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健康食品廣告管理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中華民國93年7月22日法規部份說明•消費者保護法廣播電視相關法規•廣告之定義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違規食品廣告之法規違規食品廣告之法規•傳播業者之規範傳播業者之規範食品衛生管理法暨施行細則最新修正公布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全文計七章四十一條最新修正發布日期: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全文計十四條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健康食品管理法暨施行細則最新修正公布日期: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全文計七章三十一條最新修正發布日期: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全文計十三條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食品衛生管理第三章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第四章食品業衛生管理第五章查驗及取締第六章罰則第七章附則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第三章)應標示事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標示、宣傳、廣告之禁止事項,及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之責任(第十九條)第十七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品名內容物資料食品添加物廠商資料有效日期其他公告指定事項營養標示:對象:公告指定標示方式及內容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88.04.16.衛署食字第88018294號經本查驗登記之食品,如標示本署許可文件文號,應完整標示:“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或其他同等意義之文字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88.04.16.衛署食字第88018294號(二)其他經本署配方審查核屬食品者,如標示本署復函文號,應完整標示:“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或其他同等意義之文字食品衛生管理法(標示)產品廣告標示之衛署食字號1.進口膠囊、錠狀食品,向衛生署申請核備,經衛生署核定為一般食品後,可進口通關核發之書函字號。標示: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查驗登記為食品。2.國產食品產製前,向衛生署提出配方審查,經衛生署審查配方為一般食品之覆函文號。標示: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滌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續)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二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名稱)、住所、電話、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品之廣告,食品衛生管理法並無規定,需先經核准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廣告內容涉及....食品....,應先送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取得證明文件」之規定食品廣告衛檢衛生機關基於前述原因,受理食品之廣播、電視廣告申請核備案件時,將就該廣告品是否確為合法廠商出產之食品出具證明文件,俾應行政院新聞局執行廣播電視法三十三條審查作業之需要,並同時通知廠商切實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如有違反者,一經發現當即依法處理(74.4.29.衛署食字第527519號)。食品廣告衛檢藥品食品健康食品健康食品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88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88年8月3日施行(健康食品-法定名詞)•第二條本法所稱健康食品,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之保健功效,特別加以標示或廣告,而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食品。•本法第二條所稱特殊營養素,係指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之成分,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本法第二條所稱特定之保健功效,係指具有足以增進國民健康或減少重大疾病危害因子之功效,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藥事法」第六十九條非藥物不得宣稱療效。(屬性不明—藥物、食品協調會報決議)健康食品管理法衛生署認定之保健功效調節血脂調節免疫系統腸胃功能改善改善骨質疏鬆牙齒保健調節血糖護肝(化學損傷)抗疲勞功能(92.08.29.公告)延緩衰老(92.08.29.公告)健康食品管理法罰則(第六章)對於物之處分(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對於人之處分(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對於拒絕、妨害或規避者之處分(第三十五條)對於屆期未繳罰鍰者之處分(第三十六條)罰則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者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醫療效能,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者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拒絕、妨礙、規避提供廣告委播者之資料衛生主管機關罰則(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罰則(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者傳播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廣告者,由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罰則罰則(續)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罰則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除得撤銷其健康食品之許可證外,處委託刊播廣告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虛偽不實、誇張或超過許可範圍之內容)傳播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規避、妨礙或拒絕)罰則(續)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處分同時,應函知傳播業者及直轄市、縣(市)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日起三日內,應即停止刊播。