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工缴纳各项保险及足额发放工资保证书发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为民工缴纳保险及杜绝拖欠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我单位向发包人承诺:保证按时足额为民工缴纳各项保险(养老、医疗、失业、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女职工的计生险)及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发包人一经发现我司存在拖欠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民工的各项保险及工资的行为,我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交纳拖欠的民工各项保险及足额发放工资,并愿意接受发包人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我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各项保险及民工工资的情况,我司将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民工养老保险及工资的权力,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本保证书自承包商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原合同有效期满结束。保证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