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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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5号),加强和改进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推动我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为安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我省人文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第三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优先支持有特色的人文社科研究,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扶持青年人文社科研究工作者。第四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制订人文社科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制订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负责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成果的鉴定工作。各高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办法,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本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申报、跟踪检查、结项审查及成果验收工作。省教育厅和各高等学校共同做好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第二章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第五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是省教育厅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设立的各类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总称。包括: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科研计划项目(以下分别简称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课题)。(一)重大项目。指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研究的项目。选题由重点研究基地根据本基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经所在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招投标。(二)重点项目。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人文社科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省教育厅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实际应用部门征集,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标。重点项目也可从各校申报的项目中评审产生。(三)一般项目。由申请人根据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科发展规划、自身研究特长和以及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四)专项课题。省教育厅根据需要设立相关学科领域的专项课题。学校可以根据学科建设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立专项课题,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审。学校接受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并由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资助的项目,经省教育厅组织评审通过后,可以作为专项课题立项。第六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申报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征集并确定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第三季度发布各类项目的申报通知、招标公告,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评审。第二年第一季度公布评审结果。第七条各高等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和学校、教师学科、专业特点,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针对性地组织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申请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备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人,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工作,组织其他参与人开展项目研究。(二)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限高等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一般项目高等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均可申报,但对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申报的一般项目,在立项比例上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比例每年另文规定。专项课题的申请者须获得学校或委托部门的经费资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不得超过2项,否则不予受理。申报应用研究项目,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参加。鼓励根据实际需要吸收校外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行业组织优势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项目优先资助。(四)申请人所在学校积极支持,提供配套经费和良好的科研条件、管理服务。(五)已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或省教育厅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已获准立项的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项目或省教育厅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子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第八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当日起计算研究周期。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等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1年,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3篇以上)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两年,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项目,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在特殊情况下,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等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半年,成果形式为专著、系列论文的项目,最多可申请延期一年。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立项第九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一律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学校进行初评并向省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校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并予确认。第十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网络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一)网络通讯评审实行匿名制。评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的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二)会议评审公开进行。评审专家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票通过方能立项。(三)对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的的项目,由省教育厅另行规定评审立项程序。第十一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评审的基本标准是:(一)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项目研究,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和研究。(二)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鼓励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三)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四)申请人及参与人对申报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项目研究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五)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第十二条完善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一)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省教育厅建立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被评项目所在的学科专业领域,承担过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或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二)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不含申报者所在学校),且不得是被评项目的参与人。(三)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评审专家必须廉洁自律,评审期间,不泄漏本人作为评审专家的身份,不与项目申请人私下接触,不接受项目申请人任何宴请或礼物,不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项目评审结束后,省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第十三条省教育厅在正式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前,对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十四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学校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省教育厅委托学校对本校教师承担的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省教育厅在必要时组织检查或抽查。(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申请人填报的项目申请评审书即为申请人和学校与省教育厅签订的合同。该合同是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二)项目申请人即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照合同规定,负责项目总体研究计划的实施,并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在不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享有经费使用和项目研究分工的自主权。(三)学校应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课题组成员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研究,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四)学校应建立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中期检查表、结项审查表、《结项证书》和成果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封面、目录、版权页,下同)。第十五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等。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各校自行组织,一般应在每年12月进行,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研究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应填写《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告项目研究的进展等情况。中期检查结束后,各校应撰写年度检查报告,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报告》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书》报省教育厅有关职能部门。省教育厅在每年第一季度通报项目中期检查情况。对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并限期改正。第十六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批准下达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变更项目负责人或依托学校,须由原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批准。变更项目研究周期,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撤项处理:(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项目;(三)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间内仍不改正;(四)在规定的项目研究周期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五)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学校,且不能承诺按照规定完成项目研究。凡被撤销的项目,由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用于本校自选项目的研究;省教育厅在3年内不受理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的各类项目申报。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学校的,由原学校将撤销项目的通知发送其所在单位。第十八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送。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九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计〔2005〕20号)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由省教育厅根据年度财力和项目申报情况统筹安排。项目依托学校也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项目经费。第二十一条省教育厅资助的人文社科项目经费,必须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归口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第二十二条学校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一)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部门参与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承担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应职责。(二)项目负责人要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三)依托学校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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