傳播業者刊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未依前項規定,繼續刊播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之廣告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虛偽或療效之標示或廣告之處罰規定法律名稱條次罰則食品衛生管理法32最高十五萬元,最低三萬元(誇大不實)最高一百萬元,最低二十萬元(療效)得按次連續處罰健康食品管理法2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91最高三十萬元,最低六萬元(療效)公平交易法41最高二千五百萬元,最低五萬元(虛偽不實)逾期不改者,最高五千萬元,最低十萬元一行為一罰,一行為(一則)之認定如下:電視、廣播電臺刊播同一則廣告,以廣告播出為認定標準,每日為一則`廣告查處原則(一)於報紙、刊物刊播同一則廣告,以廣告播出為認定標準,每日(期)為一則,報紙雖刊登於同日但不同縣市版分別認定網路廣告以同網址、一日之刊登為一行為認定標準廣告查處原則(二)廣告查處原則(三)統一裁罰基準(臺北市政府90.06.26.府衛秘字第9006360700號公告)第一次處罰鍰新台幣三萬元,第二次處罰鍰新台幣六萬元,第三次處罰鍰新台幣十萬元。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違規次數之認定有線電視媒體、電台上之違規同一版違規廣告於同一天在同一頻道之不同時段播出,視為乙起違規行為。同一版違規廣告於同一天在不同頻道播出,視為多起違規行為。同一產品之不同版廣告於同一天在相同或不同頻道播出,視為多起違規行為。同一版違規廣告在同一天刊播於數種媒體之數起違規行為,均個別視為乙次違規行為,應分別以相同之罰鍰金額處分。同一產品於同一頻道播出之連續性帶狀節目廣告,若同一日重播數次,視為乙起違規行為,但連續性之帶狀節目,每一日視為乙起違規行為。違規次數之認定報紙媒體同一版廣告於同一天在不同報紙刊登之廣告,視為多起違規行為,但均視為個別乙次之違規行為,應分別以相同之罰鍰金額處分。同一版廣告於不同日刊登於同一報紙,視為多起連續之違規行為。較常見--虛偽字號、假的見證、宣稱為GMP廠、假地址、假電話衛署××××字GMP認證涉及不實:健康食品管理法廣告管理原則1.名詞宣稱:出現「健康食品」字樣---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例如:健康食品、天然健康食品2.功效宣稱:保健功效--已公告九項,調節免疫機能、改善骨質疏鬆、調節血脂、調整腸胃功能、牙齒保健、調節血糖、護肝功能、(抗疲勞功能)、(延緩衰老)法定名詞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我國在食品廣告及標示管理上主要分為三種層次:1.涉及醫藥效能的詞句,2.涉及虛偽、誇張的詞句,3.未使人誤認有醫藥之效能且未涉及虛偽、誇張的詞句。至於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另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不在此認定表內規範。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各級衛生機關對於可能涉嫌違規之產品,應視個案所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綜合研判,切勿咬文嚼字,以達毋枉毋縱之管理目標。一、詞句涉及醫藥效能(一)宣稱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例句:治療近視。恢復視力。骨鈣流失及骨關節退化之治療及修補。健胃整腸。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壯陽。強精。減輕過敏性皮膚病。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調整內分泌。防止提早更年期。一、詞句涉及醫藥效能(二)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例句:解肝毒。降肝脂。抑制血糖濃度上升。(三)宣稱產品對疾病及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有效:例句:改善更年期障礙。消渴。消滯。平胃氣。降肝火。防止口臭。改善喉嚨發炎。祛痰止喘。消腫止痛。消除心律不整。解毒。一、詞句涉及醫藥效能(四)涉及中藥材之效能者:例句: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健脾。補脾。益脾。溫脾。和胃。養胃。補胃。益胃。溫胃(建中)。翻胃。養心。清心(火)。補心。寧心。瀉心。鎮心。強心。清肺。宣肺。潤肺。傷肺。溫肺(化痰)。補肺。瀉肺。疏肝。養肝。瀉肝。鎮肝(熄風)。澀腸。潤腸。活血。一、詞句涉及醫藥效能(五)引用或摘錄出版品、典籍或以他人名義並述及醫藥效能:例句:「本草備要」記載:冬蟲夏草可止血化痰。「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二、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一)涉及生理功能者:例句: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解酒。清除自由基。排毒素。分解有害物質。(二)未涉及中藥材效能而涉及五官臟器者:例句:保護眼睛。保肝。增加血管彈性。二、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三)涉及改變身體外觀者:例句:豐胸。預防改善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防止老化。改善皺紋。美白。(四)涉及引用本署相關字號,未就該公文之旨意為完整之引述者:例句:衛署食字第88012345號。三、詞句未涉療效及誇大通常可使用之例句:幫助牙齒骨骼正常發育。幫助消化。幫助維持消化道機能。改變細菌叢生態。使排便順暢。使小便順暢。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滋補強身。增強體力。精神旺盛。養顏美容。幫助入睡。營養補給。健康維持。青春永駐。青春源頭。延年益壽。產前產後或病後之補養。促進新陳代謝。減少疲勞感。清涼解渴。生津止渴。促進食慾。開胃。退火。降火氣。使口氣芬芳。促進唾液分泌。潤喉。「本草綱目」記載梅子氣味甘酸,可生津解渴(未述及醫藥效能)。食品者,宜使用「食用」二字;「服用」二字之文詞易與藥品混淆,故不宜使用(78.6.1.衛署食字第806356)。廣告範例違規廣告範例產品名稱涉及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