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计划书电影及媒体艺术一年两年发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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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邀請計劃書電影及媒體藝術「一年/兩年發展資助」一年發展資助﹕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兩年發展資助﹕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申請條款2目錄頁數(1)序言3(2)獲資助藝團的目標3(3)公司、藝術及管理架構4(4)資助水平5(5)資助條件5(6)獲資助後的跟進工作6(7)計劃書的內容要求6(8)遞交申請及截止日期7(9)評估準則7(10)評審工作7(11)凍結政策8(12)防止賄賂條例8(13)個人資料處理/查詢個人資料8(14)知識產權9(15)覆核程序9(16)查詢103(1)序言1.1香港藝術發展局(下稱「藝發局」)成立電影及媒體藝術組全力推動電影及媒體藝術發展。其中一項工作是透過有策略的支持,支援從事電影及媒體藝術工作的團體的工作,包括在運作及活動製作上的需要,從而發展及推廣電影及媒體藝術,因此「一年/兩年發展資助」宗旨為協助從事電影及媒體藝術的團體,貫徹其發展目標,並積極支持其重點計劃的發展,為整體電影及媒體藝術界的發展作出貢獻。凡於資助日期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內開始的計劃/項目均屬「一年發展資助」的資助範圍。1.2藝發局現邀請合資格的藝團申請及遞交2009/10年度電影及媒體藝術「一年/兩年發展資助」申請計劃書。申請團體將接受遴選,由藝發局選出最適合接受資助的計劃,進行計劃書內之活動。這份文件概述藝發局對獲資助計劃的期望,以及計劃書應涵蓋的內容。1.3所有合乎資格的團體均可申請「一年發展資助」。2009/10年度「一年發展資助」的資助期是從2009年7月1日開始,至2010年6月30日(下稱「資助年度」),共12個月,現存(即2008/09)一年發展藝團可申請「兩年發展資助」。2009/10及2010/11年度「兩年發展資助」的資助期是從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下稱「兩年發展資助年度」),共24個月,詳情請參閱本文第1.4段。藝發局並不保證獲資助機構未來會繼續獲得「一年/兩年發展資助」。1.4為維持問責性及鼓勵優秀表現,「一年/兩年發展資助」會繼續沿用「可進可出」制度,讓其他合資格藝團可以加入,亦可替換表現未如理想的藝團。同時,為鼓勵表現卓越的一年發展藝團,藝發局在考慮現存(即2008/09)一年發展藝團的2009/10(首年)資助申請時,亦同時原則上向成績表現卓越的2008/09一年發展藝團承諾第二年2010/11活動計劃的資助,令這些藝團可專注持續性的藝術發展,享有更長遠的發展空間。當承諾第二年的資助時,獲資助團體可預期資助水平會與第一年相若。藝發局預計每兩年一次考慮從獲資助的一年發展藝團中甄選優秀藝團,向它們作出原則上兩年資助的承諾。1.5令藝發局滿意而駐於本港而又在港進行藝術活動的電影及媒體藝術團體,均可申請「一年/兩年發展資助」。1.6藝發局同時正邀請音樂、舞蹈、戲曲、戲劇、跨媒介藝術、藝術教育、藝術評論、藝術行政及視覺藝術的「一年/兩年資助」申請,但此「一年/兩年資助」申請條款不適用於上述界別,因為其申請準則與本文所述不同。請向藝發局索取適用於2009/10年度音樂、跨媒介藝術、藝術教育、藝術評論、藝術行政、舞蹈、戲曲、戲劇與及視覺藝術的一年資助《申請條款》。1.7此「一年/兩年發展資助」不適用於文學藝術界別,因該界別另設有「文學雜誌」資助,而且有不同申請期,歡迎向藝發局查詢詳情。(2)獲資助藝團的目標成功獲取資助的團體(下簡稱「藝團」)必須舉辦對界內發展具策略影響的計劃,例如拍攝製作、教育活動、發行、出版、展覽及評論等,為本港電影及媒體藝術界建立高水準及良好的聲譽以及對整體發展作出貢獻。