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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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芙美违法广告案例分析李宁艳广告08020811200380时间:2006年12月11日19:59【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刘浦泉)没有科学依据的甩脂减肥广告今年7月被禁播后,一种宣称“一身春装过寒冬”的热能塑身衣广告又在电视上热播。北京一名被电视广告忽悠上当两次的消费者,11日将一家名为“贝芙美”品牌的销售商和生产商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据消费者刘女士介绍,几个月前,她经不起电视广告的诱惑,购买了一台“贝芙美”甩脂机。当时广告上画面显示,震动能甩掉脂肪,通过皮肤排出的油可以渗透20层的报纸。但甩脂机买回来没用几天,就有专家指出,甩脂减肥缺乏科学依据,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刘女士被吓得赶紧停用。几个月后,刘女士又一次经不起电视广告的诱惑,购买了一套“贝芙美”热能塑身衣。电视广告称,这种热能塑身衣“面料发热、运动加热、蜂巢储热”“又薄又暖又苗条,一身春装过寒冬”。谁知道,刘女士花了近千元购买的“贝芙美”热能衣根本不保暖,仅穿用一天就把她冻得患了感冒。“贝芙美”涉嫌虚假广告被消费者告上法庭“贝芙美”涉嫌虚假广告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两次上当完全是被电视广告给忽悠的。没想到的是,这种根本不保暖的热能衣和退货无门的甩脂机竟然是同一个品牌”。于是,刘女士将“贝芙美”销售商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生产商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今年7月份,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明确要求“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标明推销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名称及有关产品审查批准文号”。然而,“贝芙美”的广告只有订购电话,没有标明销售企业——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全称。按照广告法规有关规定,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违法仍发布的,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有关专家表示,除了要求出具广告审查单、对广告发布人的资质严格审查,电视台还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禁播令”的规定,否则电视台要承担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钟耀明表示,虚假广告屡屡骗人,广告主负有法律责任,电视台也不能免责。目前,他正收集相关证据,要把播放忽悠广告的相关电视台告上法庭。据了解,刘女士目前以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要求两被告双倍赔偿,并承担医药费和诉讼费用。(责任编辑:安世者)贝芙美经营现状贝芙美热能塑身内衣广告吹牛2006-12-20按图索骥买热能衣被冻感冒怒而投诉晨报讯(记者朱烁)给金鱼穿上“保暖”材料就能在零下10℃的冰库中过冬?日前,四家卫视因播放的贝芙美热能塑身内衣广告有“吹牛”之嫌,被消费者告到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目前投诉已经被受理,广电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将通知四家电视台的上级单位,对涉嫌虚假宣传的“贝芙美”广告进行调查。被黑龙江卫视、山东卫视、广东卫视、旅游卫视连天播发的“贝芙美”热能塑身内衣广告忽悠,刘女士花了近千元买了产品期盼像广告里说的“春装能过冬”,结果穿了一天就被冻感冒。本周一,刘女士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贝芙美的销售商、生产商一起告上法庭,隔天将违规播放涉嫌虚假广告的四家电视台投诉到国家工商总局和广电总局。贝芙美热能塑身内衣广告吹牛“本以为经电视台的把关审查,广告应该是真实、权威的,这才购买了相关产品。事后才发现,四家电视台播放的该广告都没有标明所推销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名称及有关产品审查批准文号,没有提供经营、销售企业的准确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维权带来相当严重的障碍。”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标明推销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名称及有关产品审查批准文号。刘女士在投诉材料中认为,四家电视台违反“禁播令”的规定,违规播出虚假广告,对虚假信息起了扩大传播作用,辅助欺骗消费者。据悉,国家广电总局将直接通知四家电视台的上级单位,对涉嫌的虚假广告进行调查,并将责成各省主管部门把处理结果告知刘女士。同日,国家工商总局也受理了刘女士的相关投诉。消费者代理律师钟耀明表示,还准备把播放忽悠广告的相关电视台全部推上被告席,让播出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法律责任。来源:北京晨报“婷美”指责“贝芙美”拙劣拷贝推六方上法庭作者:姚岚蒋秀凤发布时间:2007-01-0813:43:40中国法院网讯因认为对自己构成不正当竞争,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将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电视台、广东省电视台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公司系保暖、塑身内衣的专业生产厂家,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是公司的分销商,并在2005年冬季成为公司“发热三件套”产品的电购总经销商,获取了可观的经济效益。