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园党政领导班子和中层管理人员、教职员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和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奖励和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园长、书记、副园长组成,园长为第一责任人,书记为具体责任人,纪检监察员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相关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各部门各负其责。组织管理网络如下:园长-书记-分管园长-对应科室负责人——对应班组负责人——对应教2职工。第四条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幼儿园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各部门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章责任内容第五条党风廉政领导小组的领导责任: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部署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经验,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2.分析研究单位党风廉政状况,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3.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廉洁自律意识;4.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部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干部、职工廉洁从政从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6.对上级批办的重要信访事件以及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3定和纪检监察建议,认真组织落实,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结果;7.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职工违法违纪案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8.注重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各项治本措施,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作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第六条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1.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2.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及时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汇报;3.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4.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帮助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解决办案工作中的实际困难;5.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4建设方面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上级批办的重要信访事件,要认真组织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办理和处理结果;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运用干部;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等有关规定;不得任人唯亲、拉帮结派、封官许愿;不得索贿受贿、以权谋私;7.负责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督促班子成员做好廉洁自律工作;定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廉洁从政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8.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领导责任:1.对本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参与本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向园领导班子提出奖惩建议,督促本部门和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3.每年至少两次向园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报告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5第八条党员干部、职工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1.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工作计划、完成任务。2.接受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3.每年至少两次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廉洁从教、廉洁自律情况;4.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管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5.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自觉履行党风廉政监督责任。第九条各部门年初要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年终要向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写出专题报告。第四章责任考核第十条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领导园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第十一条考核的主要内容:1.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责任内容。2.党员干部、普通教职工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第十二条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写出考核报告,对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结果记6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党员干部、教职工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违纪部门或违纪责任人给予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移交上级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认真安排部署,不认真检查督办,对存在问题放任不管,导致状况恶化的;2.对执纪执法机关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对违法违纪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正确处理的;3.部门内部纪律松弛、软弱涣散、内部不团结、不协调的,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不严格的,管理团队缺乏凝聚力、战斗力的;4.选拔任用干部和管理人员等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决定,搞个人独断或少数人专断的;5.在教师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招生等方面的工7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及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的;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7.阻挠、干扰、对抗或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9.其它违反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第十五条部门管理成员中当年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部门本年度评先资格。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支部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