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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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系统设计规范2008-06-1211:46总则1.0.1为了适应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社会需求,配合现代化城市建设和信息通信网向数字化、综合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搞好建筑与建筑群的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综合网络建设,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建筑群的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1.0.3综合布线系统的设施及管线的建设,应纳入建筑与建筑群相应的规划之中。1.0.4综合布线系统应与大楼办公自动化(OA)、通信自动化(CA)、楼宇自动化(BA)等系统统筹规划,按照各种信息的传输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并应符合相关的标准。1.0.5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功能、环境条件和近、远用户要求、进行综合布线系统设施和管线的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必须保证综合布线系统的质量和安全,考虑施工和维护方便,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1.0.7综合布线系统的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术语和符号2.1术语2.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genericcablingsystemforbuildingandcampus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传输网络。它既使话音和数据通信设备、交换设备和其他信息管理系统彼此相连,又使这些设备与外部通信网络相连接。它包括建筑物到外部网络或电话局线路上的连线点与工作区的话音或数据终端之间的所有电缆及相关联的布线部件。2.1.2配线子系统(水平子系统)horizontalsubsystem——配线子系统由信息插座、配线电缆或光缆、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国外称之为水平子系统。2.1.3干线子系统(垂直子系统)backbonesubsystem——干线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国外称之为垂直子系统。2.1.4工作区workarea——工作区为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独立区域。2.1.5管理administration——管理是针对设备间、交接间、工作区的配线设备、缆线、信息插座等设施,按一定模式进行标识和记录。2.1.6设备间equipmentroom——设备间是安装各种设备的房间,对综合布线而言,主要是安装配线设备。2.1.7建筑群子系统campussubsystem——建筑群子系统由配线设备、建筑物之间的干线电缆或光缆、跳线等组成。2.1.8交接间安装楼层配线设备的房间。2.1.9安装通道布放综合布线缆线的各种管网、电缆桥架、线槽等布线空间的统称。2.1.10安装空间安装各种设备所需的房间或场地的统称。2.2符号系统设计3.0.1综合布线系统(GCS)应是开放式星型拓扑结构,应能支持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业务的需要。3.0.2综合布线系统宜按下列六个部分进行设计:1.工作区;2.配线子系统;3.干线子系统;4.设备间;5.管理;6.建筑群子系统。3.0.3建筑与建筑群的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配置的综合布线系统。当网络使用要求尚未明确时,宜按下列规定配置:1最低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低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1)每个工作区有1个信息插座;2)每个信息插座的配线电缆为1条4对对绞电缆;3)干线电缆的配置,对计算机网络宜按24个信息插座配2对对绞线,或每一个集线器(HUB)或集线器群(HUB群)配4对对绞线;对电话至少每个信息插座配1对对绞线。2基本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中等配置标准的场合,用铜芯对绞电缆组网。1)每个工作区有2个或2个以上信息插座;2)每个信息插座的配线电缆为1条4对对绞电缆;3)干线电缆的配置,对计算机网络宜按24个信息插座配置2对对绞线,或每一个HUB或HUB群配4对对绞线;对电话至少每个信息插座配1对对绞线。3综合配置:适用于综合布线系统中配置标准较高的场合,用光缆和铜芯对绞电缆混合组网。1)以基本配置的信息插座量作为基础理论配置;2)垂直干线的配置:每48个信息插座宜配2芯光纤,适用于计算机网络;电话或部分计算机网络,选用对绞电缆,按信息插座所需线对的25%配置垂直干线电缆,或按用户要求进行配置,并考虑适当的备用量;3)当楼层信息插座较少时,在规定长度的范围内,可几层合用HUB,并合并计算光纤芯数,每一楼层计算所得的光纤芯数还应按光缆的标称容量和实际需要进行选取;4)如有用户需要光纤到桌面(FTTD),光纤可经或不经FD直接从BD引至桌面,上述光纤芯数不包括FTTD的应用在内;5)楼层之间原则上不敷设垂直干线电缆,但在每层的FD可适当预留一些接插件,需要时可临时布放合适的缆线。4配线设备交换硬件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电话的配线设备,宜选用IDC卡接式模块;2)用于计算机网络的配线设备,宜选用RJ45或IDC插接式模块。3.0.4综合布线系统应能满足所支持的电话、数据、图文、图像等多媒体业务的分级要求,并选用相应等级的缆线和连接硬件设备。3.0.5综合布线系统的分级和传输距离限值应符合表3.0.5所列的规定:3.0.6综合布线系统的组网和各段缆线的长度限值应符合图3.0.6所示的规定:3.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选用的电缆、光缆、各种连接电缆、跳线,以配线设备等所有硬件设施,均应符合《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926.1~3和《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YD/T838.1~4标准的各项规定。