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顺利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锡政发〔2010〕1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非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四)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保中断缴费。二、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一)个人缴费。1、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2、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间为当年四季度,其中当年到达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可在到龄当月办理缴费手续。3、按规定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年补缴额为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档次。(二)政府补贴。1、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仍应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2、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为: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递增20元。3、列入政府补贴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民政部门确定,不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对象,由残联确定。4、按规定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补贴。(三)集体补助。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通过民主程序确定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申报、办理缴费手续。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提供资助的,应向市社保中心申报资助对象、标准,并办理缴费手续。每年集体补助资金应在次年3月20日前一次性缴清。三、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一)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市社保中心按照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终身记录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利息、个人账户支出等内容。(二)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12月31日结息一次,年利率按照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确定。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分别从到账之月起计息,政府补贴从个人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三)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除本细则规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四)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五)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有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受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六)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包括列入我市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的)期间在市区跨区户口迁移时,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包括列入我市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的)期间跨市区户口迁移时,应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参保缴费或享受相应待遇。无法转移的,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七)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享受了退休、退职待遇的,应当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按规定办理转移,无法转移的,应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四、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参保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到龄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1、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2、《办法》施行时已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或《办法》施行后外埠迁入本市市区户籍,在《办法》施行时或户籍迁入时未达到领取年龄,且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在不间断缴费的基础上,如本人愿意,在到达领取年龄时可一次性按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3、由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且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的。(二)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批准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1、《办法》施行时已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办法》施行后外埠迁入本市市区户籍且迁入时已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2、参保人员列入我市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的。本款所称“批准的待遇享受之月”,对第1项是指在参保人员符合条件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领取待遇申请的次月,对第2项是指按照我市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规定的享受待遇起始月份。(三)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参保人员,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可以申请延长缴费,延长期最长为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从达到年限当年的参保人员出生月份之次月起,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规定年限的,一次性按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延长期满当年的参保人员出生月份之次月起,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五、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一)按月享受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征地补偿性养老金。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满6年的,全额发放;不满6年的,按50%发放。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3、对列入我市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的参保人员,全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和按月支付征地补偿性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标准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每月220元;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每月120元。(二)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社保中心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6个月死亡当时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时基础养老金标准与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征地补偿性养老金之和的6个月金额。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不能重复享受。(三)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届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其到龄时的计发月数计算,并从期满次月起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从期满次月起,恢复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四)参保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享受待遇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社保中心复核并计算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中心通过社会保障?市民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六、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一)对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且未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从《办法》施行之日起,转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由本人申请一次性支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老农保关系。转入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转入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平均缴费额(下同)是指个人缴费各档次标准之和除以档次数。转入的原老农保人员达到原老农保领取年龄时,也可以申请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原老农保个人账户部分),领取期间不再缴费,符合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再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原老农保个人账户外)。缴费年限不足的,在到龄时一次性按当年缴费标准乘以差额年限补足第四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在计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转入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按老农保领取系数计算。已领取老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从《办法》施行之日起,改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老农保关系。已达到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只享受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到龄后再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原老农保养老金标准。(二)对已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且未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从《办法》施行之日起,转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新农保关系。新农保缴费年限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已领取新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从《办法》施行之日起,改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新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终止新农保关系。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原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三)对已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从《办法》施行之日起,转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停止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四)对已享受我市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的人员,从《办法》施行之日起,转为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征地补偿性养老金,停止享受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五)原重复享受老农保、新农保、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政府保养金待遇的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后,基础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六)列入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而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期间,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七)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如不符合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由本人申请,可将其一次性养老待遇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当年居民养老保险年平均缴费额折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年龄条件及其第1、2项规定的,可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领取年龄的,应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但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可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延长缴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以其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次性养老待遇除以计发月数,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如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条件或到达退休年龄延长缴费的,在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或延长缴费时,由本人申请,可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人员,在延长期满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本人不愿转移的,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列入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而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如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条件或到达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延长缴费的,在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或延长缴费时,按20年减去实际领取征地补偿性养老金(含政府保养金)年限后的时间,每2年置换为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退回已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征地补偿性养老金及政府保养金的,其年限也可置换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