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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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一、什么是劳动仲裁申请书二、分类三、格式四、注意事项一、什么是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文书,也是劳动仲裁机关立案的依据和凭证。劳动争议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劳动仲裁机关予以维护时,就应提供劳动仲裁申请书。二、分类1、表格式2、文章式三、格式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至此×××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5、最后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和日期。四、注意事项为防止遗漏应主张的合法权益或表述不清楚影响胜诉,建议请专业人士代笔。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1)申请人:××,××,××,出生年月日被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编:××××仲裁请求一、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个月经济补偿金×××元;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0×年×月至200×年××月社会保险费。事实与理由:…………………………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此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2发布时间:2009-10-2917:18:32发布人:中国贾汪视窗新闻来源:一、由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从1996年8月1日至庭审之日的岗位工资20250元并由第一被诉人****公司从庭审之日起每月如期向申诉人支付岗位工资。二、由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诉人原系第一被诉人下属单位***厂的职工,因当时的政策需要借调到****厂,在该厂一直在管理岗位,后期申诉人的岗位一直是该厂的第三产业乡镇企业负责人。在1996年8月申诉人到第一被诉人的下属单位办理内退手续,该单位却把申诉人按照待岗职工处理,按照下岗职工的岗位工资38元/月计发,不认可其应有的岗位工资。2000年12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也没有认可其正式岗位的岗位工资待遇。申诉人在借调之前的工作岗位为批料员,在借调之后的工作岗位是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厂现在是第二被诉人的下属单位。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被诉人关于退休人员、其岗位工资在退休时应当享有的有关规定,申诉人享有仲裁请求所述的权利。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此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人:****年*月*日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文3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请人:×××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申请事项: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2008年1月至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劳动仲裁申请书4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湖北省咸宁市沿河大道35号被申请人:武汉新星通信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负责人:联系电话:请求事项: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4.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2009年4月份加班费)6.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6066.67元;7.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8.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9.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44500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36400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2009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09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致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附: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调岗协议;3.工资条复印件;4、律师代理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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