3.0.8综合布线系统宜设置中文显示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人工登录与综合布线系统相关的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信息包括:设备和缆线的用途,使用部门,组成局域网的拓扑结构,传输信息速率,终端设备配置状况,占用硬件编号,色标,链路的功能和各项主要特征参数,链路的完好状况,故障记录等内容。还应登录设备位置和缆线走向等内容。3.0.9在系统设计时,所选用的配线电缆、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类别必须相一致。如采用屏蔽系统时,则全系统必须都按屏蔽设计。3.0.10系统设计应根据据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使用功能比较明确的专业性建筑物,信息插座的布置可按实际需要确定。其中办公用房部分按普通办公楼的要求布置,机房部分按近、远期分别处理,近期机房按实际需要布置;远期机房的水平电缆可暂不布线,将需要的容量预留在FD内待确定使用对象后进行二次装修时再行布线。2对于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普通办公楼,信息插座的配置宜按本规范第3.0.3条和第5.0.1条的规定办理。3对于房地产部门开发的写字楼、综合楼等商用建筑物,由于其出售或租凭对象的不确定和流动等因素,宜采用开放办公室综合布线结构,并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多用户信息插痤时,多用户插座宜安装在墙面或柱子等固定结构上,每一多用户插座包括适当的备用量在内,最多包含12个信息插座;各段缆线长度应符合表3.0.10的规定。4对于具有电磁干扰环境的场合,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要求。3.0.11综合布线系统与外部通信网连接时,应符合相应的接入网标准。系统指标4.0.1综合布线系统链路传输的最大衰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在内,应符合表4.0.1的规定。4.0.2综合布线系统任意两线之间的近端串音衷减限值,包括配线电缆和两端的连接硬件、跳线、设备和工作区连接电缆在内(但不包括设备连接器),应符合表4.0.2的规定。4.0.3综合布线系统中任一电缆接口处的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4.0.3的规定。4.0.4综合布线系统链路衰减与近端串音衰减的比率(ACR)应符合表4.0.4的规定(对于A、B、C级链路,其中ACR值可由本规范表4.0.2和表4.0.1给出的值相减得出)。4.0.5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直流环路电阻限值,当系统分级和传输距离在本规范3.0.5条规定的情况下,应符合表4.0.5的规定。4.0.6综合布线系统线对的传播时延值,应符合表4.0.6的规定。4.0.7综合布线系统光缆波长窗口的各项参数,应符合表4.0.7的规定。4.0.8综合布线系统的光缆布线链路,在本规范4.0.7条规定各项参数的条件下的衰减限值,应符合表4.0.8的规定。4.0.9综合布线系统多模块光纤链路的最小光学模式带宽,应符合表4.0.9的规定4.0.10综合布线系统光缆布线链路任一接口的光回波损耗限值,应符合表4.0.10的规4.0.11综合布线系统的缆线与设备之间的相互连接应注意阻抗匹配和平衡与不平衡的转换适配。特性阻抗应符合100欧标准,在频率大于1MHz时偏差值应为正负15欧。工作区5.0.1一个独立的需要设置终端设备的区域宜划分为一个工作区。工作区应由配线(水平)布线系统的信息插座延伸到工作站终端设备处的连接电缆及适配器组成。一个工作区的服务面积可按5-10平方米估算,或按不同的应用场合调整面积的大小。每个工作区信息插座的数量应按本规范3.0.3条规定配置。5.0.2工作区适配器的选用宜符合下列规定:1设备的连接插座应与连接电缆的插头匹配,不同的插座与插头应加装适配器;2当开通ISDN业务时,应采用网络终端或终端适配器;3在连接使用不同信号的数模转换或数据速率转换等相应的装置时,宜采用适配器;4对于不同网络规程的兼容性,可采用协议转换适配器;5各种不同的终端设备或适配器均安装在信息插座之外,工作区的适当位置。配线子系统6.0.1配线子系统应由工作区的信息插座、信息插座至楼层配线设备(FD)的配线电缆或光缆、楼层配线设备和跳线等组成。6.0.2配线子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根据工程提出的近期和远期的终端设备要求;2每层需要安装的信息插座的数量及其位置;3终端将来可能产生移动、修改和重新安排的预测情况;4一次性建设或分期建设的方案。6.0.3配线子系统应采用4对对绞电缆,在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配线子系统根据整个综合布线系统的要求,应在交换间或设备间的配线设备上进行连接。配线子系统的配线电缆或光缆长度不应超过90m。在能保证链路性能时,水平光缆距离可适当加长。6.0.4配线电缆可选用普通的综合布线铜芯对绞电缆,在必要时应选用阻燃、低烟、低毒等电缆。6.0.5信息插应采用8位模块式通用插座或光缆插座。6.0.6配线设备交叉连接的跳线应选用综合布线专用的插按软跳线,在电话应用时也可选用双芯跳线。6.0.71条4对对绞电缆应全部固定终接在1个信息插座上。干线子系统7.0.1干线子系统应由设备间的建筑物配线设备(BD)和跳线以及设备间至各楼层交接间的干线电缆组成。7.0.2干线子系统所需要的电缆总对数和光纤芯数,其容量可按本规范3.0.3条的要求确定。对数据应用采用光缆或5类对绞电缆,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超过90m,对电话应用可采用3类对绞电缆。7.0.3干线子系统应选择干线电缆较短,安全和经济的路由,且宜选择带门的封闭型综合布线专用的通道敷设干线电缆,也可与弱电竖井合用。7.0.4干线电缆宜采用点对点端接,也可采用分支递减端接。7.0.5如果设备间与计算机机房和交换机房处于不同的地点,而且需要将话音电缆连至交换机房,数据电缆连至计算机房,则宜在设计中选取不同的干线电缆或干线电缆的不同部分来分别满足话音和数据的需要。当需要时,也可采用光缆系统予以满足。7.0.6缆线不应布放在电梯、供水、供气、供暖、强电等竖井中。7.0.7设备间配线设备的跳线应符合本规范6.0.6条的规定。设备间8.0.1设备间是在每一幢大楼的适当地点设置电信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建筑物配线设备,进行网络管理的场所。对于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设备间主要安装建筑配线设备(BD)。电话、计算机等各种主机设备及引入设备可合装在一起。8.0.2设备间内的所有总配线设备应用色标区别各类用途的配线区。8.0.3设备间位置及大小应根据设备数量、规模、最佳网络中心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8.0.4建筑物的综合布线系统与外部通信网连接时,应遵循相应的接口标准,交预留安装相应接入设备的位置。管理9.0.1管理应对设备间、交接间和工作区的配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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