。在这个意义上,传媒产业仅指传媒企业的集合。广义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也就是凡是有投入产出,能够创造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或服务的机构都被认为是产业主体,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也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等。把广播电视事业等归为第三产业就是从广义上使用产业概念的。本章的传媒产业也是从广义来说的。第一节传媒产业法概述事业单位是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在新闻媒体中事业单位的特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必须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举办资金的国有性,即由国家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是社会服务组织。这意味着传媒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是公益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体现了党对媒体的领导。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新闻媒体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不能变,党管媒体不能变,党管干部不能变,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能变。第一节传媒产业法概述传媒产业化历程建国后,随着公私合营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商业媒体完全消失,此时的传媒机构被确定为国家事业单位,处在非生产领域,开办媒体所需经费由政府全额拨付,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来源,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其惟一的评介指标。70年代末,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传媒的经济属性也初露端倪。第一节传媒产业法概述从恢复商业广告起,在中国大众传播媒介产业化发展中另外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不断发生。进入90年代,传媒产业化规模进一步扩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媒体上市。[案例与典型事件一]成立传媒集团。传媒产业成为全国,特别是文化中心城市的发展战略。第一节传媒产业法概述影响传媒产业化的因素文化体制改革对传媒业的影响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提出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发展文化产业的问题,我国文化体制新一轮重大改革开始启动。200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并提出了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的不同政策。之后国务院和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就此提出规范性意见。现予归纳简述:第一节传媒产业法概述1、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等可经营部分,可以剥离转制为企业,为壮大主业服务。在保证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前提下,可以吸收其他投资。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企业化。一方面是电台、电视台实行“制播分离(新闻节目除外)”。另一方面是节目制作(新闻节目除外)向各种所有制开放。3、电影制作向不同所有制开放。4、部分广播电视频道经营的企业化。5、多数出版社和部分报刊转制为企业。6、主要新闻单位事业性质不变。第一节传媒产业法概述对于事业单位以外的传媒企业领域,国家的政策也是不同的,国务院在2005年8月发布《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对非公有资本的介入明确规定了鼓励与支持、允许和禁止三种情况。第一节传媒产业法概述至此,我们可以对这一轮文化体制改革对新闻媒介产业的影响做出如下概括:主要新闻单位事业性质不变,不许非公有资本投入新闻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设立的各类相关企业,可以同非公有资本合资、合作,可以采取包括成立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种融资手段,但是必须保证国资控股。一些与大众传播相关的行业,如广告、印刷、发行、节目制作等,进入市场体制,由此建立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同新闻单位形成既竞争又合作的关系。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许多新闻单位的经营部门逐步从事业性质的新闻单位分离出来,成为新闻单位内部或下属的企业、公司。这些经营业务和企业,除了按照国家的商法、经济法的规范运作除外,由于同新闻传播、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还要遵守有关的专门法律,法规。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广告广告是通过一定媒介向社会公众介绍商品和服务或者发布其他信息的一种信息传播活动。我国《广告法》所调整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规范广告活动的主要法律是1994年《广告法》。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设立专门广告法的国家之一。由于《广告法》只调整商业广告,其他非商业广告仍按1987年《广告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及其“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广告活动还要遵守民商法的一般规定,一些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还发布过的若干部门规章,如《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总之,我国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广告监管的法律体系,其中与新闻业直接相关的内容又是新闻传播法的组成部分。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广告活动主体广告活动主体有广告宣传者和广告传播者。广告宣传者即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传播者包括两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1、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我国广告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根据《广告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人才、设施、媒介或者手段条件,才能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经过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开业。新闻媒体单位同样要向工同部门履行申请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广告经营业务。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对广告的查验和核实《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广告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查检范围,包括对证明文件的查验和对内容的核实两个方面。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查检文件包括:1、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证明;2、质量证明;3、其他真实性证明;4、特种广告审查证明;5、姓名权人、肖像权人同意证明。查检内容包括:1、禁止刊播内容;2、特种广告禁止内容;3、侵权内容;4、可以识别的虚假内容;5、其他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广告与新闻严格分开《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其他的相关禁止性规定还有:1、禁止报形广告;2、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3、制止以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广告法》第五章规定了广告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成为责任主体基本上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1、虚假广告的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否属实。2、《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行政责任有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和罚款三种形式。3、《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有虚假广告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4、《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承担的民事责任。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致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民事责任第一承担者是广告主。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损失。[案例与典型事件二]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发布其他违法广告的责任。包括:广告中含有《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禁止的内容;未能按照《广告法》第九条到第十二条要求,在广告中涉及禁止、错误内容的,原则上都承担责任。广告发布禁止内容,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发布侵权广告的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侵权行为有多种表现,损害未成年人的各种权益的行为;侵犯专利权行为;侵害企业法人和其他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商业信誉等行为;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权等行为。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印刷印刷是报刊得以向公众传播的不可少的环节,也是传统报业中的一个重要生产部门。改革开放以后,报社的印刷部门是率先实现企业化的部门之一。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打印等活动。我国目前规范印刷业的最高等级的法律文件是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1997年公布实施,2002年修订),《出版管理条例》中也包含有出版物印刷的规定。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印刷经营许可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设立印刷企业的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明确的业务范围;3、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申请设立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的程序是:1、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3、持印刷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印刷品承印管理《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新闻出版总署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对这些制度做了细则规定: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处罚的违法行为,除了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印刷企业,由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罚外,还有擅自兼营或变更印刷经营范围、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印内容的出版物或印刷品,没有建立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假冒和盗用他人名义印刷、盗印、非法加印、征订和销售出版物,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发行发行即出版物的销售,包括出版物的征订、储运、批发、零售、投递及互联网上购销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图书由新华书店统一经销,报刊实行“邮发合一”,改革开放以来才形成了真正的出版物发行市场。《出版物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对出版物的发行有专门规定。第二节传媒产业的构成出版物发行许可根据《出版物管理条例》规定,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都实行认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的这些发行活动。《出版物管理条例》将发行分为总发行、批发和零售三级业务。报刊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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