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而负责的网络媒体——论社会责任论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的适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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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而负责的网络媒体——论社会责任论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的适用性问题发稿:中国新闻研究中心时间:2004-10-1823:19:07来源:中国新闻研究中心作者:唐思阅读1255次作者:唐思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播学专业2003级研究生地址:北京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内容提要】网络媒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正负角色问题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在网络媒体出现之前,报业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发展,却因“新闻自由”的滥用而受到公众质疑,在这种背景下“社会责任论”诞生了。而网络媒体此时也处在一个十字路口之中,如果要获得进一步发展,自由与责任的问题同样是无法回避的。本文力图论证一个基本的命题,即基于报业的“社会责任论”在网络新闻传播的环境之下同样适用,以此说明网络媒体也应当成为自由和责任兼而有之的媒体。【关键词】网络传播网络媒体社会责任论新闻自由被公认为“第四媒体”的网络媒体一开始发展壮大的时候就被人们赋予了无上的光环。由于自身的特性,网络媒体确实给整个新闻传播事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在一些具体的新闻传播活动中,它也无愧于“第四媒体”的称号。一些传媒评论家如詹姆斯•法洛斯(JamesFallows)就意识到:“真正的新闻在(网络)那里实践着。”在这个新兴的媒体领域里面,人们普遍认为“新闻自由”这一理想化的境界将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但实际上跟传统媒体的发展一样,在过分强调“新闻自由”的前提下,“新闻自由”却被滥用。于是戏剧性的是,网络媒体的发展历程映射了传统媒体的发展,自由与责任问题也再度摆在了网络媒体的面前。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传统媒体的自由与责任问题目前已经得到了较大程度上的解决。通过“社会责任论”的提出和实践,西方“新闻自由”的滥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止。但是,人们对于“社会责任论”的批评也从来没有中止过。抛开价值判断的因素,这一理论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在网络新闻传播的环境下,“社会责任论”同样能够发挥指导作用。因此在网络媒体发展的十字路口,“社会责任论”能够成为网络媒体发展的路灯。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报业时代提出的“社会责任论”在网络传播时代的适用性问题。当然,在新的条件下,该理论也应作出一番发展。只有这样,网络媒体才能成为既享有自由,又承担起社会责任的媒体。一、失范的网络媒体通过对新闻传播发展历程的研究,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技术的进步往往会在社会和政治层面对人类生活造成极大影响。人们对于网络媒体的乐观评价,基本上也是基于网络传播的技术特性的。在很多人看来,网络传播的开放性、连通性、互动性、灵活性等特点将导致民意最大程度的表达。而且,网络传播也使得网络环境具备了虚拟社会的属性。在这样的环境之中,受到的限制非常少,因此观点的表达将达到完全公开和平等的地步。于是,人们乐观的认为,弥尔顿提出的“观点的公开市场”在网络传播之中实现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媒体在抵抗信息遮蔽方面具有其他任何媒体所达不到的优势。由于网络信息发布的即时性,信息瞬间即可到达接受者。即便是事后需要对该信息进行遮蔽,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在理论上这个信息已经具有无限复制的可能;而如果对已经被无限复制的信息进行遮蔽,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甚至是可笑的。所以,网络媒体在传播学意义上的“把关人”效应注定只能是很宽松、很弱的,其把关逻辑是:“只要不……就能发布”。而传统媒体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则很容易受到权力因素的控制。