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示范工程验收办法-XXXX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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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加强现有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有关技术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简称:公路安防工程)示范项目和示范省的验收。公路安防工程其它建设项目、动态排查确认的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区域性项目可参照施行。第三条【使用规定】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标志、标线、警示和防护等一般设施的新增或调整,经质量检验合格可以先行交付使用,重要设施及结构、重大土建工程、非标准类设施和结构应当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四条【验收阶段】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包含交工和评估(竣工)验收两个方面。交工验收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建设内容后的实施情况验收。评估(竣工)验收指工程项目建成之后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实施质量检查。与养护改善工程或其他工程同步实施的安防工程建设项目从其验收规定;财务审计等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第五条【验收原则】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检验和验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风险分析准确完整,处置方案合理可行,质量评价严格规范,验收意见客观公正。第六条【验收组织】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归口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组织,选取或指定公路安防工程建设专家实施,并且安排建设及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派员参加。评估(竣工)验收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第二章验收条件第七条【先行交付条件】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实施的设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不会产生其它安全风险的,经检验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可以先行移交管养单位使用。(一)公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口标柱、示警桩、防眩板等单个类设施;(二)桥梁、路基等局部点段护栏等级提升或衔接优化类设施;(三)弯道路段拓宽、路口加铺转角等路面局部优化类设施;(四)桥梁护栏护网、路侧与路面分隔等防护或干扰控制类设施;(五)重大事故多发、易发点段改善类设施等。第八条【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一般按路段或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设计文件,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二)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自检并合格;(三)按照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监理要求及工作流程,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并评定合格;(四)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需要整改的项目已经完成处置;(五)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验收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建设项目交工的文件编制;(六)按照公路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完成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总结及建设资料整理归档。第九条【评估(竣工)验收】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属省(区、市)、市、县等交通主管部门,对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可组织评估(竣工)验收。(一)已报送建设项目评估(竣工)验收申请并拟定了实施方案;(二)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半年以上,交工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四)已完成辖区公路安防工程实施后评估,并形成了后评估报告;(五)已完成辖区公路安防工程建设总结;(六)已完成辖区公路安防工程典型路段和复杂组合路段处置方案技术整理汇总资料。(七)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条【交工验收】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以项目建设的安防设施设置合理性和工程质量为重点,主要工作内容:(一)查询设计单位的风险因素分析、处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总结报告等资料,对设计工作作出评价;(二)查询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质量、使用、监督检查等文件资料,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三)查询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的自检结果、总结报告、施工作业、工程材料等资料;(四)查询监理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抽(旁)检结果、总结报告、质量评定结论等资料;(五)查询质量监督或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建设质量、主要材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试验等资料;(六)核查项目实体工程建设情况,包括一般路段、典型路段、高风险路段的风险分析及其对应的处置措施,核查实体工程与工程设计的一致性,对实体工程实施质量作出评价;(七)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八)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九)按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十)综合上述验收结果,讨论工程项目验收的意见,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书。第十一条【评估(竣工)验收】现有公路安防工程评估(竣工)验收,以工程建设质量、技术处置合理性及效果、工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及专业技术团队或人才培养情况为重点,主要工作内容:(一)查询公路安防项目建设的组织、技术、检查、投资、总结、政策等文件资料,对工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建设情况作出评价;(二)核查建设项目(线路)风险评估和排查、安防工程建设措施、工程设计和实施效果后评估等资料,对技术处置合理性及效果作出评价;(三)核查工程交工资料和实施效果后评估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资料检查和实体工程建设质量抽查,对工程质量和实施的社会效果作出评价;(四)核查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必要时进一步核查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材料,对通过安防工程建设实现的专业技术团队或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五)讨论并形成示范地区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情况的总体评价及各建设项目评估(竣工)验收结论,汇总整理安防工程建设的经验做法,采集梳理不同公路等级、不同通行状态、不同交通环境下典型路段安全保障方案,汇总整理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需要解决的体制、机制、政策等重大需求。