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归纳:教育法律法规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考点归纳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3.了解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内容。一、教育政策1.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二、教育法规1.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2.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三、教育法律救济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包括:(1)诉讼渠道:诉讼救济,也称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做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2)非诉讼渠道:①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审制度;②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随着教育法制的健全,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基本精神,正在逐步建立校内调解制度。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多少年接受并完成贵点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二)分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符合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规定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二节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考点归纳1.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所规范的教师教育行为,依法从教。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一、幼儿教师的权利1.幼儿教师的一般权利(1)幼儿教师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2)幼儿教师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与人格尊严有关的权利。2.幼儿教师的职业权利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权利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进行保育教育活动,开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的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二、幼儿教师的义务根据《教师法》的内容,可以把幼儿教师的义务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3)按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第十四条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制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地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请饭起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第一节幼儿的权利保护考点归纳1.熟悉幼儿权利保护的相关教育法规,保护幼儿的合法权利。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幼儿教育工作中幼儿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一、幼儿的权利幼儿的权利是指幼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当权利。幼儿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一个人所拥有的基本的人权;二是因为幼儿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1.幼儿的基本权利(1)生存权幼儿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获得权,是保障幼儿生命存活、身体健康以及作为生命外围屏障的人格尊严的权利。(2)获得保护权幼儿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他们还比较弱小,不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有责任保护并帮助幼儿实现自己的权利。(3)发展权发展权是指幼儿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其主旨是要保证幼儿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4)参与权参与权指幼儿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2.幼儿的特殊权利(1)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幼儿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幼儿的受教育权。(2)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幼儿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幼儿的身体安全。(3)人格尊严权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幼儿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幼儿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幼儿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幼儿的人身自由权。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的人格尊严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绘画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生长,放置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法律法规条款内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的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采取不要措施;(六)学生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小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停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