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网络媒体,或者说网络传播环境确实具有成为“观点的公开市场”的资质。“观点的公开市场”还将导致哈贝马斯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及的“圆桌政治”的形成。在他看来,代议制民主将被“圆桌式民主”取代,在“圆桌政治”的环境下,人们公开讨论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就如同进行圆桌会议一样。无疑,信息极大程度上的公开将导致民主的进步;而“圆桌政治”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的形成具有了更大的可能性。在一些研究者看来,既然网络传播环境下的信息难以遮蔽,那么在讨论过程中,各种各样的观点都被表达出来,而这,似乎正是“圆桌政治”的终极表现形式。另外,还有一些人认为,网络媒体将成为民主的救星,它将是摧毁社会霸权和政权控制的武器。在一定程度上,民主要求的是民意的充分表达,尽管民主随着时代的进步也在发展,但是力图控制民意的力量也在不断谋求新的控制方式。他们认为,网络传播的出现使得控制显得苍白无力。在网络中,民意充分表达出来以后,民主也就有了保障。当然,还存在其他许多乐观的看法。例如单纯的将网络媒体看成是“公共领域”的实现;以及网络媒体带来的受众与传播者的完全平等,等看法。无庸讳言,网络媒体在推动社会进步和政治改革方面确实做了许多非常有效的工作。但是,客观而言,上述看法很大程度上只是“电子乌托邦”思想在网络环境下的翻版。而且,网络媒体作为“观点的公开市场”的说法遇到了尴尬。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网络媒体得以崛起的事件竟然是克林顿丑闻。一个报道丑闻、眼界狭窄的媒体能够胜任“观点的公开市场”这一重大责任么?网络媒体利用自己在技术上的特性,“有恃无恐”地滥用自由。经历了十年的发展,这种现象也越来越严重。最近的例子是上半年的盖茨被暗杀的传闻。一时间,网络媒体引来了众多指责和呵斥,不仅对其担当“自由先锋”的角色产生怀疑,就连“第四媒体”的地位也险些不保。盖茨事件并非网络媒体滥用自由的个别表现,其失范的行为越来越多。如果加以总结的话,我们可以发现网络媒体滥用自由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发布虚假新闻2.散布有害信息、文化垃圾3.侵权4.过分娱乐化的倾向(包括煽情化和色情化倾向),或者说媚俗化5.舆论导向的模糊和偏差;等自由的观念必然引起对责任的关注。而自由的滥用也就是不负责任。这种不负责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普遍的观点认为是商业化造成了网络媒体的失范。不过传统媒体也都走向了商业化,只是网络媒体商业化的程度在某些方面更高而已。实际上,商业化与具有职业道德的新闻从业人员,以及他们对社会的深层思考和对理想状态下公正、公平的追求是不矛盾的。但是毫无疑问,商业化带来了激烈的竞争。网络媒体为了吸引广大网民的注意力并进而吸引广告商的资金投放,必然想尽办法提高自己的点击率,而忽视自身传播的社会责任感。于是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新闻在更明显的意义上成为了具有市场价值的商品,其宣传价值和社会意义就得不到足够的关注,也就是说,网络新闻的意识形态色彩淡化了。这样看来,商业主义潮流确实冲击着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另外,来自外界的,例如公众和其他力量对网络媒体的规范还很不明显,甚至在某些地方还有所纵容。在这个地方,监督的缺失和不负责任似乎互为因果。正是网络媒体的随意使得公众对它的要求不高,没有过多关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这种监督的缺失又使得网络媒体进一步失范。如此一来,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以上分析的是造成网络媒体责任缺失的部分外部原因。而在网络媒体内部,也存在引起网络媒体失范的因素。网络媒体开放互动等特性本身就存在着对“自由”的喜好和对“责任”的排斥。这造成了一些严重的问题。例如,网络媒体的新闻具有可更改性。即使一条新闻发出去了,被成千上万的人看到了依旧可以更改。这样一方面“可以用完全不同的方式来断章取义地使用引语,甚至在发稿以后改变他们的态度倾向”;另一方面又造成了网络媒体传播者的懈怠,因为“犯下错误对内心造成的打击以及经受公开批评的磨练将不复存在”。又如,从网络新闻的传播过程来看,理论上信息来源都是无限制的,具有非常强的流动性和交互性。这样网络媒体的新闻传播变得可信度较差。更为严重的是,错误可能永远保留在网上。同时,网络媒体在反抗信息遮蔽方面表现出来的“把关人”效应的衰弱在这个时候更可能成为引起问题的原因。一旦“把关人”缺失,那么不负责任的信息就可能肆无忌惮地在网络媒体上得到传播。另外,网络传播的快捷性容易造成新闻报道的碎片化。