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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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合肥市规划局2014年12月30日—1—合肥市规划局文件合规〔2014〕172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规划局,各开发区规划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分局),驻合肥地区有关规划设计单位:为推进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科学指导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建设美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近来年我市美好乡村建设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合肥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开发区)规划部门要加大对《合肥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2—(试行)》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指导各地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村镇规划处。附件:《合肥市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合肥市规划局2014年12月30日—3—前言本导则依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近年来合肥市美好乡村建设的实际情况,由合肥市规划局、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主编而成。本导则在编制过程中,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合肥市村庄规划建设实践经验,参考省内外有关导则,重点考虑合肥市经济条件、地域差异和村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中心村编制审批程序;3.中心村编制主要内容;4.中心村编制成果要求;5.中心村编制技术标准;6.美好乡村建设及传统村落保护;7.附则。本导则由合肥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单位在使用本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合肥市规划局村镇规划处联系(地址:合肥市怀宁路1800号国土规划大厦;邮政编码:230071电话:0551-63859935)。—4—本导则主编单位:合肥市规划局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方骏程堂明卢凯吴艮高玉龙汪方胜胡舟王传明凌航刘韡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吴爱国邹桂武陈启波徐浩杨建辉高明陈玲黄闯祁小洁何文陈姿沐贤安阮志春吴瑞爱闫少江刘玉明郑为道吴海燕窦昕何发奖张雷—5—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4)第三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6)第四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成果要求…………………(10)第五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标准…………………(15)第六章美好乡村建设及传统村落保护…………………(27)第七章附则……………………………………………(28)附表一:村域规划用地分类与构成………………………(29)附表二:村域规划用地汇总表……………………………(30)附表三:村庄建设用地构成表…………………………(30)附表四:村庄建设用地汇总表……………………………(31)附表五: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31)附表六:近期整治项目投资一览表……………………(32)附表七:配套设施面积标准一览表………………………(33)附表八:基础资料列表建议清单…………………………(34)附表九:村民规划意愿调查表……………………………(35)附录:参考资料……………………………………………(36)—6——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合肥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科学指导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提高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建设美好乡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合肥市农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导则。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合肥市域范围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中心村的规划按照城镇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中心村村庄规划的编制除符合国家、安徽省和合肥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导则。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应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第三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以促进城乡统筹和建设美好乡村为目标,以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等为切入点,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要素集约、功能集成”的要求,着力引导农村产业和农村人口向中心村转移,吸引农民向中心村相对集中居住,推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向中心村重点配置。第四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2—1.以人为本、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应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全方位、多角度地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规划审批之前应履行公示和中心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程序,规划依法审批后应张榜公布并广泛宣传。2.城乡统筹、注重协调按照“体现科学发展、突出特色优势、实现无缝对接、强化空间管控”的要求,中心村村庄规划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上位规划,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中心村村庄规划应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渔民上岸、农村公路建设、农村饮用水安全等项目建设有机结合。应当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来合理确定村庄的人口及用地规模,明确功能布局和发展方向,安排各项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3.生态优先、宜居和谐规划应把可持续发展,生态优先放在主要位置,注重村庄河道综合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工程。加快实施生态绿化工程,积极抓好路旁绿化、水系绿化、农田林网建设和村庄绿化,努力改善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和谐村庄。4.因地制宜、节约用地规划应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根—3—据村庄实际合理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新建的范围,不搞大拆大建。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5.传承文化、体现特色规划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庄实际因地制宜,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注重乡村历史文化保护和利用,尊重村庄肌理,把乡村环境、田园风光与乡村生活结合起来,体现地方特色。6.