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车费改后理赔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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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车费改后理赔百问百答1、问:垫付追偿?答:垫付追偿指的是发生符合符合交强险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属于交强险先行赔付情形,保险公司自实际赔偿之日起,取得向侵权责任人追偿的权利。2、问:那些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垫付追偿?答:(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3、问:车辆被盗抢后,因公安机关暂无法结案追回车辆,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标的车损失,并保留后期追偿权力的情形有哪些?答:(一)机动车投保盗抢险且发生盗抢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且按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放弃对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三)因未能查明致害方,被保险人申请在盗抢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标的车损失。4、问:诉讼追偿?答:诉讼追偿,通常指的是因法院的不合理判决导致案件超出了保险赔偿范围,且判决中保留了保险公司追偿权力的情形。因适用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故区别于垫付追偿。5、问:追偿案件认定?答:追偿案件认定的最终责任人为运营作业部各中心的核赔审核人员。当确认案件需要后期追偿时,审核人员在核赔通过时必须勾选系统内的追偿标识,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追偿的原因和金额。6、问:追偿方式?答:追偿可采取行业间结算、自行追偿和委托追偿三种方式。各机构在开展追偿工作中,行业间结算仅适用于车损险代位追偿中通过行协平台锁定责任对方案件并互审通过,进入行业结算平台的案件;自行追偿方式,适用于拥有追偿权利且不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追偿案件;委托追偿方式应在确认自行追偿无法追回赔款时启动。一般当通过前期沟通已经确认无法通过自行追偿程序追回赔款时,应在代位赔款支付到账后三日内启动,或已经通过自行追偿程序发起追偿,但30日内未追回赔款时启动,最长不能超过60日启动。7、问:追偿案件认定?答:追偿案件认定的最终责任人为运营作业部各中心的核赔审核人员。当确认案件需要后期追偿时,审核人员在核赔通过时必须勾选系统内的追偿标识,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追偿的原因和金额。8、问:对于具有可追偿因素的案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以下证据有哪些?答:1、投保单、保险单等认定保险合同关系的材料;2、认定保险事故性质、原因、责任的有关材料;3、证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有关材料,并尽可能请责任人对定损报告、委托公估人等事项进行会签;4、追偿对象的主体资格材料(如个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5、追偿对象的承保公司材料(例如交强险、商业三责险投保情况等);6、权益转让书;7、赔款收据或银行回单。9、问:追偿案件认定?答:追偿案件认定的最终责任人为运营作业部各中心的核赔审核人员。当确认案件需要后期追偿时,审核人员在核赔通过时必须勾选系统内的追偿标识,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追偿的原因和金额。10、问:放弃追偿的时效?答:自获得追偿权之日起180日内未实际追偿回款的,无论追偿工作是否结束,分公司均应在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案材料上报总公司备案。11、问:追偿收入金额后如何操作?答:追偿收入按照实际收入冲抵赔款,以货币资金形式入账;追偿款到帐后,三级机构的追偿处理责任人负责申请重开赔案、单证上传、追偿冲抵赔款、追偿费用支付等工作。12、问:追偿费用金额后如何操作?答:追偿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取证费及其他司法费用,依照判决、裁定或收费单据支付,在赔案中列支;内部人员交通费、餐费等,依据公司的差旅费标准通过日常理赔费用实报实销,不得列支赔案。13、问:追偿考核指标?答:(一)应追偿金额占比≤4%;(二)追偿率≥50%。14、问:委托追偿中委托外部律师代为追偿的,最终律师代理费如何给付?答:最终律师代理费=实际到账款×全风险代理费率。受诉法院为代理律师所在地区的,不超过追偿所得款项的20%作为风险代理费;受诉法院为代理律师所在地区以外、本省以内的其他地区的,风险代理费比例不超过25%;受诉法院为代理律师所在省份以外的其他省份的,风险代理费比例不超过30%。15、问:理赔追偿工作中发生哪些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2015年理赔品质监察及追责办法》(阳光产险发[2015]78号)规定,对分公司追偿管理责任人和三级机构追偿处理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答:1)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进行追偿,致使追偿时效届满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重要证据灭失或无法获得的;3)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无法执行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的;4)不报、少报、挪用、侵占、私分追偿款收入的。16、问:查勘员在查勘时为双方事故,查勘员标准话术?答:*先生/女士,您好!因为您的本次事故为双方事故,请问三者车的车牌号、驾驶员、驾驶员联系方式、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公司?*先生/女士,您好!因为您的本次事故为双方事故请问对方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17、问:标的无责报案(要主动协助客户向责任对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避免代位求偿),查勘员标准话术?答:*先生/女士,您好!请问您在本次事故中是否承担事故责任?虽然您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作为我司的承保客户,我将协助您向责任对方(也就是致害方)或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我的理赔监督卡,您在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联系我,我将全力协助。18、问:被保险人要求代位求偿(标的无责),查勘员标准话术?答:*先生/女士,您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事故的受害方,你有权向责任对方(也就是致害方)索赔,也可以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我将全力协助你办理相关手续,这是我的理赔监督卡,您在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联系我,我全力协助。当然,你也可以在阳光办理代位赔偿您自己的车辆损失。19、问:被保险人要求代位求偿(标的有责),查勘员标准话术?答:*先生/女士,您好!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事故的受害方,你有权向责任对方(也就是致害方)索赔,也可以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我将全力协助你办理相关手续,这是我的理赔监督卡,您在向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联系我,我全力协助。当然,你也可以在阳光办理代位赔偿您自己的车辆损失,但这将计入您车辆的出险,会提高您续保保费。20、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21、自燃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一)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22、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23、车身划痕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24、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25、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26、车上货物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27、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28、不计免赔率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29、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主险?答: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30、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附加险?答: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及指定修理厂险。31、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答:通用条款方面,共减少七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a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b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c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d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e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f诉讼费、仲裁费,g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32、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答:车损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33、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答: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34、第三者的概念是什么?答: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35、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答: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车门没有完全闭合;二是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三是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36、车上人员的概念是什么?答: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37、盗抢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答:盗抢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二是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三是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38、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答: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构成家庭成员,根据行业示范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39、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如何约定?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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