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部分公交车车身两侧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限制性条款(项目编号:XMGJJT_G20090821)一、概况: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也可称招商方)拟对下辖3家公交营运公司36条线路506台公交车辆的车身两侧广告经营代理权进行公开招商,招商线路按其所属公司分为六个标,分别命名为:A标:厦门公交集团开元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线路,以下简称为“开元公司”;本标为8条线路,80台公交车辆;B标:厦门公交集团开元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线路,以下简称为“开元公司”;本标为7条线路,81台公交车辆;C标:厦门公交集团开元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线路,以下简称为“开元公司”;本标为6条线路,85台公交车辆;D标:厦门公交集团翔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线路,以下简称为“翔安公司”;本标为5条线路,94台公交车辆;E标:厦门公交集团思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线路,以下简称为“思明公司”;本标为4条线路,90台公交车辆;F标:厦门公交集团思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线路,以下简称为“思明公司”;本标为6条线路,76台公交车辆;以上招商线路及车辆数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注:车身两侧是指车厢外部左右两面)二、招商条件:1、对代理方的限制性条件:(1)代理方必须是成立时间超过一年的厦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2)代理方工商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包含户外广告经营许可一项。(3)代理方须具有完成本招商项目的能力、经验和良好信誉,同时必须具备在厦门市从事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达到一年以上的历史。(4)曾经与招商方及其下属公司有广告经营权代理合作项目的企业,若有欠款行为的,在缴清全部欠款前,不得参加本次竞价;(5)特别规定:在上一次竞价结束后至本次竞价前若有提前终止车身广告经营权代理合同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将被取消参加本次竞价以及下一次竞价的资格。2、报价要求:A标:报价金额不得低于每年每台9000元人民币;B标:报价金额不得低于每年每台8800元人民币;C标:报价金额不得低于每年每台8500元人民币;第2页共6页D标:报价金额不得低于每年每台8600元人民币;E标:报价金额不得低于每年每台9200元人民币;F标:报价金额不得低于每年每台8500元人民币;竞价人不得分线路报价或以低于底价的金额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3、代理方的确定:意向竞买人在交纳竞价保证金并通过招商方的资格审查后成为竞买人参加竞价会,竞价会上最终最高报价方为代理方。六个标分开进行招商竞价。4、签订合同:代理方须于当日与所代理线路的所属公交营运公司分别签订广告经营权代理合同,广告经营权代理合同有效期为叁年,合同起止日期详见附件一。5、保证金制度:代理方签订广告经营权代理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须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中每年代理费总额的15%。合同到期后,代理方没有任何违反合同行为的,招商方将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6、其他约定:A标、B标、C标、D标、E标、F标均为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标的。中标代理方必须完全履行其在本次竞价中所中标的全部线路的广告经营权代理合同,不得部分履行或提前终止部分线路的广告经营权代理合同。否则,视同代理方根本违约,代理方必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其在本次竞价中所中标的全部线路广告代理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总额的双倍计算。合同期内,遇有车辆大修、事故、年审、报废、更新、停运、线路调整、车辆调整等原因引起广告画面必须重新制作、修补以及影响广告不能正常运作的风险及相关费用均由代理方自行承担,招商方不予承担。附件一公交车车身两侧广告经营代理招标线路一览表附件二《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代理合同》范本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第3页共6页附件二: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代理合同(范本)甲方:厦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广告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乙方为厦门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公交车车身两侧广告经营代理权出让项目》(编号:XMGJJT_G20090821)中标的最终中标方即代理方,现为规范公交车车身广告制作,保持公交车辆外观的整洁和统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广告权的授予1.1甲方将其所属条公交线路(具体线路见附表)的车厢外部左右两面(以下简称车身两侧)的广告经营代理权授予乙方。根据本合同条款,乙方有权向中外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提供上述线路的公交车车身两侧广告版面,用于经营、制作、发布广告。1.2乙方获得公交车车身两侧广告经营代理权的期限为叁年,从年月日第4页共6页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广告权的交换条件2.1作为本合同甲方所授予乙方公交车车身两侧广告经营代理权的交换条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身两侧广告媒介费,车身两侧广告媒介费每年每台车为人民币。2.2车身两侧广告媒介费按年分季度支付,乙方应于每季度前五日内一次性交清本季度的广告媒介费。