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二条【交工验收】交工验收采用百分制,评分细则包括设计工作评价、工程管理评价、实体工程评价三个方面。评价权重:设计工作30%,工程管理20%,,实体工程50%,评分项目及得分详见附件1。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得分大于等于75分的合格,小于75分的不合格。第十三条【评估(竣工)验收】评估(竣工)验收采用百分制,评分细则包括制度建设、技术方案、实施效果、实体工程和人才培养五个部分:制度建设:侧重公路安防工程建设的体制、机制、政策及问题与意见,特别是政府主导下的部门协同机制、地方配套资金的保障制度,以安防示范工程建设总结及其他文件为支撑资料,权重15%。技术方案:侧重公路安防工程的建设理念、风险分析与排查、处置创新,特别是风险分析路段排查与工程处置的衔接、交通工程与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套和处置措施的有效性,以项目建设总结、后评估报告和典型路段处置技术整理汇总资料为支撑,权重15%。实施效果:侧重实施完成后交通安全水平的提升、路段风险水平的降低、交通参数的变化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以工程建设总结、实施后评估报告为支撑,权重:20%实体工程: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价,以交工验收资料和实体工程建设现场抽查结果为重点,权重40%。其中:国省道20%,县道10%,乡道10%。人才培养:通过工程实施,造就一批坚持正确导向、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的技术研究和决策咨询专业团队为目标,以项目建设总结、有关证书及证明材料为支撑,权重10%。评估(竣工)验收评分项目及得分详见附件2,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得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不合格。第六章验收实施第十四条【验收申报】现有公路安防工程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评估(竣工)验收省或市交通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确定验收事项。第十五条【验收程序】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程序,包括审定验收方法及线路、建设汇报、查验资料、现场踏勘、讨论验收意见等。其中:现场踏勘应当突出重点,交工验收应当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核查,评估(竣工)验收侧重典型路段、高风险路段和复杂组合路段的抽查。第十六条【验收意见】现有公路安防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书,一般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依据、技术标准、实施方案、批准概算、工程决算、工程内容、建设单位及综合评价、设计单位及综合评价、监理单位及综合评价、施工单位及综合评价、综合评定结论及意见。其中:交工验收项目可以根据设施建设与使用状态进行简化,评估(竣工)验收项目可以根据验收目的需要进行调整。第十七条【验收问题】验收发现的建设问题和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纠正或处治,处理结果应当反馈验收单位和交通主管部门。其中:交工验收质量达不到合格等次的项目,应当组织进行重新排查、设计和建设,并组织建设质量重新验收。验收项目路线(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的,应当在相关问题处理之后再行验收。第七章验收资料第十八条【交工验收】交工验收阶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交管等部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建设招投标、建设管理、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工程财务等资料;(二)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和路段排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工程设计图及变更设计文件等资料;(三)施工建设、施工工艺、质量自检、材料使用、施工作业路段交通组织与分流等资料;(四)质量抽检、工艺旁监、工程量计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问题处置等资料;(五)工程建设质量鉴定、工艺试验、材料检测等资料;(六)典型路段、重点路段安防工程设计与建设处置等技术资料;(七)项目建设路段预防与控制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资料;(八)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总结报告;(九)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效果的评价意见等资料;(十)其它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十九条【评估(竣工)验收】评估(竣工)验收阶段,省(区、市)、市、县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部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总结,包括有关制度和政策说明、基本情况、实施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意见等;(二)建设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及其工程建设相关资料;(三)技术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典型案例与处置方案汇编等;(四)安防工程实施后评估资料;(五)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六)检查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的检查路线(路段)平面示意图,实施情况汇报材料、有关证明文件和证书等;(七)其他需要的资料。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县乡道验收】依照公路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完善县、乡道安防设施的建设项目,可以适当简化验收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一条【验收配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提供准确、真实、有效的建设资料。第二十二条【验收报告】通过交(竣)工验收的公路安防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交竣工验收报告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办法解释】本验收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归口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附件1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评分细则1.设计工作(30分)表1评分项目1.1现场勘察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得分检查内容设计人员到工程现场开展外业勘察工作。评分标准:设计人员在开展设计工作前,对工程现场进行深入全面的勘察,并在设计文件中进行详细说明和分析。评分细则:1.以施工图设计说明为依据。2.通过查阅图纸或现场勘测,基本查明示范路线(路段)的线形指标及路侧条件,得2分;信息缺失或信息错误,得0分。3.基本查明沿线交通组成、交通量、班线车通行情况,得2分。信息缺失或信息错误,得0分。4.基本查明沿线已有安全设施使用现状及改善需求,得2分。信息缺失或信息错误,得0分。5.本项得分0-6分。检查记录:检查组组长签字:主要检查人签字:现有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评分细则1.设计工作(30分)表2评分项目1.2公路风险排查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得分检查内容分析公路安全状况,排查出高风险路段,形成主要风险因素清单。评分标准:1.2.1采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推荐的排查方法,排查出示范路线(路段)中的高风险路段。1.2.2分析出主要风险因素,并对路段进行分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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