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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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68号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三月九日附件哈尔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满足各项事业发展对用人的需要,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所称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现有人员无法满足职能增加及特殊任务需要的情况下,为完成工作任务,在编制外聘用的人员。二、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高级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需要,雇用的在某一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或有特殊技能的学者、专家。普通雇员分为两类:一类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岗位雇员;另一类为辅助岗位雇员,主要从事业务咨询、文档管理、表格证书制作与发放、接待讲解、热线受理等工作。三、严格按程序使用雇员。拟雇用雇员的单位需拟定雇用雇员方案,雇用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的编制和现有人员情况,雇用雇员的理由、数量、专业和条件、雇员岗位性质及职责要求、招聘雇员的方式、雇员的薪酬渠道等。雇用单位应将雇用方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与财政部门沟通经费问题。高级雇员雇用方案经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招聘公告,并会同雇用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拟雇用人选,报市政府决定雇用;普通雇员雇用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由雇用单位组织招聘。正式雇用后,雇用单位应将包括雇员基本情况的雇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处备案。四、严格雇员条件,确保用人质量。雇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二)具有与拟雇用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应能力;(三)愿意履行雇员义务;(四)身体健康;(五)雇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五、雇用单位应与拟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文本由雇用单位和雇员各执一份。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二)合同期限;(三)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四)岗位纪律;(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工作条件;(七)工资待遇;(八)社会保险;(九)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聘用合同的期限由雇用单位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六、建立规范的解聘、辞聘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依法服兵役的;(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四)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人接替的;(二)所从事工作涉及绝密、机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三)与雇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雇员违反前款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给雇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可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二)因违反纪律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五)在雇用期内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雇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二)女性雇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因公负伤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1-6级工伤的。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雇用单位应当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由雇用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二)雇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三)雇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雇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四)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聘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补偿金按雇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雇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雇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雇用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经解除或终止的聘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七、雇员工资纳入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已经批准使用雇员的单位,每年7月底前填写《雇员工资计划申报表》和《雇员备案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计划处申报下一年度雇员工资计划,经审核后,凭《雇员工资计划通知单》到市财政局办理下一年度雇员经费预算。八、严格执行雇员工资和社会保障政策。雇员工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新聘用的辅助岗位雇员第一年工资标准为1500元。为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调动雇员工作的积极性,雇用单位可在工资中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部分,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使用,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再分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雇员工资,可由雇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据规定的标准,在一定幅度内浮动,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单位应根据《关于征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通知》(哈劳社发〔2004〕1号)、《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0〕第60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和《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为符合条件的雇员(不包括返聘和下岗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雇员工伤待遇按现行政策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雇用单位应为雇员缴纳生育保险。雇员养老保险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九、建立完善雇员考核制度。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建立以聘用合同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雇员试用期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对合同期内不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经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真正做到能进能出。对雇员的奖励由雇用单位自行决定。普通雇员履行聘用合同满1年以上,报考本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相同条件可优先录取,被录(聘)为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不再实行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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