逾期支付每日按应交金额的万分之三加收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未交清广告媒介费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广告经营代理权。2.3车身两侧广告媒介数量按各线路的实际营运车辆数计算(实际营运车辆亦包括公休、大修、年审、事故等车辆)。2.4合同保证金为车身两侧广告媒介费全年总额的15%,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上述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在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保证金(无息);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在保证金中抵扣,抵扣后若有余额的,再退还余额;如保证金不足赔偿损失,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后五日内将差额支付给甲方。2.5乙方须将每一笔媒介费按时汇入甲方指定帐户,每笔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后,甲方开具正式广告业发票。第三条广告管理3.1乙方负责开展广告业务,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管理等经营活动并承担各项费用支出。3.2乙方负责车身两侧广告画面维护、保养和日常管理。乙方保证广告画面美观、完整亮丽,若有损坏,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维护保养,否则视为违约行为,乙方应按每日每台车1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3广告画面应按厦交运管[2007]25号文规定的尺寸规格、位置和要求进行设计、张贴制作。今后如甲方主管部门或政府机构有相关新规定出台,以新规定为准。第四条权利与义务4.1合同期限内甲方保证乙方是以上线路公交车车身两侧广告权唯一的合作方。4.2乙方负责车身两侧广告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广告画面的整洁美观。4.3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缴纳车身两侧广告媒介费。4.4乙方经营、制作、发布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厦门地方第5页共6页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时乙方应在广告设置之日起三日内向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乙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甲方或其他第三方赔偿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4.5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4.6合同期限内,如遇有车辆大修、事故、年审、报废、更新、停运、线路调整、车辆调整等原因引起广告画面必须重新制作、修补以及影响广告不能正常运作的风险及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7合同期限内,甲方协助乙方人员进入公交场地进行广告制作、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乙方人员现场制作广告时,应爱护车辆、车场的设施,保障车辆正常营运。乙方人员在广告张贴前应做好原有广告的清洁工作,广告张贴后应将废弃物自行清理并带离停车场,否则不被允许进入停车场张贴广告的责任由乙方自负。4.8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的停车场后必须遵守甲方停车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否则造成停车场失火、失盗,责任由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承担,乙方必须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4.9如政府部门或甲方要求在以上公交线路的车身两侧制作发布公益广告,乙方应无条件按照政府部门或甲方的要求免费制作、张贴公益广告。第五条违约责任5.1一般条款: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合同保证金金额的双倍计算。5.2特殊条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乙方作为本招商项目中标的中标代理方,且招商条件中已明确约定A标、B标、C标、D标、E标、F标均为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标的,故乙方在合同期间必须完全履行标所有线路的广告经营权代理合同,不得部分履行或提前终止部分线路的广告经营权代理合同。否则,视同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必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在本次竞价中所中标的标所有线路代理合同履约保证金总额的双倍计算(A标、B标、C标、D标、E标、F标线路详见附件一《公交车车身两侧广告经营代理权招商线路一览表》)。5.3由于一方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六条其他事项6.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随即生效。6.2如本合同约定线路的车辆更换成双层巴士,该线路的广告媒介费由甲乙双第6页共6页方另行协商。若出现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则该线路车辆的广告经营代理权由甲方无条件收回。6.3本合同如遇政府干预、政策不允许等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使本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法执行,合同自然终止,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追究。6.4本合同未尽之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5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6.6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保存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厦门××公共交通公司乙方:××××广告公司代表:代表: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