这种快捷性又容易得到受众和社会环境的鼓励,于是为了单纯地追求快捷,新闻报道的整体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得不到保证,新闻报道就无法传递正确的信息;而在这种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另外的网络媒体可能接受这一错误的或者说是片面的信息,即便是最初发布信息的网站对内容作出了更正,但是转载的网络媒体不一定会及时做出反应,于是以讹传讹,由此产生的新闻报道应该也是不负责任的。从人的角度来看,传播工作者和受众对于网络媒体责任的缺失都是难逃干系的。网络传播工作者素质的低下造成了职业道德没有规范起来,甚至在破坏这些职业道德。在美国开设了第一门网络新闻课程的罗兰•德•沃尔克曾对此评论道,许多网络传播工作者会“追求时效,推崇技巧,讲求美感,注重效果,但有时却丢掉了根本:准确、来源可靠、公正和完整,更不用说可靠的判断了。……对于几个世纪以来积累的经验,他们不是进行审慎的质疑,而是采取了一种破坏与舍弃的态度。”事实确实如此,尤其是某些商业网站的工作人员缺乏新闻编辑方面的能力和知识,导致了不负责任的出现。作为网络传播活动的对象之一的受众,更应当理解不负责任的传播对自己造成的恶劣后果。可惜的是,受众在造成网络媒体责任缺失方面,却成为了因素之一。根据2002年8月内地进行的“网友阅读取向网上调查”的结果,在网友眼中好新闻的标准当中,“快速及时”获得了53.31%的赞同,而“客观公正”是13.28%,全面深入是11.95%,作为新闻生命的“真实可信”只有9.85%的赞同度。仅仅从这一数据来指责受众是没有道理的。但是毫无疑问,根据受众的这些阅读取向,网络媒体正在变得越发狭隘。受众对于网络传播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底层的需求,或者说这种底层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刺激而表现得特别突出。例如他们更喜欢阅读媚俗化的报道。另外,受众对网络传播的需求是一种“补充性”的需求,即更倾向于接收那些从传统媒体那里无法获得的信息。受众的需求对于媒体进行传播活动而言正是一种指导。因此为了满足受众的这些需求,网络媒体铤而走险,责任屡次被抛到了脑后。网络媒体的受众宽容了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却引来了更加严重的问题。基于以上的分析,网络媒体是不会成为真正的“观点的公开市场”的。人们对于网络媒体的看法总体上显得乐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媒体应当而且必须具有比传统媒体更自由的地方。不过在做到自由的同时,必须同时得到责任的规范。二、社会责任论的“过时”与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的适用性对于网络媒体责任的缺失问题,在其发展的初期就有人指出过。但是人们更多的还是从经验的角度对网络媒体加以指责,而没有用一个规范的理论来加以匡正。笔者认为,20世纪40年代末在美国提出的“社会责任论”依旧可以作为规范网络媒体传播行为的理论。在传统媒体的语境下,社会责任论的影响明显而深远;但是在网络媒体的语境下,它仍然是适用的。尽管有些研究者指责社会责任论不能从根本上匡正媒体已经失范的行为,但是在网络传播环境下,情形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1947年由哈钦斯委员会提出并经过彼得森等人发展的“社会责任论”之理论前提在于认为自由是伴随着义务的,而报刊就对社会承担当代社会的公众通讯工具的某种主要职能。在倡导责任的同时它并没有忽视自由。相反,社会责任论者把对新闻自由的重新理解作为建立自己理论的起端。他们认为完全的自由和绝对的自由是没有的,没有限制的自由仅仅是一个幻想。在自由的前提之下,更应该关注的恰恰是责任。因此,社会责任理论主要强调的是大众传播媒体对社会和公众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和义务。社会责任论的主要观点在于:(1)大众传播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因而媒介机构必须对社会和公众承担和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2)媒介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应该符合真实性、正确性、公证性等专业标准;(3)媒介必须在现存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自我约束,不能煽动社会犯罪,不能传播宗教和种族歧视的内容;(4)受众有权要求媒介从事高品味的传播活动,这种干预是正当的。而为了做到以上几点,社会责任论要求媒体做到:(1)就当日事件在赋予其意义的情境中真实、全面和机智地报道;(2)成为交流意见和批评的论坛;(3)做到对社会组成群体的典型画面的反映;(4)实现对社会目标与价值观的呈现与阐明;(5)充分接触当日消息。无论从观点还是从要求来看,“社会责任论”都是对当今失范的网络媒体的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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