藝團擬申請資助的計劃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的發展目標:42.1透過優秀的創作水平、嶄新穎及原創的理念及良好的技巧,探索新的藝術領域,促使藝團所舉辦的計劃能走向藝術的卓越發展;2.2籌辦高水準及具效益的教育、推廣或發行計劃,為觀眾及參與者提供各類型藝術活動,增加他們對不同藝術形式及風格的認識,並提高欣賞能力;2.3開拓培訓課程,孕育新的藝術人才;2.4發展藝術評論、研究或保存工作,促進本地藝術的持續發展;2.5透過交流活動推廣本地藝術,並提升本地藝術工作者的造詣及地位;及2.6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使整個藝團及個別成員能充分發展。(3)公司、藝術及管理架構獲資助的團體必須為本地註冊而非牟利的有限公司,並擁有具信譽的董事局負責監察電影/媒體藝術計劃的整體運作及決策,及顯示已設立良好的運作機制。以下為一個良好運作的團體一般具有但並非唯一的參考指引:3.1藝團的董事局(下稱「董事局」)須不少於5人,負責監督藝團的工作,包括活動的籌辦、市場推廣、財政及人事等各方面;3.2董事局成員應適量地包括不同專業人士,為獲資助團體提供意見及工作支援,並制定董事局的組成方式及任期,以及更新機制;3.3申請團體的受薪僱員不能成為董事局或任何監管機制的成員,即不能在董事局、全體會員大會、董事局屬下任何其他委員會或監管機制內具投票;3.4獲資助團體董事局成員一般不會為參與電影/媒體藝術計劃的工作而收取報酬,但須須制定利益衝突方針,確保決策是在會議沒有任何利益衝突的情況下作出,詳情可參考由藝發局發出「董事局成員收取報酬」指引(附件一);3.5董事局須定期召開會議,出席會議法定人數必須不少於董事局總人數的一半;3.6藝團須制訂監管財務及公開、公平和具競爭性選購貨品及服務的正確程序,以確保資助得到適當的運用;3.7藝團須制訂適當的政策及措施,以擁有及保護因其創作及活動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或版權;3.8獲資助團體有制訂公平的招聘程序,和與職員簽署有效的僱傭合約。5(4)資助水平4.1基於資源上考慮,去年「一年發展資助」的資助額一般最高約為$700,000。4.2藝發局鼓勵藝團為重點計劃開拓不同資源,包括(但不限於)票房收入、學費、導師費、放映、發行、廣告收入、捐獻及贊助。4.3藝發局根據本身的資源狀況及考慮藝團在營運上的需要,而考慮支持其重點計劃,在決定資助金額時,會以下列各項為考慮基礎:-申請活動計劃的質素及成果預期對電影及媒體藝術發展的貢獻;-申請團體的的行政開支須為合理,並能配合執行計劃的需要;-申請團體的往績表現及未來發展路向。4.4為了鼓勵藝團開拓多方面資源,藝團可自動保留不超於有關計劃總開支25%的盈餘。而且所有非政府來源的現金捐獻及贊助都不會列為盈餘收入。藝團所保留的盈餘須運用於促進藝團藝術發展的活動內。4.5藝發局不接受獲資助藝團於資助年度內申請其他藝發局資助計劃。若有關計劃的《邀請計劃書》或申請資格述明可以豁免者則不在此限。4.6藝發局會明確支持藝團的活動計劃數目及內容,如藝團實際所舉辦的活動計劃與獲批准的活動計劃數目及內容有重大不同,藝團須向藝發局提供合理解釋,否則藝發局保留要求獲資助藝團退還全部或部份計劃資助額的權利。第二年資助4.7為獎勵表現卓越的藝團及讓藝團有持續性的發展,藝發局會於批許現存2008/09一年發展藝團的2009/10年(首年)資助時,會考慮承諾原則上給予合資格的優秀團體2010/11(第二年)的資助,預期獲資助團體進行相若的活動計劃數目及規模,而資助水平會與第一年相若。4.8獲兩年資助的發展藝團須於2010年2月前再向藝發局提交第二年各資助活動計劃的詳情以及預算,以便藝發局確定第二年資助額。第二年的資助額須原則上視乎藝發局的財政狀況與及兩年資助的發展藝團於首年2009/2010的表現而定,首年及第二年的資助水平會是相若。(5)資助條件申請經批准後,成功獲資助的藝團會獲藝發局的通知,並須簽署一份闡明資助條件及包含此邀請申請計劃書及申請計劃書內容的合約(下稱「合約」)。如欲參考資助合約的樣本,以便對資助條件有更深入理解,請聯絡本藝發局。合約將構成藝發局與藝團的資助關係的獨有記錄。藝團須於藝發局提供合約後一個月內簽訂合約。否則,藝團的獲選資格將失去及無效。6(6)獲資助後的跟進工作藝發局要求獲資助藝團的董事局,投入及積極地監察獲資助活動的進行及履行以下跟進工作:6.1獲資助計劃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按藝發局發出的表格範本擬備的計劃報告,總結每項計劃的成績及提供相關數據,例如實際參與人數等。