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载水公约基本要求及实施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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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公约基本要求及实施关注点根据压载水公约的生效条件要求(至少30个国家加入,其商船总吨位不少于35%,满足生效条件之日的12个月后生效),2016年9月8日随着芬兰加入压载水公约,压载水公约缔约国商船总吨位达到世界商船总吨位的35.14%,满足了公约生效条件。因此,压载水公约将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在压载水管理方式上,压载水的管理主要包括二种方式,压载水置换和压载水处理。压载水置换包括三种方法:顺序法、溢流法和稀释法。压载水置换所对应的排放标准为D-1标准,而压载水处理所对应的排放标准D-2标准。为满足压载水D-2标准,通常情况是需要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采用处理技术对排放压载水中的各类水生物进行杀灭。也有其他一些替代措施在研发中,如用已经符合D-2标准的饮用水作压载水。此处值得业界关注的是关于D-2标准实施时间表问题。就压载水公约而言,压载水置换要求仅是一种过渡性管理措施,而最终的压载水管理目标是对船上的压载水经处理后,达到D-2标准才允许排放。为执行D-2标准,压载水公约中规定了新建和现有船舶满足D-2标准的时间窗口,但因压载水公约未按原定的时间生效,IMO以A.1088(28)决议通过对D-2标准实施时间的修订,主要按照原公约条款框架对不同建造年限及压载水容量的船舶做了实施时间的调整。随着公约生效日期的确定,该决议规定可归纳成:在公约生效(将于2017年9月8日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均应在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国际防止油类污染证书(IOPP)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在公约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视为新造船,应在交船时满足D-2标准。具体要求如表1。在IMOMEPC70会议上,又审议通过了D-2标准实施时间表的替代文本,具体要求如表2。将上述两种方案通过图示对比如下:很显然,MEPC70替代方案对公约生效后两年内进行首次IOPP换证的现有船舶,将安装BWMS的时间推迟至第2个IOPP换证期。然而对于MEPC70替代方案,目前还不是最终的决定,IMO将在2017年7月份召开的MEPC71会议上讨论并做出最终决定,各相关方密切跟踪今年MEPC71会议情况。在船舶符合压载水公约应持有的文件方面,一是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船舶为符合压载水公约相关要求,应持有一份按照MEPC.127(53)决议要求制定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并在船舶不迟于申请初次检验发证时经主管机关或RO批准。对于一些营运中的现有船舶可能已经持有按照A.868(20)决议编制和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在公约生效后,该计划仍然继续有效至船舶安装BWMS为止,船舶安装BWMS后,相应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应按照MEPC.127(53)决议更新并提交主管机关或RO重新批准;二是压载水记录簿(BWR),船舶应备有一份压载水记录簿,用于船舶与压载水操作要求相关的记录。在船舶检验发证方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不包括浮动平台、FSUs/FPSOs),应按照公约要求进行相应的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附加检验),并签发一份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对小于400总吨的船舶,由主管机关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这些船舶符合公约要求。IMO制定了《BWM公约对MOUs的适用性解释》(BWM.2/Circ.46)通函,澄清了MOUs应符合BWM公约,且应根据公约第E-1和E-2条要求进行检验,并签发一份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IBWMC)。对于现有船舶,根据压载水公约规定,可以理解为,公约生效之日起(即2017年9月8日)公约适用范围内的国际航行船舶均应持有一份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这意味着现有船舶应在2017年9月8日前完成检验和发证。为此,IMO制定发布了BWM.2/Circ.40通函,敦促压载水公约缔约国政府,在公约生效前对现有船舶进行检验发证,并在证书上应注明“该证书自公约生效之日起有效”。在港口国检查要求(PSC)方面,压载水公约第9条赋予了港口国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查包括取样检查的权利。允许PSC检查采取压载水取样检查方法来判断船舶是否符合D-2标准。港口国应按照MEPC.252(67)决议通过的《压载水公约下港口国检查导则》(PSC导则)进行检查。需要注意的是,当船舶达到D-2标准实施窗口时,无论船舶是否安装了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PSC检查都将以D-2标准符合性作为船舶满足公约要求的判断标准。CCS特别提示,压载水公约生效后,有几个方面值得业界关注。首先是关于D-2标准实施时间表,目前存在两种方案,一是根据A.1088(28)决议确定的时间表,二是MEPC70会议制定的替代时间表。而目前对MEPC71会议将会通过哪种方案无法预测,需要船东根据自身船队规模、船舶实际情况、拟安装的压载水管理系统情况、干坞情况等综合考虑,合理安排BWMS安装时间。其次是关于船舶持有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由于公约对营运中现有船舶持证没有过渡期,使得拟在2017年9月8日起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均需要在2017年9月8日前完成船舶检验发证。因此,建议尽快申请现有营运船舶的检验发证。对于压载水公约缔约国旗船舶,应签发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对于非缔约国旗船舶,应签发符合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对现有船舶的提前检验发证与船舶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安装BWMS的时间节点就是应符合D-2标准的时间节点,船舶在要求符合D-2标准之前要求满足D-1标准。因此,对于提前检验发证的船舶,满足D-1标准即可。对于尚没有BWMP的船舶或者持有的BWMP没有经主管机关或RO批准的船舶,应及时提交BWMP供审批。对已经按照A.868(20)决议批准且备在船上的BWMP,在船舶安装BWMS之前可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批准。第三是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的型式认可和船上安装,为满足D-2标准而研发的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应经主管机关或认可的组织(RO)按照IMO制定的《压载水管理系统认可导则》(简称G8导则)进行型式认可。IMO曾在2008年以MEPC.174(58)决议通过了G8导则,目前全球范围内获得各国主管机关认可的BWMSs均是按照MEPC.174(58)决议进行的。IMO在MEPC70会议上以MEPC.279(70)决议通过了经修订的G8导则。同时规定了经修订的G8导则应用时间表,如下:一是主管机关应尽快但不能迟于2018年10月28日使用经修订的G8导则对BWMS进行型式认可;二是在2020年10月28日或之后安装上船的BWMS,应符合经修订的G8导则;三是对于在2020年10月28日之前安装上船的BWMS,可按照MEPC.174(58)或者经修订的G8导则进行型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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