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代运合同甲方:羊甫社区大羊甫协会乙方:昆明市官渡区城乡清洁服务队为创卫生城市,加强甲方管辖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甲方委托乙方的生活垃圾进行代运处置服务。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后,签订本合同:一、承包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垃圾代运承包金定为每年伍拾叁万整(¥:53万元)(注:其中含1垃圾运输费、2垃圾处置费、3税费等)付款方式:每叁个月支付壹次,合计:壹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正(¥:13.25万元)。二、甲方垃圾处置将由乙方负责支付给垃圾处置场,如果垃圾处置费增长,则根据增长的实际费用协商补偿给乙方。三、甲方负责把本村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的堆放点,乙方负责每天清运一次(特殊垃圾堆放点除外)。四、乙方在清运过程中,为了保障甲方生活垃圾能够及时清运,甲方必须提供工作场所和协调商户、过往车辆,行人等配合乙方正常的清运工作,对不规范的垃圾堆放点,甲方应给予取缔,由甲方实行管治。五、合同签订后,乙方严格遵守垃圾清运次数,并做到清运场所整洁,甲方负责监督管理。六、周末节假日期间或甲方突击整治,垃圾量较大时,甲、乙双方须提供必要的配合。七、甲方有责任按合同规定支付垃圾清运款项。八、乙方清运工作人员在清运垃圾安全作业时,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特殊情况提前通知甲方。九、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提前终止合同时有义务提前2个月告之另一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十、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遇政府下发新的收费价格标准时或甲方因其它原因造成垃圾量增大时,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重新拟订新的生活垃圾代运委托合同并确定新的价格。十一、附则:1、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继续签订合同,应该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合同延续的要求。2、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新增项目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羊甫社区大羊甫协委会乙方:官渡区城乡清洁服务队签约代表:签约代表: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