若計劃期限超過一年,需於計劃開展後第7個月內提交中期報告,匯報計劃進展情況。6.2所有獲資助計劃結束後6個月內提交根據藝發局《一年/兩年發展資助核數師指引》而編定的核數師報告。6.3加強與藝發局的聯繫,包括商討計劃進度及安排藝評員評核獲資助的計劃。6.4為加強對公帑使用的問責性,藝發局並會委派局方核數師對獲資助藝團的內部控制發出管理建議書。獲資助藝團須准許及協助藝發局核數師審核獲資助藝團的所有開支帳目,以及管理及監控程序,並遵照藝發局或藝發局核數師給予的任何財務管理及監控建議行事。6.5為達到上述目的,獲資助藝團須允許藝發局、其委派的核數師或其代表審核、檢查、查詢及不受阻礙地取閱獲資助藝團的各種記錄及帳目,並向藝發局、其委派的核數師或其代表解釋與公帑之收取、支出或保管有關的任何事宜。(7)計劃書的內容要求申請計劃書必須包括下列具體資料:7.1行政摘要以不超過2000字簡潔的概要,簡述藝團的發展方向。7.2公司架構7.2.1藝團的管理架構、組織圖、監管團成員/董事局成員名單(隨申請附上的表格三)及主要職員的權責詳情。7.2.2藝團必須呈交公司註冊及章程、商業登記副本或慈善團體證明。7.3職員架構及履歷職員架構及員工的資歷、技能及經驗詳情,以及建議酬金(隨申請附上的表格六)。7.4計劃個別申請計劃的藝術視野及目標、表現指標、市場策略及評估機制詳情。7.5申請預算申請計劃的預算,包括開支及預計收入,以及配合申請計劃需要的營運預算。7.6藝發局不會為上述提交的資料的任何遺失/損毀等負責。7.7若屬藝發局現有(2008/09)一年發展資助藝團而又希望藝發局考慮原則上的2010/11(第二年)資助承諾,可同時提交2010/11的計劃詳情包括計劃數目、內容、日期、受惠人數以及財政預算,供藝發局考慮第二年資助的原則承諾。7(8)遞交申請及截止日期8.1申請表格可於藝發局辦事處索取或從藝發局網頁()中下載。申請團體須把計劃書、填妥的申請表格和所需文件及資料於截止日期及時間前投進設於藝發局辦事處(香港英皇道979號太古坊和域大廈東翼14樓)的申請收集箱內,信封面上請註明「一年/兩年發展資助」。申請截止日期為2009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六時三十分。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藝發局接納郵戳日期為截止日期當日或以前的郵寄申請。逾時或以傳真、電郵或任何其他電子模式遞交的申請以及未能符合《邀請計劃書》列明要求的申請將不獲處理。8.2藝發局將於申請截止日期後四個星期內發出信函,表示已收到有關申請。8.32009/10年度「一年/兩年發展資助」屬獨立資助。一年發展資助其資助年度是由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共十二個月。兩年發展資助的資助年度是由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共二十四個月。藝發局不保證藝團未來會繼續獲得「一年/兩年發展資助」。8.4藝發局將於2009年6月通知成功申請團體,但藝發局保留延遲通知的權利。(9)評估準則藝發局會評核申請計劃能否展現計劃三方面的特點,包括卓越的質素、對藝術界的貢獻及可行性,亦會根據以下項目評估該計劃書:9.1計劃所訂的藝術目標應配合藝發局的藝術發展策略及資助理念,例如培養卓越藝術。9.2計劃所具備藝術上的獨創性,對本地文化特色及藝術多元發展作出貢獻。9.3計劃的營運和市場策略須配合藝團訂立的藝術目標,並有清晰的觀眾拓展目標。9.4計劃的實施成員須具有遠大抱負、視野、追求成效、具卓越往績以及管理、拓展資源及推動夥伴關係的能力與經驗。9.5財政預算合理可行。(10)評審工作10.1評審工作由藝發局及其屬下專責評審小組負責。10.2如藝發局或其評審小組認為有需要,申請團體將會被邀請出席評審小組會議。在藝發局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藝發局可以延遲或延期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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