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优于法治一辩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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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优于法治一辩稿谢谢主席,大家好!古往今来,人们对于国家治理方略的研究从未止步,人治与法治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焦点。今天我们探讨两者的优劣,首先应该将双方置于相同的价值位阶之上,如果将法治赋以民主的光环,而将人治涂以专制的污迹,那今天的讨论就是没有意义的。其实,法治就是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从而实现对社会关系基本领域的全面控制和调整。而人治则是依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控制和调节社会。我们判断何者更加优良,就是看何者更有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基于此,我方坚持认为,人治优于法治。第一,从人治和法治的关系来看,法治只是人治的一个方面。法治是以法律为最高准绳的治理手段,而法律其本质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即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再者,要实现法律,必然需要专业的立法者制定正当可行的法律,称职的执法者严格执行,有认同、尊重、关心法律的民众遵守才行。一切法律都是人来制定、执行、遵守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即证明人高于法律。可见,法治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归结于人。而人治的实质正是通过道德、法律等一系列规范来制约人,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与调节,由此看来,法治是人治的一个方面。第二,从社会运行的实质来看,人治更有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诚然,法治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忽视其局限性。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与狭隘性使得法律的调节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千变万化。而人治,相对于法治来讲,就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针对当时具体情况对社会进行调解,一个好领导也必然胜于一部好法律,法律规定了那么多的权利,我们要实现个人权利除了血泪抗争外,统治阶级的一声号令岂不更有效。所以,就社会的整体良性运行来说,人治是其最佳实现手段。第三,从社会运行的目的来看,人治更契合社会运行追求的目的。社会运行是为了在保证统治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协调发展。法治由于其调节的局限性,涉及范围有限,并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而人治,依靠统治阶级的力量进行控制与调节,具有更全面、更优越的调节范围与手段。即使部分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法律相抵触,但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实际上是为了更广泛的统治阶级的利益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实质上还是为了维护人治。综上,我方坚持认为,人治优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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