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规划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的改善有机结合,根据村庄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今后建设的具体目标与内容,并分步落实,分期组织实施。第五条中心村村庄规划应提出产业发展、村庄建设与整治、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村域经济发展、辐射带动范围、人口集聚、居民点缩减、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等规划目标与要求。应当加强旧村整治、闲置地利用和危旧房改造,保护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六条规划中心村主要分为提升拓展型、集中新建型和整治型(保护)三种类型。1.提升拓展型中心村。主要指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对外交通条件,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基础设施配套,周边用地能满足拓展扩建需求的村庄。规划在原有规模基础上进行提升—4—扩建,逐步完善基础设施,美化村庄环境,引导周边散落的居民点向村庄集中,有序推进改造提升。2.集中新建型中心村。主要指因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等)和村庄安全需要,必须进行引导新建的村庄。新建中心村规划应做到选址安全、布局合理。3.整治型(保护)中心村。主要指具有良好现状基础的中心村,现状配套设施不完善,规划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为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危旧房改造,改善村庄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同时包含具有特殊人文景观(古村落、古建筑、古民居)和自然景观等而需要保护的村庄。规划在保持村庄基础格局、布局形态、建筑风貌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进行保护、修缮和改造,美化村庄环境。第七条中心村村庄规划的期限与上位规划期限保持一致。近期拟实施完成的集中新建型中心村村庄规划一般为2~3年,提升拓展型、整治型(保护)中心村村庄规划期限一般为1~2年。第二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程序第八条村庄所在地的县(市)要成立编制协调小组,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规划、建设、财政、农业、水—5—利、环保、交通等部门合作,共同参与,在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各类项目并推进实施。村委会应指定专门人员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第九条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中心村村庄规划,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发放问卷、驻村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意见、建议。中期规划方案形成后,应向县(市)、镇(乡)、村相关人员汇报,听取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评审稿。终期规划方案需向村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小于10日,广泛征询村民的意见。各阶段意见应纳入基础资料汇编,在报批材料中应有各个阶段意见的回复。第十条规划审批程序1.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方案。2.征求镇(乡)、村、村民意见。3.县(市)规划局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4.规划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规划编制成果。5.规划编制成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送镇(乡)政府。6.经镇(乡)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县(市)规委会审议。7.县(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8.依法履行上报备案、公布程序。—6—第十一条中心村村庄规划期满或有重大环境变化(如上层次规划的调整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对中心村建设有较大影响时),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可组织规划修编或调整。第三章中心村村庄规划编制主要内容第十二条中心村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村庄总体)规划和中心村建设规划两大部分内容。村域(村庄总体)规划是根据所在镇(乡)总体规划与村庄布点规划,结合中心村的实际情况,对各项建设及产业发展进行的综合部署;中心村建设规划是在村域(村庄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对村庄建设活动进行具体安排。第十三条规划范围。村域(村庄总体)规划范围原则上是中心村所在的行政村范围,多个行政村共建的中心村宜包含其辐射的行政村范围。中心村建设规划范围指中心村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第十四条中心村的定位总体上应突出人口集聚与居住服务功能、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使之发展成为当地配套设施齐、服务功能全、社区管理同步的人口集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和社会管理中心。同时应根据中心村的人文积淀、资源禀赋与区位条件,按照经济集聚型、特色农业发展型、农家乐休闲旅游型、文化古村保护型等不同类型,进一步明确中心村—7—发展定位。第十五条根据中心村的功能定位、区域特点以及农村人口的分布,按照区别小型村、自然村、空心村和渔民上岸等情况,依托中心村配置优质资源的吸引力,有序引导自然村或周边行政村的农村人口到规划中心村集中居住。结合合肥市现状中心村人口规模,规划中心村常住人口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0人。第十六条科学安排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和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合理预留中心村建设发展空间(对受政策限制的古村落预留建设用地不作特别要求)。第十七条村域(村庄总体)规划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根据镇(乡)域总体、村庄布点规划等相关规划,特别是镇(乡)域总体规划要求及重要建设项目的部署,确定中心村在镇村体系中的地位和功能;根据中心村产业现状、发展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明确中心村产业发展方向与目标。2.从空间上协调城乡建设与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综合分析评价基础上预测中心村人口规模,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村庄建设边界。3.在综合分析评价本村及周边行政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基础上,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内容、规模及布局。4.依据村庄所处的区位和具有的资源条件,对村庄的资—8—源保护与发展利用进行引导。(1)有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存与民俗风情的中心村应有保护规划篇章,明确风景资源、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纪念性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措施。(2)区域绿道经过的村域,宜依托绿道沿线合理布置农业产业展示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等。(3)结合相关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及重要产业项目的部署,对中心村产业现状、发展空间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科学可行的村庄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明确中心村产业发展方向、目标与产业布局。5.明确防灾减灾规划,包括防洪、消防、抗震避灾、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内容。在有关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安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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