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浅析摘要:网络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安全的因素,特别是网络的公开性和易窥窃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个人隐私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网络隐私权有其特定的含义和内容,需要加以明确界定。本论文就是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的国情保护如何好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做出对策分析。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问题;对策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近几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遭遇许多新问题,如何强化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1.网络隐私权1.1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的概述1.1.1隐私权概述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1.1.2网络隐私权概述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活动领域与个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包括第三人不得随意转载、下载、传播所知晓他人的隐私,恶意诽谤他人等。1.2网络隐私权的主体网络隐私权的主体是任何在网络上有个人隐私信息的人。这些信息可以是公民个人亲自输入、上传或申请的信息或资源;也可以是他人经本人同意而输入、上传或申请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或资源;还可以是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私自输入或上传的有关其本人的信息资料。因此,无论该公民个人是否接触过网络,都可以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主体。若涉及到死者的网络隐私权,则死者是权利主体,但其权利要依赖其近亲属代为主张。1.3网络隐私权的内容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络上的个人隐私信息享有哪些方面的权利。从广义上讲,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应该包括: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支配权和网络生活安宁权。1.3.1.网络隐私隐瞒权网络隐私隐瞒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隐私信息享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搜集、持有、传播或利用他人的网络隐私信息。公民在网上申请各种账户、参加各种活动时所填写的信息只能作为各网站建档、备案之用,未经本人许可,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更不得传与他人。1.3.2.网络隐私支配权网络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享有使用、维护、修改和删除的权利。公民对自己的网络隐私信息有使用权,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其使用的范围、时间、频率和使用方式等,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对于自己在网上的那些与他人利害无关的私人信息,享有修改、维护和删除的权利。1.3.3.网络生活安宁权网络生活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网络活动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例如个人的浏览踪迹不受他人非法跟踪、监控;自己的电子邮箱、聊天账户等私人网络空间不受恶意访问,不受垃圾信息侵扰等。2.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及其特点2.1侵犯网络隐私权行为的构成并非所有涉及他人网络隐私的行为都会侵犯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2.1.1.非法行为侵犯网络隐私权首先要有侵犯他人网络隐私的行为,且此行为须是一种非法行为,即该行为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据,反之则不构成侵权。2.2.2.主观过错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须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或出于某种目的而故意侵犯他人的网络隐私,或是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导致他人的网络隐私遭到侵害。2.2.3.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行为。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2.3.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犯他人网络隐私之行为与一定损害结果之间要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即此行为应是造成彼结果的必要条件。2.2网络时代侵犯隐私权的特点2.2.1在新的技术条件下,运用高科技方法。如追踪软件,卫星覆盖技术和其他高科技产品进行偷拍偷录,跟踪,监视等,并将其所得信息在网上公布。高科技使隐私难以保护,其公众人物更是深受其害。2.2.2被侵犯的范围越来越广。现在普通人的资料也被商家视为企业资料之一,个人资料也具有经济价值,所以成为被侵犯的对象。由于传播方式的便捷,使得在预防侵犯隐私方面又增加了不可控制的因素。2.2.3所造成结果的严重性。由于网络传播的范围无限,具有开放性。信息一经上网发布,就会被很多人阅读。其所造成的结果是非常严重的。2.2.4对侵犯网络隐私权难以认定,具有复杂性。由于网络自身的特征,使得在网络环境下所产生的一些信息传播途径,传播空间等及对信息的浏览,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者对他人利用其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因此,往往比较难以判断和认定。3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现状我国《宪法》第38条、39条、40条分别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秘密不受侵犯,虽然没有出现“隐私权”字样,却隐含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可以视为宪法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原则性规定。而一些重要部门法却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这一原则性规定,至今未把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如《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中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对隐私权却只字未提。在法律实践中,我国通常的做法是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围予以保护。因此现阶段我国还谈不上对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消费者既无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规定可供适用,也无法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对网络隐私的保护仅有国内一些网站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但它们大多内容简单,且不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说明及相关的安全保证,相反还附上许多免费条款,其效果可想而知。为规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有关部门曾相继出台一些规定,其中也部分涉及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200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指出:“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虽然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过于笼统,保护手段也相当脆弱,且不便操作,无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足够保护。4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对策分析。在目前的条件下,要提高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要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对公民个人进行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的能力,此外也要加强和完善行业自律。4.1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不要在网站上留下过多的个人资料以及对个人资料进行加密保护等。当然,在这一方面国家和社会应当共同努力,对用户进行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自我保护模式综合体系。4.2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了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这是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前提和法律基础。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规以增强这部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再次,要对特殊群体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以满足对这些人群进行特殊保护的实际需要。4.3把刑法作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坚强后盾。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在利用网络进行信息交流的时候也存在着泄露个人隐私的危险,例如黑客通过网络窃取个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以及盗用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活动,这都使个人的隐私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但是,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只能依据传统立法来处理。但是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还是有在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必要。4.4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性建设。网络行为的多样性,期望完全通过法律来规制是不可能的,这是法律本身的局限性所决定的。同时网络立法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要保护网络经济的发展。解决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还必须依靠行业自律。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4.5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网络的开发性、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可能涉及世界各个国家,相应的网络隐私权的主客体所在地都可能涉及不同的国家,此类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也都会涉及涉案各国以及国际司法的问题。为了使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较好的保护,我们需要其它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这就应当加强网络隐私权的国际交流和合作,积极参加一些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除了以上方面的保护措施以外,还必须从技术上利用加密、防火墙、身份控制、信息访问控制、防病毒等措施建立技术支持体系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技术保护方面,我们还要注意仅靠网络用户自身的技术力量远远不能达到保护隐私权的目标,更多的是需要网络服务商等多方面的力量来共同实现。总结综上所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不仅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必须提高公民个人法律意识,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加大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只要社会各有关方面和公民个人共同努力,相互协作,必能营造一个安全、高效、健康的网络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