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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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甲方:乙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期限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第五章派遣规程第六章费用及其结算(包括代收费用)第七章合同变更、终止和展期第八章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第九章附则附表一《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劳务派遣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第二条释义:(一)人力资源派遣也称劳务派遣,是指人力资源派遣服务机构(属用人单位)(乙方)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派遣需求,通过招聘派遣员工,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收取劳务费用(包括工资、保险费、福利费及管理费等)并承担派遣员工工资、保险费、福利费等费用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合法的劳动用工形式。(二)派遣员工是指由乙方聘用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派遣员工与乙方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和劳动用工手续等),乙方为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与甲方只存在工作管理关系,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甲方为用工单位。乙方招聘培训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为员工缴纳保险、发放工资等,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及调度、考勤、绩效考核等事务由乙方委托甲方管理。第三条如甲方与乙方派遣员工约定了竞业限制、保密协议或培训事项,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与乙方派遣员工签订有确定补偿金额、补偿方法或违约金的协议,并送乙方备案。第二章合同期限第四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出本合同期限。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出员工需求,双方按照经双方确认的《派遣员工确认表》进行人员确定并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的权利义务。第五条履行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合同。甲乙双方共同、自觉、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1、乙方招聘人员,组织体检、办理入职手续、培训员工,按时配送派遣员工到甲方,并于每月特定日期签署确认《派遣员工确认表》;2、乙方管理人员在甲方的配合下,对外包员工进行岗位分配、明确职责、工作范围划定、工作规范熟悉、作息时间安排、工作纪律教育、设备使用常识、安全注意事项等;3、乙方负责对人事外包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或委托甲方协助管理;4、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人事行政事务管理,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人事外包服务进行评价和费用的及时支付;5、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需要,可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在不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签订补充协议。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甲方权利:(一)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推荐的派遣人选,或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候选人员后告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与乙方派遣的人员另签个人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诺、竞业限制等),并送乙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三)因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使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新规定。(四)若甲方认为乙方有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其针对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合同的行为采取的改进措施回复甲方。(五)甲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六)在劳动合同期内,因派遣员工工作表现未达到甲方要求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等情况,甲方有权退回派遣员工,并有权要求乙方于提出需求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其他派遣员工,替换原派遣员工,保证甲方岗位衔接顺畅,乙方应对原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问题作出妥善安排。第七条甲方义务:(一)甲方应在乙方提供派遣员工之后,于每月特定日期与乙方签署确认《派遣员工确认表》。(二)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别是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和规章,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三)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劳务费等费用。(四)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派遣员工执行甲方合法的工作岗位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五)甲方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开展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六)甲方应依法履行用工单位的各项义务。第八条乙方权利(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保障乙方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二)因法律、法规等规定变更致使本合同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若新规定系禁止性或强制性条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新规定。(三)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成为乙方派遣人员。(四)乙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充分保障和维护派遣员工及甲方权益。(二)乙方应根据甲方对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求,协助刊登招聘广告,负责简历接收、整理、初筛,组织面试等工作。(三)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招聘需求,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内将初试筛选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候选人员通知到甲方参加面试。(四)乙方应敦促和监督派遣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甲方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的所有协议),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五)乙方应为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等,办理事项涉及的工本费用由派遣员工自行支付。(六)乙方应与派遣员工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七)若发生《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争议,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与派遣员工进行协商,乙方应采取必要且合法的措施使甲方免受此争议的影响。(八)乙方同意对由于派遣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疏忽、不诚实、犯罪、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甲方可以参照甲方雇佣员工管理办法追究派遣员工责任,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派遣员工追究有关责任。对于派遣员工工作外造成损害的,乙方协助相关部门对派遣员工进行责任追究。(九)本合同中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乙方派遣人员的薪资福利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支付手续。乙方不得克扣甲方按照本合同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福利费等)。(十)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员工必须通过健康体检并合格,体检报告由乙方存档。第四章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第十条除本合同相关约定中已包括的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的其它权益。第十一条派遣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按照甲方薪酬体系执行,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二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派遣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十三条派遣员工拒绝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派遣员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工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十四条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派遣员工自身原因或乙方原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乙方无法合理安置的,导致乙方须与派遣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因派遣员工自身原因需要离职且不需要乙方安置的,乙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派遣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第五章派遣规程第十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招聘派遣员工,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招聘并提供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候选人员和相关资料。第十七条乙方对外公开招聘、发布招聘信息时,应注明“派遣员工”字样,但招聘内容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招聘可由甲方协同乙方进行,以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选。第十八条招聘录用程序:(一)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招聘需求;(二)乙方受理招聘需求,发布招聘信息,联系招聘场地,收集应聘资料,筛选应聘人员;(三)甲方面试应聘人员,确定获得录用资格的人员名单;(四)乙方组织获得录用资格人员进行体检和审验相关证件;(五)乙方通知录用人员入职,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第十九条乙方应为其派遣到甲方的人员依法办理下列派遣手续:(一)乙方与甲方同意接受的派遣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二)乙方应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三)应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同意接受的派遣的人员出具有关证明。第二十条按本合同规定,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应以《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附表一)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等相关手续。乙方保存每位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等资料,派遣员工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届满,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将是否继续使用相应员工的意见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与派遣员工协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甲方不提前告知乙方的,甲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内,派遣员工自愿离职的,造成甲方岗位空缺,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为甲方重新安排派遣员工。第六章费用及其结算(包括代收费用)第二十二条劳务费包括工资、保险费、福利费及管理服务费等。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额度支付劳务费。管理费为每人每月元,按照派遣员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第二十三条深圳市每年对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因此需调整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变更劳务费标准。第二十四条派遣员工工资标准:(一)派遣员工的工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按照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如《派遣员工确认表》:岗位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入职日期工资补贴津贴奖金企业缴交社会保险企业缴交住房公积金其它岗位1岗位2……(二)加班费按甲方薪酬管理体系等相关规定执行。(三)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甲方经办人依据上月入职员工的薪酬等信息填写《派遣员工确认表》签字后发送扫描件至乙方,乙方经办人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五条劳务费结算流程:(一)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甲方依据派遣员工的工资确认信息、考勤考核等情况,制作《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包含派遣员工上月工资、管理费、上月单位缴交社保和公积金费用。(二)乙方收到甲方确认的《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劳务费结算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劳务费发票并送达甲方。(三)甲方收到劳务费发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劳务费。(四)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劳务费后,应在每月20日前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五)乙方应及时将派遣员工的工资以《派遣员工工资单》或其他方式反馈给派遣员工。第二十六条其他费用(一)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给乙方。(二)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给乙方。(三)派遣女员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四)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按参保地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宜,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有损害赔偿、补偿和相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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