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基本原则3.1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如果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我国的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有可能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二、为什么要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a.告知(如实告知)广义告知: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方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等有关事项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以及在订立合同后,将标的物的危险变更、增加或事故的发生通知保险人狹义告知:投保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进行口头或书面陈述。通知什么是重要事实?标准是什么?“该事实是否会对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判断产生影响。”————1906年《海上保险法》18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否会对保险人接受投保产生影响?是否会对保险人按照何种费率收取保费产生影响?*两者满足其一即可成为重要事实如何证明重要事实?投保方须告知的内容投保方无需告知的内容告知的时间告知的方式b.保证保证是指那些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或持续存在或不存在,或者履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承诺某种保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的种类C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通常指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禁止抗辩、禁止反悔):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案例运输专业户于某购有三辆型号相近的轻型货车从事货物运输,其中一号车由于某本人驾驶,二号车由其雇佣的驾驶员刘某驾驶,三号车由其持有实习执照的弟弟驾驶。但三辆车只有两个汽车牌照,牌号分别为03-011296和03-013438,供三辆车轮流使用,而且,只有一号车和二号车投保了车损险、交强险和三者险。在保险期限内的某年2月,三号车在行驶途中与停在公路旁的另一货车相撞,两车均有损失,需修理费6000元,当地交管部门裁定应由于某货车负全部过失责任。于某当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派员前往查勘,在现场发现挂有03-013438牌照的车辆和对方车辆均有撞伤痕迹,在场的驾驶员刘某也谈了他开车肇事的经过。这起事故损失既属保险责任,似应予以赔付,但经进一步向交通管理部门及周围群众深入了解,方知事故发生在头一天晚上,第二天交警才到现场,所获知的有关事故情况都是依据肇事者口述。群众也反映它们原来见到的驾驶员是个年轻人,脸上有颗痣,不是现在的刘某。针对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又派人去于某家中,对其再三启发盘问,才知事情真相。原来事故一发生,车主便将二号车的牌照拆下来挂在三号车上,驾驶员也由其弟弟换成了刘某。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为什么?3.2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法》48条注意:保险利益的要件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作用保险利益原则:对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的可保利益只需要在合同生效时存在,如果可保利益在购买保单时存在,在被保险人死亡时可保利益已经不存在,这个寿险合同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对一般的财产保险来说,被保险人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和损失发生时均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时间规定的意义所在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三、保险利益的认定衡量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时,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31条2.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4.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的消失和转移财产保险合同方面,保险标的的消失,可保利益随之消灭;人身保险合同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的原因死亡,如保险生效两年内自杀,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可构成可保利益的消失。1.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转移2.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转移注意: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考察;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依法承担保险责任。案例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客货两用汽车,于保险期内的某年9月在行驶途中与另一辆货车相撞发生保险事故,支出修理费1万元。保险公司查明,保险合同所载的被保险人为李某,而索赔人却是李某所在的某厂。经了解,该车系某厂所购买,但因当时主管部门未给购车指标,该厂便以驾驶员李某个人名义申请汽车牌照并参加了保险。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并非该车所有人,投保时又未申报该车产权情况,李某并不因该车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故对该车不具备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提出拒赔。该厂不服,提出上诉,最后法院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并没有直接的经济合同关系,立案理由不足,并提出本案损失由某厂承担70%,保险公司赔付30%的调解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本案终结。法院判决合理吗?3.3近因原则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进行赔偿是依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来判断的,而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近因原则就是要求从中找出哪些属于保险责任,哪些不属于保险责任,并据此确定保险人是否进行赔偿。近因理论是确定保险中的损失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关系的一种理论。对保险人来说,他只负责赔偿承保风险作为近因所造成的损失,对于承保风险不属于近因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避免了保单项下不合理的索赔;对被保险人来说,他可以防止保险人以损失原因不属于近因为借口,解除保单项下的责任,不承担承保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一、近因的定义“它是积极的、有效的原因;成为一系列事件的推动力;没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力量打破这一因果连锁关系。”——兰博1904年近因即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二、近因原则的含义“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所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三、确定近因的基本方法案例暴风吹倒木屋的山墙,倒塌的山墙压断了电线,电线短路喷发火花,火花引起木屋着火,向消防队报警,消防队扑灭大火的同时也浇湿损坏了木屋内未燃的物品。财物水损的近因是什么?四、近因原则的运用注意:“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责任免除事故除外”“凡某责任免除引起的保险责任损失属于承保范围”案例:一未熄灭火柴失落引起库房的擦车布着火;火势未得到及时控制,烤热了乙炔气瓶;气瓶爆炸,车库的墙体被掀倒;燃烧的物体被吹向相邻的办公楼,并使之着火受损。此案保险人应负责吗?“凡某责任免除事故直接、间接引起的灾害损失列为除外责任”案例:战争期间,哨兵在铁路沿线站岗,一名投保军人意外伤害险的军官在查哨时,被火车撞倒致死。保险人应如何做?3.4损失补偿原则3.4.1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原则)指的是对于价值补偿性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二、损失补偿的限制※重置成本,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合理时间内,在当时的情况下使用类似种类和质量的材料,以合理的速度进行修理或重建受损财产所需的费用,包括了工时费用和材料费用。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免赔额,指的是免赔的额度。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额度。其目的在于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就大为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同时降低被保险人要缴纳的保费。分为绝对免赔额和相对免赔额※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四、损失赔偿方式1.比例赔偿方式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赔偿金额按保险财产保障程度的比例计算:保险赔偿额=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保障程度=保险财产实际损失额×(保险金额÷标的受损前完好价值)注意:在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保障程度小于等于1;在超额保险中,若无道德风险因素的干扰,保险方依据足额保险对待,反之则可以拒付。※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相等;不足额投保即保险金额低于财产实际价值;超额投保即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案例某公司投保火灾保险,保险金额为600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火灾,财产损失200万元,当损失发生时,保险人对该项财产估价为1200万元,问保险人应赔偿多少?案例被保险财产实际价值为10万元,损失金额为5万元,(1)当保险金额为8万元时,是不足额保险,(2)当保险金额为10万元时,是足额保险,(3)当保险金额是12万元时,是超额保险,三种情况下分别应赔偿多少金额?2.第一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指的是保险人在承保时把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保险人仅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这种赔偿方式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3.限额赔偿方式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便约定一个限额(成本)作为赔偿的依据,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实际价值与标准限额之间的差额,即限额赔偿方式。多用于农作物保险。订约时,双方约定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标准收获量,因保险责任事故发生而致农作物收获达不到该标准时,保险人赔偿实际收获量与标准收获量之间的差价,尽管遭受保险责任事故,但收获量仍达到或超过该标准收获量,保险人免责。保险赔偿额=标准限额—实际价值案例保险双方约定收获量限额为700千克,投保当年遭受灾害,实际收获量只有400千克,保险人赔偿多少?五、损失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3.4.2派生原则—代位原则一、代位原则的含义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予以赔偿后,取得向对保险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其意义在于,维护损失补偿原则,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取超额赔偿。二、代位追偿1.代位追偿的含义代位追偿(代位求偿、代位请求),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