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时期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思考长寿区司法局2009年10月15日(点击:2884)近年来,群体性突发事件正呈数量明显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之势,已成为困扰各级党委、政府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之一。为此,进一步提高领导者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有效的处置好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摆在各级领导者面前的重要实践课题。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特点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出乎人的意料而突然发生的、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也日渐突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将呈上升趋势。纵观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主体的群体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同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某些群众共同的思想感情,或共同的利害关系,因而在思想语言上比较容易沟通,感情上容易接近,形成共识,产生共同的意愿和要求。二是形式的公开性。群体性事件一旦引发,就具有公开的性质,大张旗鼓地进行。参与人员大多情绪高昂,言行过激,举止失范,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并且事发场所往往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三是行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往往在短时间内形成,出乎人们意料而突然发生,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临时性和不可预见性。四是整体的组织性。群体性事件往往有一人出头,百人呼应,极易产生连锁反应,并且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五是层次的多元性。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目的的多层次性及参与对象的多层次性。参与者的心态不完全相同,有混水摸鱼的,有不明真相的,有好奇凑热闹的。总之,参与人员不分男女老少,成员众多。六是结构的松散性。群体性事件当事者并没有固定的组织关系,仅是由于某种利害关系临时聚集在一起,因而极易分散或破裂。七是处置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相对较大。因其参与人员的错综复杂,行为方式的非正常化,甚至非法化,导致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无形中增加了处置的难度,稍有不慎,就会激化矛盾,造成事态扩大。八是矛盾的两重性。群体性事件作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反应,往往是有明显的两重2性。在很大程度上,群体性事件行为中既有人民群众相信党和政府的主观倾向,又有持众要挟的无理要求,甚至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二、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随着群体性事件的逐年增多,其形成的原因也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入呈现多样性,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思想、道德、管理体制等社会的方方面面,虽上访者本身的原因,但政府职能和基层工作的很多失误、偏差或不到位,也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多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基层组织社会管理功能弱化,部分基层干部素质与新时期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有些基层组织特别是村级班子社会管理职能弱化,群众基础不牢,工作作风不实,在基层群众中威信低,对群众生活漠不关心。对群众的组织管理软弱无力,有的基层干部在执行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征用、拆迁移民的政策措施当中,由于对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不甚了解,在涉及群众利益时导致操作不规范、兑现政策不充分等问题。有的基层干部不会做甚至怕做群众工作,对一些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疏导化解,一旦出现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往往束手无策,或者处置不妥当,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和扩大。有的基层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到位,甚至有的地方村级财务缺乏透明度,村级干部贪污腐败时有发生等等,诸如此类问题,极易引起群众不满,形成聚集上访等突发性群体事件。2.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近年来,虽然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广大农村的发展与城市相比明显滞后,农民的收入增幅不大,一些高素质、懂市场、会经营的农民迅速融入了市场经济,快速致富了。但还有不少农民仍未摆脱贫困,贫富差距较大。加之,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在很多方面与群众的期望和实际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致使相当一部分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失地农民心理极度不平衡,一旦遇到利益争端时,部分农民由于受狭陕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往往无法正确对待和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问题,导致形成群体性事件。3.精神文明建设还有薄弱的地方,长期形成的落后的文化建设与新农村新风尚的要求不相适应3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传播先进文化的手段、方法和载体大大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党在农村的思想政治教育弱化,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宗族宗派宗教观念回潮,封建迷信势力抬头,落后的农村文化建设直接影响了农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降低了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本身的判断能力,因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影响切身利益的矛盾发生时,极易群访,酿成群体性事件。4.少数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农民群众的素质与村民自治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农村,一些群众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淡薄,政策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信访不信法,习惯用上访、请愿、闹事等方式表达意见和愿望,这些群众不愿意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问题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在这部分群众中普遍存在。另外,极个别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甚至挑动、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向政府施压,导致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较之以前虽有所提高,但出于个人利益的局限性,往往从个人出发考虑问题的多,从国家和本地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少;从当前利益考虑的多,从长远利益考虑的少,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价值观念等都不成熟,离村民自治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策略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应重点抓住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统一领导,协调各方。