2006年9月5日,就公司开发的“发热螺旋体”瘦暖内衣新产品,党某代表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取得该产品的全国电购总经销权。该合同明确约定,被告不得生产经营与本合同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对涉及的全部技术资料及商业秘密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签订后婷美公司依约向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提供了广告创意、广告播出带、培训话术教案和产品,但二被告一直拖延对外宣传销售。2006年11月黑龙江省电视台、广东省电视台等播放了(贝芙美)蜂巢热能衣电视购物广告。公司发现,上述产品广告创意与自己的“发热螺旋体”瘦暖内衣新产品如出一辙,产品也极为类似。“婷美”指责“贝芙美”拙劣拷贝推六方上法庭2006年11月26日,公司花898元从黑龙江省电视台处购买了一套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蜂巢热能内衣。经调查,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系密切;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张某同时还是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蜂巢热能内衣使用的商标“贝芙美”的注册人是党某。由此可知,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在取得了公司新产品的相关资料后,采取不正当手段,利用关联企业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与公司相似的产品,并套用公司广告文案。经进一步调查,所谓蜂巢热能内衣也是委托自己的产品加工商生产的。婷美集团据此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市场规则,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同时被告的贝芙美蜂巢热能塑身衣产品中没有使用浩夫高8度发热纤维,其保暖效果明确低于同类产品。被告广告中宣称的“高效发热,生态保暖”纯属虚假广告。故请求判令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黑龙江省电视台、广东省电视台停止播放侵权广告宣传;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党某、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100万元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贝芙美侵权被告成串2006年12月25日08:20每日经济新闻继被消费者以贝芙美蜂巢热能衣不保暖为由状告,遭工商总局调查之后,贝芙美日前又被同行婷美集团以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告上了法庭。据悉,婷美上周末分别以“专利故意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贝芙美的生产商、销售商、商标持有人以及播出贝芙美热能衣广告的多家电视台一起告上北京市一中院和二中院,除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立即停止播出侵权广告外,还要求被告赔偿侵犯专利权造成的损失300万元、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失100万元,共计400万元。贝芙美低调应对诉讼昨日,本报就此诉讼致电贝芙美经销商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希望能听到该公司的说法,但该公司的“24小时订购电话”及业务联系电话接线人员在听明来意后均以“本人为公司新人,对公司业务和框架不熟”为由,匆匆挂断电话。据悉,第一被告张海飞此前就此诉讼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事态不明朗,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如果情况真如婷美起诉中所说,那以后谁还敢把产品交给这家电视购物公司做?”上海一电视购物广告策划公司人士昨日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国家工商、广电两部门联合下发的8月1日起对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等五类产品的电视购物广告“禁播令”生效4个多月以来,不少电视购物公司被迫转型,对经销的产品结构进行调整。该人士称,首先,可供这些公司进行包装的产品范围大量减少;其次,一些电视购物公司已经经营得相当成熟的产品被迫放弃此前宣传的功效,着力于在原由品牌下研发或包装产品的其他功能。“后一种转型在婷美上表现非常明显,此前其产品功能诉求主要是以塑身为主,近几个月来则在产品宣传上更多是突出其保暖概念。”该人士称,在此背景下,各电视购物上下游企业均将目标锁定在有限的几个产品上,出现类似的产品及概念的争夺应在意料之中。违法行为分析广告信息虚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广告法》总则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在当今社会是一个普遍现象,广告主、广告商不能够很好的区分适度的夸张与谎言之间的区别。广告监管部门、工商部门没有健全有效地依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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