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页第五章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第一节职业卫生概述第二节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大纲要求: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运用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标准和评价方法,检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和申报职业危害,建立职业卫生档案,采取职业危害防护控制措施,选用个体防护装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评价。本讲要点:1、职业性有害因素2、职业卫生的法规标准体系内容讲解:第一节职业卫生概述一、职业卫生基本概念(一)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中对职业卫生的定义是:以职工的健康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其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二)职业性有害因素1·生产过程。指按生产工艺所要求的各项生产工序进行连续或间断作业的过程,它随生产技术、机器设备、使用材料和工艺流程变化而改变。2·劳动过程。指在按生产工艺所要求的各项生产中,从事有目的和有价值的职业活动过程,它涉及针对生产工艺流程的劳动组织、生产设备布局、作业者操作体位和劳动方式,以及智力和体力劳动的比例。3·生产环境。指作业场所环境,包括按工艺过程建立的室内作业环境和周围大气环境,以及户外作业大自然环境。4·工作场所。也称作业场所,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5·职业性有害因素。也称职业性危害因素或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2页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6.职业性有害因素分类(1)按来源分类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三类:(生产过程、)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①化学因素。包括生产性粉尘和化学有毒物质。生产性粉尘,例如矽尘、煤尘、石棉尘、电焊烟尘等。化学有毒物质,例如铅、汞、锰、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甲醛、甲醇等。②物理因素。例如异常气象条件(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压、噪声、振动、辐射等。③生物因素。例如附着于皮毛上的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原物等。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②精神性职业紧张。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⑤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①自然环境中的因素,例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②作业场所建筑卫生学设计缺陷因素,例如照明不良、换气不足等。(2)按有关规定分类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将职业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115种):①粉尘类(13种);②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③化学物质类(56种);④物理因素(4种);⑤生物因素(3种);⑥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8种);⑦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3种);⑧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3种);⑨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8种);⑩其他职业危害因素(5种)。(三)职业接触限值(OEL)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值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其中,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3页许浓度、超限倍数四类。1.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40小时工作周的平均容许接触浓度。2.最高容许浓度(MAC)。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有毒化学物质均不应超过的浓度。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在遵守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前提下容许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4.超限倍数。对未制定PC—STEL的化学有害因素,在符合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分钟)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的Pc—TWA的倍数值。(四)职业禁忌与职业健康监护1.职业禁忌。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的侵袭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的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2.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各种检查和分析,评价职业性有害因素对接触者健康影响及其程度,掌握职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征象,以便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所致疾患的发生和发展。包括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桑等。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五)职业性病损和职业病1.健康。指整个身体、精神和社会生活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虚弱。2.职业性病损。劳动者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到职业危害因素而造成的健康损害,统称职业性病损。包括工伤、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害因素等而引起的疾病。如在职业活动中,接触铍可引致铍肺,接触氟可致氟骨症,接触氯乙烯可引起肢端溶骨症,接触焦油沥青可引起皮肤黑变病等。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界定法定职业病的4个基本条件是:(1)在职业活动中产生;(2)接触职业危害因素;(3)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4)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4.职业病的分类。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2年颁布《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将10类共115种职业病列人法定职业病,包括:(1)尘肺13种;(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3)化学因素所致职业中毒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6)4页职业性皮肤病8种;(7)职业性眼病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9)职业性肿瘤8种;(10)其他职业病5种。二、职业卫生工作方针与原则职业危害因素预防控制工作的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利用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调查,判断职业危害对职业人群健康的影响,评价工作环境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发挥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工伤保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由全社会加以监督,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职业卫生“三级预防”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第一级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从根本上杜绝职业危害因素对人的作用,即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合理利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工人接触的机会和程度。将国家制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等作为共同遵守的接触限值或“防护”的准则,可在职业病预防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要求,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危害防护需求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及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国家实行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持的职业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正式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措施均属于第一级预防措施。第二级预防,又称发病预防。是早期检测和发现人体受到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其主要手段是定期进行环境中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对接触者的定期体格检查,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程度,控制职业危害,加强防毒防尘,防止物理性因素等有害因素的危害,使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5页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早期发现职业性疾病损害,早期鉴别和诊断。第三级预防,是在病人患职业病以后,合理进行康复处理。包括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保障职业病病人享受职业病待遇,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一级预防是理想的方法,针对整体的或选择的人群,对人群健康和福利状态均能起本的作用,一般所需投入比第二级预防和第三级预防要少,且效果更好。三、我国职业危害现状(一)职业危害形势1.接触职业危害人数众多,患者总量巨大有报道称我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威胁的人数超过2亿。由于劳动者基数巨大加之较高的职业病发病率,我国职业病发病人数高居世界首位,而且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22’730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652’729例;近20年来平均每年新发尘肺病人近1万例。2.职业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我国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职业危害也突出地反映在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3.职业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在引进境外投资和技术时,一些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企业和工艺技术由境外向境内转移。与此同时,境内也普遍存在职业危害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的情况。我国有近2亿农村劳动力,其中相当部分劳动者作为农民工在城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农民工流动性大,接触职业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其健康影响难以准确估计。4.群发性职业危害事件多发,在国内外造成严重影响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屡屡发生的尘肺病、苯中毒、正己烷中毒、三氯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镉中毒等群发性职业病事件,还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我国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日益增加,职业危害的扩散面积不断加大(西部大开发等因素影响),以及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的状况仍然没有得以改善,可以预见,在近中期我国职业危害的形势仍然会十分严峻,一些新的职业病种类将逐渐出现并变得更加突出,职业中毒和尘肺病等这些长期未予6页解决的职业病的发生情况仍会十分严重,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因职业健康损害事件引发的社会问题会日益凸显给未来的职业卫生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二)职业病发病特点1.职业病种类构成职业病发病以尘肺病为主,历年来报告的职业病中,尘肺病约占到80%,而尘肺病中主要为煤工尘肺和矽肺,例如在2009年报告的14495例尘肺病新病例中(占所有职业病的79.96%),煤工尘肺和矽肺占所有尘肺病的91.89%。2.职业病发病行业分布据卫生部统计数据,职业病发病主要分布在煤炭、冶金、建材、有色等行业,例如2009年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第二节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简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国以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也日渐完善。职业危害防控工作不断加强,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一、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构成我国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