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引发原因,同时其群体结构、动机等十分复杂,而且往往反映的问题不单单集中一个点上,有可能涉及面非常广。因此,群体性事件处置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协调、统筹各有关职能部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共同协调处置群体性事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二是准确把脉,剖析根源。遇到群体性突发事件,作为领导者首先要学会以静制动,以冷制势。要冷静的分析事件的起因,剖析事件的根源所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要迅速查清事实真相,弄清楚引发事件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楚是由一般性矛盾引发的事件,还是由特殊性矛盾引发的,对一般性矛盾引发的问题,在处理上要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比如农民负担问题、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社会保障等热点问题。对因特殊矛盾引起4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处置上则需要决策果断、行动迅速、快刀斩乱麻,以免造成被动。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会发生,肯定是群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而这些要求有些是合理的,应该而且可以解决;有的是不适当的过高要求,一时无法解决;有些则属无理要求,根本不能解决。对此要理清思路,分类处理。三是深入一线,直面矛盾。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者要有身先士卒的大无畏精神,处变不惊,沉着应对。要深入到一线做工作,面对面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实践证明,领导者到一线做工作,能有效缓解紧张气氛,迅速降温,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赢得主动权。特别是面对一时的混乱局面,作为领导者,一定要沉得住气、保持头脑清醒、镇定自若,以理智、宽容、忍耐的态度,尊重上访者的权利,倾听他们的诉求,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做出负责任的解释和答复。一定要注意真诚接待群众,不打官腔,要态度诚恳,以心换心。即使对极少数有过激行为或别有用心、有意挑起事端的人,也要注意场合,讲究策略,万不可在群众不明真相,正在火头上时,动用警力解决问题。要始终尽力克制,不乱方寸,终能赢得群众的理解和配合。总之,对群体性突发事件,一定要积极主动的做工作,决不能“拖、等、看”,否则等到事件性质变化了、情况恶化了再采取措施,就会十分被动。四是因情施策,对症下药。因群体性事件具有变化性。因此,领导者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事件性质的发展变化,稳妥、科学、灵活地采取对策,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游行、静坐等,要耐心地进行说服教育,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对因对社会不满的人,敌对势力插手或因群众情绪激化而产生的冲击党政要害部门、堵塞铁路和公路干道、打砸抢烧等行为,要先“打散”止住,再做工作,同时要收集掌握证据,依法从严打击处理煽动人员、为首人员及幕后策划者。许多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某件事,可能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政策问题,既是政治问题又是经济问题,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处理起来往往难度很大。对这类问题,必须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政策,依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既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又坚持原则立场,紧紧守住底线,不能动摇。同时,还要周密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比如目前政府有没有这个承受能力,会不会有连锁反应,会不会导致情况反弹等等。当然,要特别注意慎用警力,慎用5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以免形成更深层次的对立,使事件升级。同时,处置群体性事件,一定要超前思维,要有预见性和果断性,提前把可能将群体性事件引向恶化的人员控制好,防止对社会有强烈不满情绪的人趁机进行恶意扇动以扩大事态,给处置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五是加强回访,不留后患。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善后工作,十分重要。首先要恪守承诺,不失信于人。作为领导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一定的答复。凡经过缜密思考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表态、承诺,一经作出,就必须坚决兑现,谁负责、谁办理,都要项项落实,环环紧扣,不能有丝毫大意。绝对不能图解一时之围,轻率表态,言而无信,致使失信于民,触犯众怒。再次,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防止假大空,搞应付,耍花枪的虚事发生,领导者作出答复后,要将此事列为重点督查事项,限期办结,绝对不能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四、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措施得力,方法正确则事半功倍,若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使矛盾激化,则事倍而功半。笔者认为,在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冷静理智原则。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领导者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闹事”来对待和处理,而应以理性的态度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的趋势。同时,还必须根据所掌握的各种信息及事件的规模和严重程度科学预测事件发展的趋势,做到心中有数,以寻求应对和处理的有效方法措施。2、教育疏导原则。群体性事件中,不少群众往往抱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认为“法不责众”,因而参与其中,对此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以案说法,让绝大多数群众认识到暴力抗法的违法性,从而达到分化瓦解闹事者,孤立少数带头人中的目的。要正确把握群众的心态和现场情况,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的原则,因势利导,慎重决策。3、依法行政原则。群体性事件涉及面较大,处置时绝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做无原则的承诺,必须时时处处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依原则办事。切忌图一时之利,信口开河,甚至采取愚民政策,暂时息事宁人实则留下后患。特别是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6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不能无原则地推卸责任。4、快速果断原则。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及早介入,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初期使之得到控制或平息,缩小社会影响,降低危害程度。这就要求领导者要迅速采取果断的措施,避免久拖不决,丧失最佳的处理时机,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当然群体性事件参与人中多,涉及范围广,情况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往往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及时果断的措施并不是简单地打击压制,也不是一味的退让,而是以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快速行动,当机立断,占据主动。5、标本兼治原则。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必须狠抓安抚、宣传、巩固等善后工作,以防出现反弹。特别是对那些情绪不稳定、在事件中牵头的骨干人员一方面要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另一方面要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