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户外广告位记租赁费还是广告费?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2010年5月例会材料税政问题解答1.租赁户外广告位记租赁费还是广告费?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从费用发生的根源和性质分析,一般的经营租赁侧重于租赁物本身直接使用,广告位的租赁中,租赁物是广告宣传内容的载体,租赁者不直接使用租赁物本身。广告位的租赁费实质是广告费,应按广告宣传费的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关联企业物业费是否征税产权人自已盖的楼,盖完楼之后将其中的一层作为自己经营使用,并找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作物业公司,问物业公司对产权人使用的房子是否应该收取物业费?该笔物业费算不算物业公司的营业税收入?因为该物业公司对整个大厦提供物业服务,所以应该对产权人收取物业费;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应该取得而未取得收入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尤其是关联企业之间,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往来应该按照非关联企业独立记账的原则来进行收费,所以对你企业应该按照对其他企业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收取的物业费应该并入到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3.诚意金是否征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收取了一笔诚意金,待业务成交后再退还此笔款项,企业取得时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都应缴纳营业税。企业取得此笔诚意金时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最终退还此笔款项时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4.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应交营业税、房产税?我公司与某企业签订租房协议,协议规定租期5年,每提前1年解除合同的支付对方10万元违约金,现某企业要求与我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并赔偿我公司30万元,请问我公司取得的上述违约金是否应交营业税、房产税?答: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企业取得赔偿金不涉及房产税,不用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又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该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5.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免税收入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答:首先,免税所得可以弥补亏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其次,查补的所得,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因此,您说的情况中,税务机关检查出来的免税收入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6.银行没收企业假币款是否可在税前列支?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持有、使用假币均属于扰乱金融秩序,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持有、使用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还将面临刑事责任。企业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因失误而收取假币,进而被银行没收的情形,虽然可能不至于导致刑事责任,但如果允许税前扣除这部分被没收的假币,这部分不合法的支出由国家税收利益买单显然是违背税法精神的。实务中这部分支出应该由责任人赔偿。7.企业无偿借款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责令企业调增应税所得额?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关于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A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B公司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8.因房产开发商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等因素,业主收到违约金,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您应参照上述文件按照“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分局,县(市)局:为切实做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和《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2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经请示省地税局,现对有关税收问题作出补充规定,明确如下:一、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其出租房屋应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样适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二、以前年度有欠税的中小企业,若符合减免条件,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但未按规定申报及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不适用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三、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代缴人(不含承租代缴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可凭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四、纳税人经营范围跨行业的,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即可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政策。纳税人所属行业按照营业执照确定。五、所得税汇总缴纳企业,符合其他减免条件的,可以由子公司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但企业应提供其独立核算、减免税年度为亏损的证明材料。六、各基层局在今年的减免税管理中,应重点对享受减免企业的申报和亏损情况进行检查,一经检查发现虚报亏损或申报不实的中小企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按规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加收滞纳金,给予相应处罚。财产与行为税处政策法规处二○○九年八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全市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各分局,县(市)局:为切实做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和《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2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扶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法便函〔2009〕5号)规定,现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起止期问题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为200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政策适用问题实行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无法根据汇算清缴结果准确确定盈亏状况,因此原则上不能享受上述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三、减免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鉴于按照减免税款的所属期进行退税存在诸多困难的实际情况,允许各基层局对减免税款以下一纳税年度的应征税款抵顶。即:2008年减免税款以2009年应征税款抵顶;2009年减免税款以2010年应征税款抵顶。四、税收优惠的审批问题(一)审批程序:中小企业税收减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各基层局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申请并进行调查,经基层局局长办公会统一研究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法规处。市局法规处负责接收分局报送的减免税资料,并转同级财产与行为税处初步审核,由法规处汇总审核意见并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统一研究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市局接收减免税申请资料的截止时间为6月10日。各基层局应在2009年、2010年6月10日前分批(最多三批)上报上一年度减免税申请。(二)审批资料各基层局上报市局的资料包括:1.各基层局请示文件;2.减免税企业明细表;3.其他按户上报的相关资料:(1)申请书;(2)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体现该户企业的行业、规模及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调查意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4)房屋产权证;(5)房屋的固定资产账页复印件;(6)土地使用证复印件;(7)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联系人:陈雪联系电话:22660050附1:减免税企业明细表(各基层局应以EXCEL表格上报)附2: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沈阳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4月17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地税发〔2008〕116号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积极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问题《意见》第一条所称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是指2008年和2009年年度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申请税收减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行政审批表(税务行政审批规程中规定的表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后,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复核汇总,并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于次年6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二、营业税减免问题符合《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按照《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中小企发[2006]23号)规定的程序申报免征营业税。三、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免征问题对符合《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行业的中小企业,应按辽宁省地税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9号)规定的减免费审批程序审批。二ΟΟ八年十月十五日主题词:优惠税收企业通知抄送:省财政厅,省局流转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

1 / 1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