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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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刑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一)物证1.概念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不怕恐吓。物证不会遗忘。物证不会像人那样受外界的影响而情绪激动。物证总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识货的人去发现和提取,然后再接受内行人的检验与评断。这就是物证的性格。”---赫伯特·麦克唐奈2.种类(1)犯罪使用的工具:“凶器”、“万能钥匙”(2)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尸体”、“赃物”(3)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钮扣”、“烟头”(4)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指纹”、“脚印”、“血迹”。(5)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例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大小、颜色、气味等。(二)书证1.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图表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物品。2.种类(1)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如出生证、工作证、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户口本等。(2)反映人们各种经济关系的书证。如账册、票据、小金库的各种白条、收据、经济合同等。(3)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等。(4)各种公证文书、裁判文书等。3.物证与书证的区别与联系“只有文书要求提供‘最佳证据’——文书的原件;对于不含文书的物品,法官不得排除描述该物品的口头证言而要求提供该物品本身。当然,如果一件物品,比如一枚警徽,一支手抢,一枚订婚戒指,或者一块墓碑,上面带有数字或者铭刻有其他内容,将其视为物还是视为文书,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迈考密克(1)区别: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起证明作用的;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方式和物质属性起证明作用的。一个物品即使是记载有文字、符号、图画等,如果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它也不是书证而是物证。(2)联系:如果一个物品不仅能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也能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或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这个物品就既是物证,又是书证。在理论上,这种情况有时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案发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通过信的内容查出了被告人,属于书证;同时又通过笔迹鉴定得出该信是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再如,贪污案中的帐本,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贪污的手段和金额,属于书证;而帐本中的涂改添加字迹又可以证明是谁改写的事实,属于物证。又如,某强奸杀人案的受害人在临死前用血在自己衣服上写下了案发经过及罪犯的有关情况,那么这件血衣就同时具有了物证和书证的属性。【例1】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物品清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字条是书证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答案】B【例2】侦查人员在杀人案现场收集到一封信和一张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对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出了犯罪分子。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对于本案中的信件和字条属于何种证据种类,下列正确的是?()A.信件是物证,字条是物证B.信件是物证,字条是书证C.信件是书证,字条是物证D.信件是书证,字条是书证【答案】C(三)证人证言1.概念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注意】证人证言不包括证人个人对案情的分析。2.有资格作为证人的条件是(1)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所以证人具有优先性、不可替代性(2)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3)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4)证人必须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3.对证人安全的保护“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众所周知,证人可能被指使作伪证---可能会有人威胁证人,如果说出真情,就没有好结果----他们会因为吐露真情而遭到惩罚。”-----丹宁《刑诉法》第48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第49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A.对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均属保护之列;B.保护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务;C.时间:在侦查期间为证人保守秘密,但证人无权要求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均保密。【例1】秦某带着8岁的儿子买肉时,与摊主发生争执,继而互殴。秦某被摊主用刀背打击造成面部骨折,脑体受损。如该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秦某的儿子属于哪类诉讼参与人?()A.被害人B.证人C.见证人D.既是被害人,又是证人【答案】B【例2】张某、李某共同抢劫被抓获。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答案】D(四)被害人陈述1.概念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则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2.内容被害人陈述中往往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三是诉讼请求。其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有第一部分内容。(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概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又称为“口供”、“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刑诉法》第46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内容(1)供述,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并如实陈述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2)辩解,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辩称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攀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的陈述。包括下列不同情形:A.对有共同犯罪关系的同案犯的揭发;B.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C.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上述第一种情形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后两种情形应属证人证言。【例】2008年上半年,某市连续发生多起居民小区高层住宅被盗的重大案件,被害人家中所有值钱财物全部被洗劫一空,一时间市内百姓人心惶惶。破案后查明是犯罪嫌疑人甲与乙两人共同作案。为了争取宽大处理,甲在接受讯问的过程中主动揭发乙曾经于2007年9月拦路抢劫并强奸一名女青年的犯罪行为。后经查证属实。法庭审理时认定甲的这部分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因为这是被告人乙涉嫌强奸案的证据,与盗窃案没有直接联系。(六)鉴定结论1.概念鉴定结论,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判断性意见。2.种类(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带、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3.鉴定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2)鉴定人必须具备某项专门的知识或者技能(3)鉴定人受到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4)鉴定人必须与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否则有关人员有权申请其回避【注意】鉴定结论的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4.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1)鉴定结论是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判断,属于意见性证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属于对事实的描述;(2)鉴定人是具有一定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产生。指派或者聘请何人进行鉴定具有可选择性,即鉴定人员具有人身的可代替性。但是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七)勘验、检查笔录1.概念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就所观察、测量的情况所作的实况记载。“勘查无论怎样周密细致,如果不能将其结果正确表现在笔录上,也是没有意义的。笔录的使命就是为在日后看到它的第三者,特别是检察官、审判官面前能再现勘查时的情况,像直接见到活生生的现场一样容易被理解、被认识、从而充分发挥其作为证据的价值。”---钢川正雄2.内容(1)勘验,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针对同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死”的物体所进行观察,测量、拍照、绘图等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直接了解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尸体,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2)检查,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针对与案件有关的“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3)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勘验、检查笔录有: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4)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主体特定,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八)视听资料1.概念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2.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区别如果一个物品虽然表现为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磁盘等媒体,但不是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就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其他证据。例如,非法制造或贩卖的淫秽录音带,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而不是视听资料。【例1】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答案】A,B【例2】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侧谎仪就显示其撒谎。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C.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D.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答案】D二、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这种划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证据分类不同于证据种类,证据的种类是由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的分类。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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