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0-113-2010--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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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设部备案号:J11752-2010DBJ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13-2010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finishedresidentialbuildingdecoration2011-01-05发布2011-02-01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重庆建设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建设,决定将《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DBJ/T50-080-2010)修订为“1+X”的模式,即一项《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和X项分项标准,其中X项分项标准中包括《成品住宅设计导则》、《成品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指南》、《成品住宅监理细则》以及《成品住宅验收细则》,以完善成品住宅标准体系,为成品住宅建设提供技术保障。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在总结近年来国内成品住宅建设工程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结合重庆市的地方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本规程。本规程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材料与部品、施工,监理,验收,质量保修及附录。本规程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渝中区牛角沱上清寺路69号7楼,邮编:400015,电话:023-63601374,023-63635766;传真:023-63861277,网址:),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参编单位:重庆龙湖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国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周锐角张国庆赵辉谢厚礼丁小猷张顺成杨修明向红霞谷军袁强姚清罗昊陈雄武黄炯罗晓良孙浩周庆陈乐路炜钱渝杨奕杜磊马蜀莫天柱杨靖杨建奋审查专家:付建华丁域庆姜洪麟张勇龚文璞龙国跃吴钊海肖蔷欧庆伟胡明健柳忠兴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设计基本要求3.2材料、部品基本要求3.3施工基本要求3.4监理基本要求3.5验收基本要求4设计4.1一般规定4.2功能空间设计4.3室内环境设计4.4设备设计4.5防火安全设计4.6生态节能设计5材料与部品6施工6.1防火安全6.2室内空气污染控制6.3防水工程6.4抹灰工程6.5吊顶工程6.6轻质隔墙工程6.7门窗工程6.8细部工程6.9墙面铺装工程6.10涂饰工程6.11地面铺装工程6.12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6.13电气安装工程6.14智能化工程7监理7.1一般规定47.2施工准备的监理7.3质量控制7.4室内空气污染控制7.5进度控制7.6造价控制7.7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8验收8.1一般规定8.2防火工程质量验收8.3室内空气污染控制验收8.4工程质量验收9质量保修附录A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附录B成品住宅装修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附录C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附录D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整体效果检查评定表本规程用词说明条文说明51总则1.0.1为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成品住宅,加强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管理,提高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成品住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与部品、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1.0.3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与部品、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2术语2.0.1成品住宅fittingupforfinishedresidence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管线、厨房、卫生间和其他功能空间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的新建住宅。2.0.2套型dwelling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基体primary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2.0.4装修基层basiccourse直接承受装修施工的表面层。2.0.5细部detail建筑装修工程中局部的构造、部件或饰物。2.0.6住宅部品housingparts根据设计通过工业化生产的标准化产品,在现场组装,作为住宅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2.0.7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residence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2.0.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acceptanceforperresidenceconstructionquality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每套的各功能空间及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位的几何尺寸、使用安全、使用功能、施工质量和观感质量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2.0.9室内空气污染indoorenvironmentalpollution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2.0.10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2.0.11进场复验sitereinspection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2.0.12低碳家装(英文)通过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的设计原则,降低能耗、节约装饰材料、节约建造成本,使设计、材料、施工、管理都满足低碳要求的家装。72.0.13绿色建材(英文)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少用天然资源和能源,大量使用工业或城市固态废弃物生产的无毒害、无污染、无放射性,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2.0.14智能住宅Smarthome将IT技术(计算机、数据通信、自动控制技术)综合应用于家居设备与系统中,对住宅内外环境的变化能做出适当反应的安全、舒适、高效、便利的居住环境。2.0.15家庭网关Homenetworkgateway智能住宅的核心设备,用以互联家庭内外的信息网络和控制网络,实现不同智能化系统、家居设备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并具有家庭中央控制器的功能,可实现家居设备的集中控制、远程控制、联动控制。2.0.16室内环境质量控制(英文)按现行国家相关标准,采用适当技术,对室内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和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83基本规定3.1设计基本要求3.1.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3.1.3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与建筑设计相互衔接,使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合理,实现建筑设计、装修设计一体化。3.1.4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遵循低碳家装理念,提倡简约风格,使装修满足适用、安全、耐久、卫生、经济、美观的要求。3.1.5为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需要,不断提高装配化程度,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并在此前提下,力求多样化。装修模式以市场为导向,采取统一标准装修和菜单式装修等模式。3.1.6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和节水、节材标准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提高住宅科技含量,严禁选用国家和重庆市明令淘汰的技术(产品),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产品)。3.2材料、部品基本要求3.2.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复验。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优先选用通过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单位认证的装修材料和部品。3.2.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燃烧性能等级、有害物质含量、材料的使用寿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优先选用绿色建材。3.2.3成品住宅装修部品的选用宜符合《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100的规定,执行优化参数、公差配合和接口技术等有关规定,以提高其互换性和通用性。3.2.4成品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与部品应力求成套化和工厂预制化,应采取批量采购、配套供应方式以确保质量,降低采购成本,降低施工污染。3.3施工基本要求3.3.1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和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93.3.2施工单位应积极推行工业化的施工方法,提高现场装配化程度,提高装修质量和施工效率,实现建筑与装修一体化的管理。3.3.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规定。3.3.4施工单位应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3.3.5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人员应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3.3.6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各项规定。3.3.7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相关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规程对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3.3.8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破坏房屋保温、隔热构造和建筑主体结构。3.3.9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部品的样板,制作样板间,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确认。3.3.10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和智能化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燃气安装尚应遵守重庆市相关行业规定。3.3.1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交叉污染和损坏。3.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施工应进行自检、互检及交接检。3.3.1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成品(现场)清理干净。3.4监理基本要求3.4.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应实行工程监理,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专业人员配备应与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工程特点、规模相适应。3.4.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监理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目标和任务,强化合同管理,确保装修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造价目标的实现。3.5验收基本要求3.5.1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标准规定和本规程对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的规定。3.5.2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103.5.3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合格后,必须按本规程附录C按户出具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将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3.5.4样板房和材料、部品和设备样品应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标准和装修质量,应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材料、部品、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之一。样板房或材料、部品和设备样品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30日内不应拆除。114444设计4.14.14.14.1一般规定4.1.1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实现下列主要目标:1室内空间的利用和再塑。2室内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和空气环境的改善和提高。3结构及设备、管线的隐蔽。4室内空间的美化。4.1.2成品住宅装修设计选用材料、部品及设备应遵守耐久安全、节约环保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用可循环使用、可再生使用的材料、部品。2选用先进的节能采暖制冷技术与设备。3选用高效节能的光源及采用照明新技术。4选用节水型器具。5选用符合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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