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电视侵权及其保护的比较研究作者:安伟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条)1.学位论文张亚宁论MTV著作权及其保护2005音乐电视即MTV是20世纪末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MTV进入中国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了国内歌坛与电视媒界的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大陆KTV歌厅使用MTV作品的侵犯著作权纠纷第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该类MTV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唱片公司享有著作权,判决播放陈慧琳的MTV作品的北京纯音歌舞娱乐有限公司赔偿香港正东唱片公司56376元。这一判决做出之后,点燃了KTV战场上的一把火。唱片公司和KTV歌厅争执的焦点集中在MTV究竟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还是“制品”。不同种类的MTV是否属于作品,取决于该MTV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MTV作品的独创性是指基于作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投入的某种智力性劳动,而使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MTV是导演结合音乐、场景用自己的创作活动加以的阐释,而不是机械地录制现实、客观发生的影像,所以具有独创性的MTV是作品而不是制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有放映权,而录音录像制品没有表演权和放映权。KTV歌厅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的音频使用费,并不涉及MTV作品的视频许可使用费,因此KTV歌厅应向MTV作品制作者交纳放映权使用费。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照个案原则通过对涉诉的作品按照现有著作权法关于音像作品和制品的相关解释来进行甄别和判断,但是从长远来看,如何从立法上来制度化的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从而对不同种类的MTV是否属于作品进行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与其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制度需要更进一步的完善。首先,明确规定MTV是否属于作品。其次,明确MTV著作权的收费主体,并确定收费标准。在确定收费标准时,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合理分配各方的经济利益,使得愈演愈烈的KTV收费事件得以平息解决。最后,我们在吸收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精华的同时,应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式MTV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只有通过这一系列配套法规以及制度的完善,我们才能最终制度化地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也能使相关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5b105247-7f73-4bfc-b8c5-9dea010fbcf2下载时间:201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