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安全监督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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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河北省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2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按照层级监督原则,上级监督机构应当对下级监督机构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运用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第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3第九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明确岗位职责;(二)有可靠的经费保障;(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四)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配备相应数量的计算机和智能移动设备,通过监督软件辅助监督工作;(五)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六)具有一定数量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1.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应能够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一般情况下市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数不少于9人,县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数不少于4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并有土建、机械、电气和市政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3.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数的75%以上。第十条监督人员是指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历,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中从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2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一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3年进行1次复核和岗位考核。各市每年对本辖区内的监督人员进行至少1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相关内容的继续教育培训。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情况;(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条件符合情况;(三)工程监督档案建立情况;(四)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第十三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情况;(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四)参加业务知识培训情况。5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条件;(二)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因严重失职,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监督人员条件;(二)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三)因监督失职,所监督的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四)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标准或程序进行监督执法的;(六)其它失职或违法行为。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颁发统一格式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资格证书和监督人员考核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限期培训后,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属严重监督失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6第三章监督内容及程序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十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7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安全监督抽查情况;(七)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第二十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概况(见附件1);(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见附件1);(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见附件2、3);(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相关资料;(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4);8(六)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情况表(见附件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施工项目应急预案。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见附件6),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7)。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书》(见附件8),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一般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个阶段的日常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1年发生过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第二十二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提出施工安全监督要求,留存影像资料(见附件9)。参加会议的人员由监督机构相关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9位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的相关人员组成。施工安全监督交底的主要内容为:(一)监督机构的职责权力、监督检查的主要要求、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等;(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履行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三)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交底会议后,各方责任主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见附件4)。第二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第二十四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10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程序和内容:(一)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二)查阅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三)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确定抽查部位、重点环节等范围和内容;(四)抽查施工现场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五)反馈监督抽查情况和意见。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第二十五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见附件10),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附件11),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见附件12),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对报11告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恢复施工通知书》(见附件13)。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14)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见附件15),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16)。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第二十九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见附件17),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18),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12工安全监督。第三十条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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