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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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根据人事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48号)和《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2.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使用事业编制的广播影视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我市《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广播影视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二、岗位类别设置5.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6.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广播影视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广播影视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10.市政府人事、文化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11.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影视剧制作单位等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传输发射监测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适当降低。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三、岗位等级设置㈠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2.我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或二级职员(正)、厅级副职或二级职员(副)、处级正职或三级职员(正)、处级副职或三级职员(副)、科级正职或四级职员(正)、科级副职或四级职员(副)、科员或五级职员、办事员或六级职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2]。13.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14.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15.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应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6.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3)。17.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发射监测单位和影视剧制作单位按照市、区县分二类,确定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18.根据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19.全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⑴市属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原则上为2.5:3:4.5;⑵区县属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3:6。⑶乡镇(街道)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1:3:6.9。20.全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⑴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⑵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⑶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⑷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21.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22.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市级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岗位;区县级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23.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八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㈢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2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五级岗位(《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对应表》详见附件4)。25.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2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5%左右。27.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28.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三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调控。㈣特设岗位设置29.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广播影视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30.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⑴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⑵引进(或柔性引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急需高层次人才等,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⑶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⑷其他确需设置的。31.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填写《重庆市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件5),经区县(自治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32.广播电台电视台中播音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播音指导一级岗位、播音指导二级岗位、播音指导三级岗位、播音指导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播音员一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二级岗位、主任播音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播音员一级岗位、一级播音员二级岗位、一级播音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二级播音员一级岗位、二级播音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三级播音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33.广播电台电视台中编辑、记者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一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二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三级岗位、高级编辑(高级记者)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一级岗位、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二级岗位、主任编辑(主任记者)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记者)一级岗位、编辑(记者)二级岗位、编辑(记者)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一级岗位、助理编辑(助理记者)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3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应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在专业技术名称。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㈠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35.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广播影视工作把握正确导向、确保安全播出、依法加强管理、发展事业产业的根本要求,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⑴遵守宪法和法律;⑵具有良好的品行;⑶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㈡管理岗位基本条件36.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其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7.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⑴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⑵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⑶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⑷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⑸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⑹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38.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职员管理的具体条件。三、四级职员岗位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㈢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39.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要求。40、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4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按照我市《实施办法》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技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和指标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㈣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44.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45.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46.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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